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03, 11:16 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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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貼 - 又是視線死角!公車斑馬線上撞死祖孫
東南客運竇姓公車司機今天晚間8時許,左轉入台北市內湖區金龍路時,不慎撞上正走在斑馬
線上的林姓老翁(74歲)及他的孫子(3歲),兩人一度受困車底,被救護人員救出,但失去 呼吸心跳,送往內湖三軍總醫院急救,但祖孫兩人急救後仍宣告不治。 事故發生後,竇姓公車司機隨即停車,兩人傷重,救護人員緊急急救並送醫。 警方指出,林姓祖孫就住在附近,可能是晚間出來散步,不幸遭撞,當時是綠燈,公車可以左 轉,但公車應該禮讓行人,目前正調閱監視器,詳細追查事故原因。 竇姓公車司機酒測值為零,他供稱,他當時左轉時,並未看到祖孫倆,可能是左側的視線死 角,才沒看到兩人。 轉貼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2852...knews-1-0-news ========================================================== 每次看到這種新聞我內心不經都得出現一次"政府也是幫兇、共犯"的想法 在歐盟地區,人車一但在斑馬線附近相遇,如果該地沒有紅綠燈僅有斑馬線,那車 肯定得讓人。有號誌的話人車依號誌通行....萬一既沒號誌也無斑馬線那還是最高原 則~~~車得讓人;當車輛在路上遭遇自行車騎士,車輛必須離騎士1米多左右距離閃 避超越(車越大可能都得吃到對向車道了) 在英國,我觀察到他們的號誌時間很長,原因在於他們綠燈通行時僅有單一對象通行 ,車走人不走,人走車不動。避免同一時間、空間下人車一起通行發生衝突,所以他 們的交通號誌很多、等待時間比較長,但是綠燈同型時間下人、車都是安全的.... 在歐盟地區,我也觀察到他們通常有轉彎專用道,要轉彎的車輛駛入轉彎專用道等候 通行,直行車輛不與轉彎車衝突、不須因為轉彎車待轉必須變換車道繼續執行。 台灣的交通法規、道路標誌號誌設計充分展現民族特色與民粹主義,為政者為了不與 民衝突、得罪,就得過且過不作為。而導致同樣的悲劇一再重演............. 如果台灣落實車讓人~~~那個阿伯和孫子就不會死;如果台灣交通號誌能學習歐美 良好的設計理念不向民粹低頭,那個阿伯和孫子就根本不會被撞死,司機也不會背上 過失致死的罪責,讓兩個八竿子打不著的人落入這個悲劇陷阱 |
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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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0, 01:04 AM | #32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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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路好寬又直很容易拓海上身的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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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0, 04:30 AM | #33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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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離開車庫上了40公里的社區道路絕對遵守速限的規範,看到 stop sign,哪怕是無人通過,一定100%停下並作左右來車及前方是否安全後之真實的觀察才繼續前進,與換線打方向燈時一致,都要一習慣性的堅持動作來履行。 開車換向時一定打方向燈並作左中右及查看後照鏡及右右方45度角的安全死角與否安全後再安全的換線,開車時從不超速且永遠預留安全距離及讓其它車輛可以隨時進入。 開車時從不作任何與開車完全沒有關係的其它分心的動作,並時時的作永不間斷的安全觀察,因為交通意外永遠發生在分心駕駛時,大腦永遠保持著高度警戒的狀態。 在車上行駛時一直的以聽覺去監聽車輛的引擎運轉聲,一旦出現不正常的聲響,立即將車安全的停到路邊,並進行細心檢查後,如果仍然無法解決時,一律電請拖吊服務車前來協助,決不冒險上路害人害己。 在北美的這裡考駕照非常的難,室內教育50小時教的觀念,時刻的提醒著車輛永遠帶著重力加速度在行駛著,它是致命的殺人工具,稍不留神即會造成生命財產的嚴重損失。 但考上車牌後的駕駛,久而久之就根本忘了駕駛教育訓練課程中的提示與法規,鋌而走險,肆意妄為,油門在腳下就以為自己是宇宙的中心,想開多快就開多快,這是教育要求不到的普遍例子。 在乎道德的人在公共場合根本就快絕跡了,駕駛禮儀與禮讓的態度根本就不被普羅大眾所再珍惜了,取而代之的是故意的飆車超速,完全罔顧安全的駕駛法規,所以這就給了公權力的嚴厲執法的空間。 在埋伏和隱匿的交通警察的打擊下,只要低頭瞄一下手機或作化妝動作或喝水及咖啡,哪怕是停車等紅綠燈時,駕駛者的雙手一定要放在方向盤上,更遑論是在行駛間, 只要被逮到就是490加元(11411.27台幣)的罰單一張,另交警立馬扣掉六分的超重扣點,並從警車直接電腦連網到該駕駛的保險公司, 被處罰的駕駛在來年的車保,保險費一定高到跟再買一部新車般的昂貴,這不經過法官的裁決,予以有條件的在非要開車不可的有說服力辯論成功後,那等於是無法再繼續的開車了,這又可保障可該駕駛的一條小命和其他無辜者的性命與安全。 所以人性要靠道德的自我要求效果十分有限,但也有相當一部分的人會很執著的小心駕駛,例如,我永遠與前車一定保持著相對安全的緩衝距離, 在任何緊急停車時也不會碰撞的距離,但卻被爛駕駛拿來當縫隙蛇行亂竄,人性本惡的顯例多如牛毛, 基於人性道德的崩壞,教育也淪陷為形式,終究還是要靠嚴刑峻法才能收到實效,道德在那些魯莽駕駛者的眼中,只是個耳邊風而已,而交通法律就是為這些渾蛋們所寫的,隨時請牠們入甕。 . 此帖於 2017-12-10 05:07 PM 被 grc4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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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0, 04:50 AM | #34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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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小型車輛的重量最少都有一千公斤,以時速100公里算,等於被一噸重的物體猛擊,並且在一秒見瞬間位移2.77公尺。
時速50公里若折半來計算,,也有秒速1.4公尺的噸級衝擊能量,這種力道之大,可導致五臟六腑,脊骨和頭部激烈的受創,甚至當場死亡。 就算時速最慢的40公里的道路被一噸重的車輛撞上,它的秒速位移也可達到1.1公尺,這要比拳王的重拳攻擊不知道要高上多少倍? 那些準殺人魔只顧自己濫用駕駛特權,卻無法對公眾安全負責,真應該請他們下地獄去!你殺人很簡單,就直接償命! . 此帖於 2017-12-11 02:04 PM 被 grc4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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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0, 09:37 AM | #35 (permalink) |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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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才會出現「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或是最後的防線」 ... 有時執法人員、法官、律師未必會這麼想 ... 才會出現一堆令凡人意外的「鬼扯判決」如「紅綠燈、號誌參考用」、「摸胸沒有5秒不算」, 之前某國令人非常光火的判決「因為做的不夠爽、次數不足,不夠成性侵、強暴」 ... 還有聽過某種人性「變臉型雙重人格」,只要某條件達到,就會立即生效 ... 比方說最有名,最常的比喻「只要坐上駕駛座,幾乎所有人都會轉變人格」換言之 真相與否,可見 80% 都逃不過這個變臉條件。 有「嚴刑峻法」又如何? 有那亂搞的執法人員、法官、律師,還是沒用。 部份人認為,台灣司法混亂,一部分除了執法人員跟法官外,就是「緩刑」 太過浮濫,濫用「人權公約」 ... 讓人不怕,以前某殺幼童犯人被捕時就說了 「反正在台灣殺幾個人也不會被判死刑」 ... 結過就如犯人所說的 因此,grc45 大說的法治要素,在台灣會變成「笑料一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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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0, 10:08 AM | #36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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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判決,躲酒駕臨驗,故意裝睡叫不醒,警員依法開九萬拒檢罰單 被開單的不服申訴,法官判民眾沒有義務受檢,睡著也無法證明是喝酒,不構成酒駕拒檢 把罰單撤銷 另一案例,肇事逃逸拖了幾個月才到案,警察開罰又被法官打槍說開單跟案發時間拖太久了,撤銷罰單 最最離譜的是 縱火淋汽油活活燒死女友,理由是女方鬧分手不原復合 法官居然認為燒死人也未達最嚴重情節,再來是公式套上去,有教化之可能,有悔意..免死 恐龍法官要用教化這個大絕,大家都麻木了,隨他高興 可是把人燒死也說是未達最嚴重情節,請問怎麼才算是最嚴重情節? 被火燒死痛苦指數相信是最頂級的,法官自己要不要試試看燒一下自己的手,看有多痛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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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0, 05:52 PM | #37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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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加拿大安大略省省警察(Ontario Provincial Police) 在北美最長的401高速公路(又名英雄高速公路,
用來紀念從第一次世界大戰到第二次世界大戰,乃至於到今天在國際上的聯合國部隊陣亡的將士們的捐軀而命名的)。 在這條速限100公里的時速下,越來越多的分心駕駛或超速駕駛們,導致了無可估計的生命財產的損失, 這令到 OPP 採取了相當大的打擊力道來對付這些公路魔鬼,對付牠們不靠法律不行,牠們管你什麼教育或道德的! 超速駕駛
分心駕駛
分心駕駛罰款490加幣及扣六分的點數,被指控的駕駛要出庭為自己辯護,可以聘請交通律詩出庭
此帖於 2017-12-11 02:06 PM 被 grc4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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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1, 02:04 AM | #38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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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樓上提及的燒死女友的案件
有鄉民找出精彩內容,對於最高法院法官的水準,除了感恩和讚嘆,真的不知該如何形容? 這一段不判死刑的理由,內容前後矛盾,自己打自己臉... 從這一段看出,此人犯後不認殺人,沒和解,也沒有賠受害家屬分文,態度非佳?簡直是惡劣 後面又說他有想過要去和解,有想過要去賠..都是在想..事實完全沒有在做 法官就說他良知未泯 前面說殺人手法犯罪情節實屬重大,後面又變成未達犯罪情節最重大 搞到我們很亂,這是什麼邏輯?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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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1, 08:16 AM | #39 (permalink) |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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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類案子都會有共通點讓法官 ... 1.無前科且平日行為良好。 2.加害者曾試圖謀求和解。 3.法官心證:良心未泯、有悔意、有精神疾病、有教化可能 ...。 4.人權公約,加害者的人權。 有一個大矛盾加害者表示欲圖謀求和解商談。這是有做了被拒絕? 還是法庭上的單純表訴 抑或是法官給的脫死之詞? 會用汽油,會等同「另行購買行兇道具的預謀犯」怎麼就沒有讓社會大眾不安呢? 某某「典獄長」就說了犯人的「良心未泯、有悔意、有精神疾病、試圖和解」,99% 都是偽裝的。目的就是為了脫罪 ... 以電視劇、新聞早早教會現代人 臨時起意,多半是在犯罪現場以現場器物或徒手 ...。預謀犯,不管有無計畫,多半都會 去購買或找尋可用的行兇道具。這樣卻沒有讓社會大眾不安? 如果台灣的「無期徒刑」是真正的關到死,這樣的判決,即便有爭議異論,很快就會消音了。 但是台灣根本不管刑期多重,只要不是「死刑」,最多就是「關30年」,那些超過 30 年以上的包含「無期徒刑」形同虛設。會嚇阻犯罪? 別騙人了,在加上緩刑、假釋 ... 過去有不殺命案,亦是這些假釋者的在犯案。 之前某新聞有位殺人犯,先前也是因為 感情問題殺人,在假釋後細故,又再度殺人。請問「法官」跟「同意假釋」的司法人員 這些司法人員、律師、法官們,要不要背負殺人的罪責呢? 國賠? 或是瀆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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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1, 11:18 AM | #40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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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官又用"可教化"來免他死,奇怪?此人有殺人前科,第二次再犯,帶槍出去時就知不是臨時起意,顯然先前的教化失敗.... 不過...鄉民用嘲諷的方法幫這個法官腦補,他主觀認為這個殺人犯可教化,而教化之責並不是法官的責任 沒教化好放出來是"法務部矯正單位"的責任,所以法官無責,有責都是法務部的錯 回到這個燒死女友的案子 不難理解台灣法官的思維模式,根本就不想判死,東拉西扯自己寫的內容前後矛盾 法官考量分好幾個層面 1.其殺害手法甚為兇殘,造成被害人承受極大痛苦而死亡,犯罪情節實屬重大 2.這個人無前科,想要和解,想要賠償..真實狀況是"沒有",法官只顧他有想過要這樣做 就認定他是良知未泯 3.他在一審時沒有吐實,其實原審時他是沒有認罪的,到了二審知道逃不掉才認罪 這也能算得上是有悔意?有悔意應該一審就全部坦誠 3.因為跟死者曾是情侶關係,殺人也是出於分手後一時憤慨...這是他情有可願,不像隨機殺人 這論點一下把第1點殺人手法情節實屬重大翻轉過來,成了未達罪無可逭 難怪...情殺案如早前的宅王當街砍女友幾十刀致命的案件,同樣沒判死,沒記錯還輕判二十年 法官的認知情殺案不是什麼嚴重情節,不管兇手用什麼殘忍的手法,也罪不至死 鄭捷的問題剛好跟本案相反,他用刀刺中無辜者的要害,單論手段比不上用火燒兇殘 可是他殺的是不認識的人,符合本案所說的"其惡性與「任意殺害與其無關之他人而造成社會大眾恐慌與不安」之行為有異" 所以鄭捷是殺陌生人的情節嚴重,足以蓋過他用什麼方法殺人 對這方面,我一直不理解的,殺無仇無怨的陌生人當然可惡 可是殺的是女友,這個曾有親密關係的人,也殺得下手,不是更可惡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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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1, 01:03 PM | #42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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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律再嚴,如菲律賓用就地正法殺毒犯,殺到手軟都殺不完 也許真的靠科技進步,從結構上改變逼得無法犯罪 有人說如果有天全世界紙鈔廢除,人類買賣支付的行為全改用支付寶這種電子貨幣工具 沒有現金交易,很多壞事都無法成功 詐騙集團要開個支付寶帳戶嗎? 收現金的毒犯,官員貪污家裡藏現金,黑道收保護費,指定收現金的虜人勒索... 早前看到有一則外電,歐洲國家有名假釋犯關了十幾年放出來 找不到工作只好去行搶,跑到超商去搶劫,結果店員跟他說這裡早改用APPLE PAY這類交易 店裡沒有現金,建議搶匪去別家超商試試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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