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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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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車禍發生救人者絕不會被栽贓為是肇事者,在台灣好像也有不少人會有此忌諱吧! 台灣人真有比大陸人高尚嗎?我在多倫多30年了,從他們的開車也都很守法,在所有的餐館食肆看到他們吃飯的吃相也都完全西化得很斯文。 這是教育和社會道德禮儀的規範,大陸人口那麼多,他們無法以日本社會傳統的集體制約的手段來要求,又在文革期間那批沒受過真正教育的人,那麼有今天在大陸的德性那也不意外。 台灣人除了原住民外,在國民政府來台前,不僅是閩客惡鬥,連自己人都鬥殺自己人。這裡有個日本殖民台灣時期之對於台灣人的粗口之記載,千萬不要否認你的祖先是有多高尚,他們自詡自己是台灣人,那麼請看他們所用的髒話是我走遍全球所未曾見識過的,到底有多猖狂野蠻,請看台灣人的口德再說! 日本時代臺灣髒話記載 http://www.twmemory.org/?p=5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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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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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進步的同時,宗教道德不應淪喪也要進步才對 ... 結果 ... 這種現象國外也有 ... 據傳某某大宗教教宗斂財騙色醜聞 ... 台灣也不少 ... 最大問題還是教育 ... 教育不教「道德」,只教「升學 ABC」... 在加上很多人都是做一套、說做一套,這樣如何教育下一代「真、道德」呢? 反正現在交通發達,好的、不好的,通通在全球化 ... 怕的是「劣幣驅逐良幣」的觀念 全球化就很糟糕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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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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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車庫上了40公里的社區道路絕對遵守速限的規範,看到 stop sign,哪怕是無人通過,一定100%停下並作左右來車及前方是否安全後之真實的觀察才繼續前進,與換線打方向燈時一致,都要一習慣性的堅持動作來履行。 開車換向時一定打方向燈並作左中右及查看後照鏡及右右方45度角的安全死角與否安全後再安全的換線,開車時從不超速且永遠預留安全距離及讓其它車輛可以隨時進入。 開車時從不作任何與開車完全沒有關係的其它分心的動作,並時時的作永不間斷的安全觀察,因為交通意外永遠發生在分心駕駛時,大腦永遠保持著高度警戒的狀態。 在車上行駛時一直的以聽覺去監聽車輛的引擎運轉聲,一旦出現不正常的聲響,立即將車安全的停到路邊,並進行細心檢查後,如果仍然無法解決時,一律電請拖吊服務車前來協助,決不冒險上路害人害己。 在北美的這裡考駕照非常的難,室內教育50小時教的觀念,時刻的提醒著車輛永遠帶著重力加速度在行駛著,它是致命的殺人工具,稍不留神即會造成生命財產的嚴重損失。 但考上車牌後的駕駛,久而久之就根本忘了駕駛教育訓練課程中的提示與法規,鋌而走險,肆意妄為,油門在腳下就以為自己是宇宙的中心,想開多快就開多快,這是教育要求不到的普遍例子。 在乎道德的人在公共場合根本就快絕跡了,駕駛禮儀與禮讓的態度根本就不被普羅大眾所再珍惜了,取而代之的是故意的飆車超速,完全罔顧安全的駕駛法規,所以這就給了公權力的嚴厲執法的空間。 在埋伏和隱匿的交通警察的打擊下,只要低頭瞄一下手機或作化妝動作或喝水及咖啡,哪怕是停車等紅綠燈時,駕駛者的雙手一定要放在方向盤上,更遑論是在行駛間, 只要被逮到就是490加元(11411.27台幣)的罰單一張,另交警立馬扣掉六分的超重扣點,並從警車直接電腦連網到該駕駛的保險公司, 被處罰的駕駛在來年的車保,保險費一定高到跟再買一部新車般的昂貴,這不經過法官的裁決,予以有條件的在非要開車不可的有說服力辯論成功後,那等於是無法再繼續的開車了,這又可保障可該駕駛的一條小命和其他無辜者的性命與安全。 所以人性要靠道德的自我要求效果十分有限,但也有相當一部分的人會很執著的小心駕駛,例如,我永遠與前車一定保持著相對安全的緩衝距離, 在任何緊急停車時也不會碰撞的距離,但卻被爛駕駛拿來當縫隙蛇行亂竄,人性本惡的顯例多如牛毛, 基於人性道德的崩壞,教育也淪陷為形式,終究還是要靠嚴刑峻法才能收到實效,道德在那些魯莽駕駛者的眼中,只是個耳邊風而已,而交通法律就是為這些渾蛋們所寫的,隨時請牠們入甕。 . 此帖於 2017-12-10 05:07 PM 被 grc4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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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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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才會出現「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或是最後的防線」 ... 有時執法人員、法官、律師未必會這麼想 ... 才會出現一堆令凡人意外的「鬼扯判決」如「紅綠燈、號誌參考用」、「摸胸沒有5秒不算」, 之前某國令人非常光火的判決「因為做的不夠爽、次數不足,不夠成性侵、強暴」 ... 還有聽過某種人性「變臉型雙重人格」,只要某條件達到,就會立即生效 ... 比方說最有名,最常的比喻「只要坐上駕駛座,幾乎所有人都會轉變人格」換言之 真相與否,可見 80% 都逃不過這個變臉條件。 有「嚴刑峻法」又如何? 有那亂搞的執法人員、法官、律師,還是沒用。 部份人認為,台灣司法混亂,一部分除了執法人員跟法官外,就是「緩刑」 太過浮濫,濫用「人權公約」 ... 讓人不怕,以前某殺幼童犯人被捕時就說了 「反正在台灣殺幾個人也不會被判死刑」 ... 結過就如犯人所說的 因此,grc45 大說的法治要素,在台灣會變成「笑料一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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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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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判決,躲酒駕臨驗,故意裝睡叫不醒,警員依法開九萬拒檢罰單 被開單的不服申訴,法官判民眾沒有義務受檢,睡著也無法證明是喝酒,不構成酒駕拒檢 把罰單撤銷 另一案例,肇事逃逸拖了幾個月才到案,警察開罰又被法官打槍說開單跟案發時間拖太久了,撤銷罰單 最最離譜的是 縱火淋汽油活活燒死女友,理由是女方鬧分手不原復合 法官居然認為燒死人也未達最嚴重情節,再來是公式套上去,有教化之可能,有悔意..免死 恐龍法官要用教化這個大絕,大家都麻木了,隨他高興 可是把人燒死也說是未達最嚴重情節,請問怎麼才算是最嚴重情節? 被火燒死痛苦指數相信是最頂級的,法官自己要不要試試看燒一下自己的手,看有多痛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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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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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加拿大安大略省省警察(Ontario Provincial Police) 在北美最長的401高速公路(又名英雄高速公路,
用來紀念從第一次世界大戰到第二次世界大戰,乃至於到今天在國際上的聯合國部隊陣亡的將士們的捐軀而命名的)。 在這條速限100公里的時速下,越來越多的分心駕駛或超速駕駛們,導致了無可估計的生命財產的損失, 這令到 OPP 採取了相當大的打擊力道來對付這些公路魔鬼,對付牠們不靠法律不行,牠們管你什麼教育或道德的! 超速駕駛
分心駕駛
分心駕駛罰款490加幣及扣六分的點數,被指控的駕駛要出庭為自己辯護,可以聘請交通律詩出庭
此帖於 2017-12-11 02:06 PM 被 grc4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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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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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樓上提及的燒死女友的案件
有鄉民找出精彩內容,對於最高法院法官的水準,除了感恩和讚嘆,真的不知該如何形容? 這一段不判死刑的理由,內容前後矛盾,自己打自己臉... 從這一段看出,此人犯後不認殺人,沒和解,也沒有賠受害家屬分文,態度非佳?簡直是惡劣 後面又說他有想過要去和解,有想過要去賠..都是在想..事實完全沒有在做 法官就說他良知未泯 前面說殺人手法犯罪情節實屬重大,後面又變成未達犯罪情節最重大 搞到我們很亂,這是什麼邏輯?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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