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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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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才會出現「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或是最後的防線」 ... 有時執法人員、法官、律師未必會這麼想 ... 才會出現一堆令凡人意外的「鬼扯判決」如「紅綠燈、號誌參考用」、「摸胸沒有5秒不算」, 之前某國令人非常光火的判決「因為做的不夠爽、次數不足,不夠成性侵、強暴」 ... 還有聽過某種人性「變臉型雙重人格」,只要某條件達到,就會立即生效 ... 比方說最有名,最常的比喻「只要坐上駕駛座,幾乎所有人都會轉變人格」換言之 真相與否,可見 80% 都逃不過這個變臉條件。 有「嚴刑峻法」又如何? 有那亂搞的執法人員、法官、律師,還是沒用。 部份人認為,台灣司法混亂,一部分除了執法人員跟法官外,就是「緩刑」 太過浮濫,濫用「人權公約」 ... 讓人不怕,以前某殺幼童犯人被捕時就說了 「反正在台灣殺幾個人也不會被判死刑」 ... 結過就如犯人所說的 因此,grc45 大說的法治要素,在台灣會變成「笑料一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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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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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判決,躲酒駕臨驗,故意裝睡叫不醒,警員依法開九萬拒檢罰單 被開單的不服申訴,法官判民眾沒有義務受檢,睡著也無法證明是喝酒,不構成酒駕拒檢 把罰單撤銷 另一案例,肇事逃逸拖了幾個月才到案,警察開罰又被法官打槍說開單跟案發時間拖太久了,撤銷罰單 最最離譜的是 縱火淋汽油活活燒死女友,理由是女方鬧分手不原復合 法官居然認為燒死人也未達最嚴重情節,再來是公式套上去,有教化之可能,有悔意..免死 恐龍法官要用教化這個大絕,大家都麻木了,隨他高興 可是把人燒死也說是未達最嚴重情節,請問怎麼才算是最嚴重情節? 被火燒死痛苦指數相信是最頂級的,法官自己要不要試試看燒一下自己的手,看有多痛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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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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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加拿大安大略省省警察(Ontario Provincial Police) 在北美最長的401高速公路(又名英雄高速公路,
用來紀念從第一次世界大戰到第二次世界大戰,乃至於到今天在國際上的聯合國部隊陣亡的將士們的捐軀而命名的)。 在這條速限100公里的時速下,越來越多的分心駕駛或超速駕駛們,導致了無可估計的生命財產的損失, 這令到 OPP 採取了相當大的打擊力道來對付這些公路魔鬼,對付牠們不靠法律不行,牠們管你什麼教育或道德的! 超速駕駛
分心駕駛
分心駕駛罰款490加幣及扣六分的點數,被指控的駕駛要出庭為自己辯護,可以聘請交通律詩出庭
此帖於 2017-12-11 02:06 PM 被 grc4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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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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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樓上提及的燒死女友的案件
有鄉民找出精彩內容,對於最高法院法官的水準,除了感恩和讚嘆,真的不知該如何形容? 這一段不判死刑的理由,內容前後矛盾,自己打自己臉... 從這一段看出,此人犯後不認殺人,沒和解,也沒有賠受害家屬分文,態度非佳?簡直是惡劣 後面又說他有想過要去和解,有想過要去賠..都是在想..事實完全沒有在做 法官就說他良知未泯 前面說殺人手法犯罪情節實屬重大,後面又變成未達犯罪情節最重大 搞到我們很亂,這是什麼邏輯?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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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ermalink) |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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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案子都會有共通點讓法官 ... 1.無前科且平日行為良好。 2.加害者曾試圖謀求和解。 3.法官心證:良心未泯、有悔意、有精神疾病、有教化可能 ...。 4.人權公約,加害者的人權。 有一個大矛盾加害者表示欲圖謀求和解商談。這是有做了被拒絕? 還是法庭上的單純表訴 抑或是法官給的脫死之詞? 會用汽油,會等同「另行購買行兇道具的預謀犯」怎麼就沒有讓社會大眾不安呢? 某某「典獄長」就說了犯人的「良心未泯、有悔意、有精神疾病、試圖和解」,99% 都是偽裝的。目的就是為了脫罪 ... 以電視劇、新聞早早教會現代人 臨時起意,多半是在犯罪現場以現場器物或徒手 ...。預謀犯,不管有無計畫,多半都會 去購買或找尋可用的行兇道具。這樣卻沒有讓社會大眾不安? 如果台灣的「無期徒刑」是真正的關到死,這樣的判決,即便有爭議異論,很快就會消音了。 但是台灣根本不管刑期多重,只要不是「死刑」,最多就是「關30年」,那些超過 30 年以上的包含「無期徒刑」形同虛設。會嚇阻犯罪? 別騙人了,在加上緩刑、假釋 ... 過去有不殺命案,亦是這些假釋者的在犯案。 之前某新聞有位殺人犯,先前也是因為 感情問題殺人,在假釋後細故,又再度殺人。請問「法官」跟「同意假釋」的司法人員 這些司法人員、律師、法官們,要不要背負殺人的罪責呢? 國賠? 或是瀆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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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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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又用"可教化"來免他死,奇怪?此人有殺人前科,第二次再犯,帶槍出去時就知不是臨時起意,顯然先前的教化失敗.... 不過...鄉民用嘲諷的方法幫這個法官腦補,他主觀認為這個殺人犯可教化,而教化之責並不是法官的責任 沒教化好放出來是"法務部矯正單位"的責任,所以法官無責,有責都是法務部的錯 回到這個燒死女友的案子 不難理解台灣法官的思維模式,根本就不想判死,東拉西扯自己寫的內容前後矛盾 法官考量分好幾個層面 1.其殺害手法甚為兇殘,造成被害人承受極大痛苦而死亡,犯罪情節實屬重大 2.這個人無前科,想要和解,想要賠償..真實狀況是"沒有",法官只顧他有想過要這樣做 就認定他是良知未泯 3.他在一審時沒有吐實,其實原審時他是沒有認罪的,到了二審知道逃不掉才認罪 這也能算得上是有悔意?有悔意應該一審就全部坦誠 3.因為跟死者曾是情侶關係,殺人也是出於分手後一時憤慨...這是他情有可願,不像隨機殺人 這論點一下把第1點殺人手法情節實屬重大翻轉過來,成了未達罪無可逭 難怪...情殺案如早前的宅王當街砍女友幾十刀致命的案件,同樣沒判死,沒記錯還輕判二十年 法官的認知情殺案不是什麼嚴重情節,不管兇手用什麼殘忍的手法,也罪不至死 鄭捷的問題剛好跟本案相反,他用刀刺中無辜者的要害,單論手段比不上用火燒兇殘 可是他殺的是不認識的人,符合本案所說的"其惡性與「任意殺害與其無關之他人而造成社會大眾恐慌與不安」之行為有異" 所以鄭捷是殺陌生人的情節嚴重,足以蓋過他用什麼方法殺人 對這方面,我一直不理解的,殺無仇無怨的陌生人當然可惡 可是殺的是女友,這個曾有親密關係的人,也殺得下手,不是更可惡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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