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樓上提及的燒死女友的案件
有鄉民找出精彩內容,對於最高法院法官的水準,除了感恩和讚嘆,真的不知該如何形容?
這一段不判死刑的理由,內容前後矛盾,自己打自己臉...
從這一段看出,此人犯後不認殺人,沒和解,也沒有賠受害家屬分文,態度非佳?簡直是惡劣
後面又說他有想過要去和解,有想過要去賠..都是在想..事實完全沒有在做
法官就說他良知未泯
前面說殺人手法犯罪情節實屬重大,後面又變成未達犯罪情節最重大
搞到我們很亂,這是什麼邏輯?
引用:
最高法院審理106年度台上字第2809號黃俊華家暴殺人案件新聞稿
(二)原判決於量刑時已詳加說明審酌上訴人因不滿被害人提出分手而在情緒衝動下朝被害人潑灑汽油並點火引燃,致被害人於死,其殺害手法甚為兇殘,造成被害人承受極大痛苦而死亡,犯罪情節實屬重大,其犯罪又造成被害人家屬一生無法彌補之鉅大傷痛,於原審審理中又否認殺人之直接故意,未獲被害人家屬諒解,亦未賠償被害人家屬分文,犯後態度非佳;惟經慎重衡量上訴人平日生活狀況正常,無任何前科紀錄,可知其平日素行良好,並非慣於使用暴力或犯罪成習之人,亦非具反社會性格之人,且上訴人於偵查中曾坦認本件殺人犯行,並深感懊悔、自責,表達悔意,於原審亦坦承大部分犯行,更數度表示欲與被害人家屬商談和解,賠償被害人家屬,足見其尚非良心完全泯滅之人;再者,上訴人係因與被害人之情感糾葛,致一時失去理智而為此殺人犯行,其惡性與「任意殺害與其無關之他人而造成社會大眾恐慌與不安」之行為有異,未達罪無可逭、犯罪情節最重大,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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