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getter
有「嚴刑峻法」又如何? 有那亂搞的執法人員、法官、律師,還是沒用。
部份人認為,台灣司法混亂,一部分除了執法人員跟法官外,就是「緩刑」
太過浮濫,濫用「人權公約」 ... 讓人不怕,以前某殺幼童犯人被捕時就說了
「反正在台灣殺幾個人也不會被判死刑」 ... 結過就如犯人所說的
因此,grc45 大說的法治要素,在台灣會變成「笑料一場」。
|
恐龍法官最近有變本加厲的趨勢
最近的判決,躲酒駕臨驗,故意裝睡叫不醒,警員依法開九萬拒檢罰單
被開單的不服申訴,法官判民眾沒有義務受檢,睡著也無法證明是喝酒,不構成酒駕拒檢
把罰單撤銷
另一案例,肇事逃逸拖了幾個月才到案,警察開罰又被法官打槍說開單跟案發時間拖太久了,撤銷罰單
最最離譜的是 縱火淋汽油活活燒死女友,理由是女方鬧分手不原復合
法官居然認為燒死人也未達最嚴重情節,再來是公式套上去,有教化之可能,有悔意..免死
恐龍法官要用教化這個大絕,大家都麻木了,隨他高興
可是把人燒死也說是未達最嚴重情節,請問怎麼才算是最嚴重情節?
被火燒死痛苦指數相信是最頂級的,法官自己要不要試試看燒一下自己的手,看有多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