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cloudchine
我在樓上提及的燒死女友的案件
有鄉民找出精彩內容,對於最高法院法官的水準,除了感恩和讚嘆,真的不知該如何形容?
這一段不判死刑的理由,內容前後矛盾,自己打自己臉...
從這一段看出,此人犯後不認殺人,沒和解,也沒有賠受害家屬分文,態度非佳?簡直是惡劣
後面又說他有想過要去和解,有想過要去賠..都是在想..事實完全沒有在做
法官就說他良知未泯
前面說殺人手法犯罪情節實屬重大,後面又變成未達犯罪情節最重大
搞到我們很亂,這是什麼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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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就是,那個法官,就是不想判「死刑」 ...
這類案子都會有共通點讓法官 ...
1.無前科且平日行為良好。
2.加害者曾試圖謀求和解。
3.法官心證:良心未泯、有悔意、有精神疾病、有教化可能 ...。
4.人權公約,加害者的人權。
有一個大矛盾加害者表示欲圖謀求和解商談。這是有做了被拒絕? 還是法庭上的單純表訴
抑或是法官給的脫死之詞?
會用汽油,會等同「另行購買行兇道具的預謀犯」怎麼就沒有讓社會大眾不安呢?
某某「典獄長」就說了犯人的「良心未泯、有悔意、有精神疾病、試圖和解」,99%
都是偽裝的。目的就是為了脫罪 ...
以電視劇、新聞早早教會現代人
臨時起意,多半是在犯罪現場以現場器物或徒手 ...。預謀犯,不管有無計畫,多半都會
去購買或找尋可用的行兇道具。這樣卻沒有讓社會大眾不安?
如果台灣的「無期徒刑」是真正的關到死,這樣的判決,即便有爭議異論,很快就會消音了。
但是台灣根本不管刑期多重,只要不是「死刑」,最多就是「關30年」,那些超過 30
年以上的包含「無期徒刑」形同虛設。會嚇阻犯罪? 別騙人了,在加上緩刑、假釋 ...
過去有不殺命案,亦是這些假釋者的在犯案。 之前某新聞有位殺人犯,先前也是因為
感情問題殺人,在假釋後細故,又再度殺人。請問「法官」跟「同意假釋」的司法人員
這些司法人員、律師、法官們,要不要背負殺人的罪責呢? 國賠? 或是瀆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