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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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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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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才會被綠媒斷章取義扭曲了法官的判決 我百分百肯定您也沒看過裁決書,貼出來給您參考,不過閣下對此案充滿偏見,大慨也不可能看得下去,也不會想完全了解法官的心證 裁決書舉古代歷史沿革,主要目的在說明並不是我們政府首創及古代特別費的性質為何 也不是作為判無罪的重要理據 裁決書用了很多行政院公文,法務部的見解,過去曾有過的判例來解釋特別費... 尤其是"不用發票報銷"的部分,如何看待領據領出來之後用途 我為什麼肯定您沒看過裁決書,因為法官引用的是宋朝歷史,並非明朝,你在張飛打岳飛? 如果不想看裁決書全文,下面法官幫我們上歷史課,當是增長一點知識 再強調,這段歷史並非判決無罪的理由,真正的理由在下面連結裁決書全文內 簡單解釋一下,下面因為檢察官認定老馬用詐術騙了這筆特別費,而陷會審計人員於錯誤 這個重要理據被法官打槍不構成詐術,自然公務員貪污罪也不能成立,因為不用發票報銷的一半特別費,依照現行法規簽領據領出來後就完成所有法定程序 審計單位也不會再過問用到哪裡去,首長領了錢,或支票,或現金放在口袋,以後怎麼用政府單位不會再過問 現在老馬的問題是簽領後轉到帳戶,基本上跟領現金沒有任何分別 蘇貞昌是當時行政院長在立院被委員質詢他過去如何使用特別費時 蘇的做法是一次把現金全領出來,委員問他領出來後如何使用放床底嗎?印象深刻老蘇的回答是"你管我"? 如果你仍堅持老馬有罪,為何領現金的沒事? 老兄,事實就在裁決書裡,我了解你恨馬英九已經不是一兩天事,何況這只是一審的判決,還有二審,三審都判他無罪,難道三個庭的法官都要偏幫他? 如果你還堅信司法審判是無罪推定論,特別費的爭議在於不用發票報銷的部分,法規就沒有定得很明確,既然不明確卻拿來入人罪,你還認同? 過去首長特別費或是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是需要發票報銷的部分出問題,也就是蔣經國說的不能拿買醬油的錢去買米的意思 首長特別費爭議自這官司後,我沒記錯已經修法,以後一律都要實報實銷 法官最終結論在這 客觀上顯乏使用任何欺罔不實之詐術方法使任何會計審計人員陷於錯誤而核發之舉措,機關更無損害之處,而與詐領財物、背信之構成要件顯不該當,尚難以貪污、背信罪名相繩。此外,復查公訴人全般作為未能舉以其他積極證據說服本院足證被告確有所指犯行 引用:
此帖於 2017-11-17 11:12 AM 被 cloudchin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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