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grc45
教育、道德、法律比不上自己的意志之貫徹於決絕來得有效,例如本人開車前一定堅持檢查機油的質和量和各方向燈是否正常?一上車發動前一定先扣上安全帶。
離開車庫上了40公里的社區道路絕對遵守速限的規範,看到 stop sign,哪怕是無人通過,一定100%停下並作左右來車及前方是否安全後之真實的觀察才繼續前進,與換線打方向燈時一致,都要一習慣性的堅持動作來履行。
開車換向時一定打方向燈並作左中右及查看後照鏡及右右方45度角的安全死角與否安全後再安全的換線,開車時從不超速且永遠預留安全距離及讓其它車輛可以隨時進入。
開車時從不作任何與開車完全沒有關係的其它分心的動作,並時時的作永不間斷的安全觀察,因為交通意外永遠發生在分心駕駛時,大腦永遠保持著高度警戒的狀態。
在車上行駛時一直的以聽覺去監聽車輛的引擎運轉聲,一旦出現不正常的聲響,立即將車安全的停到路邊,並進行細心檢查後,如果仍然無法解決時,一律電請拖吊服務車前來協助,決不冒險上路害人害己。
在北美的這裡考駕照非常的難,室內教育50小時教的觀念,時刻的提醒著車輛永遠帶著重力加速度在行駛著,它是致命的殺人工具,稍不留神即會造成生命財產的嚴重損失。
但考上車牌後的駕駛,久而久之就根本忘了駕駛教育訓練課程中的提示與法規,鋌而走險,肆意妄為,油門在腳下就以為自己是宇宙的中心,想開多快就開多快,這是教育要求不到的普遍例子。
在乎道德的人在公共場合根本就快絕跡了,駕駛禮儀與禮讓的態度根本就不被普羅大眾所再珍惜了,取而代之的是故意的飆車超速,完全罔顧安全的駕駛法規,所以這就給了公權力的嚴厲執法的空間。
在埋伏和隱匿的交通警察的打擊下,只要低頭瞄一下手機或作化妝動作或喝水及咖啡,哪怕是停車等紅綠燈時,駕駛者的雙手一定要放在方向盤上,更遑論是在行駛間,
只要被逮到就是490加元(11411.27台幣)的罰單一張,另交警立馬扣掉六分的超重扣點,並從警車直接電腦連網到該駕駛的保險公司,
被處罰的駕駛證來年的車保一定高到跟再買一部新車般的昂貴高保險費,這不經過法官的裁決予以有條件的非要開車不可具有說服力的辯論成功後,等於是無法再繼續的開車了,這有保障可該駕駛的一條小命和其他無辜者的姓名安全。
所以人性要靠道德的自我要求效果十分有限,但也有相當一部分的人會很執著的小心駕駛,例如,我永遠與前車一定保持著相對安全的緩衝距離,
在任何緊急停車時也不會碰撞的距離,但卻被爛駕駛拿來當縫隙蛇行亂竄,人性本惡的顯例多如牛毛,
基於人性道德的崩壞,教育也淪陷為形式,終究還是要靠嚴刑峻法才能收到實效,道德在那些魯莽駕駛者的眼中,只是個耳邊風而已,而交通法律就是為這些渾蛋們所寫的,隨時請牠們入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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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才會出現「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或是最後的防線」 ... 有時執法人員、法官、律師未必會這麼想 ...
才會出現一堆令凡人意外的「鬼扯判決」如「紅綠燈、號誌參考用」、「摸胸沒有5秒不算」,
之前某國令人非常光火的判決「因為做的不夠爽、次數不足,不夠成性侵、強暴」 ...
還有聽過某種人性「變臉型雙重人格」,只要某條件達到,就會立即生效 ...
比方說最有名,最常的比喻「只要坐上駕駛座,幾乎所有人都會轉變人格」換言之
真相與否,可見 80% 都逃不過這個變臉條件。
有「嚴刑峻法」又如何? 有那亂搞的執法人員、法官、律師,還是沒用。
部份人認為,台灣司法混亂,一部分除了執法人員跟法官外,就是「緩刑」
太過浮濫,濫用「人權公約」 ... 讓人不怕,以前某殺幼童犯人被捕時就說了
「反正在台灣殺幾個人也不會被判死刑」 ... 結過就如犯人所說的
因此,grc45 大說的法治要素,在台灣會變成「笑料一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