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就是在使用特別費太笨拙才會惹上官司
人家都領現金放在口袋慢慢花,變成現金天天吃大餐買包包送人也沒法可查
偏偏這個笨蛋嫌麻煩簽領後直接要求轉帳到帳戶內
從法律結果論領現金跟轉帳是完全一樣,只是後者可以追查而已
結果論來看領現金亂花不違法,怎麼轉帳亂花就是違法?
檢察官是用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最輕是七年有期起跳
我想沒有法官如此離譜,敢在這個結果論相同的基礎上判他關七年
刑事案主要講求動機論
早前他的洩密案被起訴,檢察官在起訴書中動機論是王馬不和,老馬洩密是為了政治鬥爭
老馬的抗辯是"如何具體事證他們二人不和",檢察官反駁"台灣社會人所皆知"
老馬的律師當然不服氣,這不是跟著名嘴辦案嗎?怎會在起訴書用所謂輿論的說法?
而輿論就是名嘴說的,這樣就能判斷他們二人不和?
特偵組廢掉後,現在要整他似乎容易得到,特偵組的檢察官大家批評如何如何
畢竟他們是從各地調過來,意思是雜牌軍組成,成員未必都會聽上頭的干預辦案
這就是當初成立特偵組的目的
現在看看,雄檢怎麼辦慶富案,收到錄音檔壓好幾個月沒動作,直至K黨立委最近也收到爆料出來,才知雄檢手上早就有
雄檢還跟總統府配合唱相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