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grc45
在加拿大證人是可以請律師的,因為並非人人都懂得法律,但證人只能在庭上自己自述,律師無法如替被告般的合法辯護,但律師可在私下(法庭內)予以法律的支援。
請不請律師不是必要或強制性的,一切依照個人需要而定,一般證人不大請律師,但是會請保安或申請警察保護入出庭。
證人在對重案的指證很關鍵,如不在法院通知下適時的出現作證,那會導致案情的複雜化,甚至因證據力不足撤銷控告。
證人的出庭通知書要由法院以掛號快遞郵件寄出,收到通知書後如無法出庭要作合理的解釋,例如生病無法出庭的醫生證明。
如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那是重罪。
.
|
因為台灣常會證人轉被告
檢方就會利用這種轉換過程前,證人不能有律師陪同下,從中套取證詞
證人沒有律師,當然無法分辯,檢方的問題什麼需要回答,什麼不能回答
G大說的是已經到出庭作證
台灣還在偵訊期間,案件還沒起訴,證人因為沒律師陪同,可能不懂法律程序
莫名其妙證人變成被告
馬英九現在的三中案有可能就是這樣整他,沒記錯最早是證人後來才轉成被告
以王炳忠案為例,他的律師也到了王的住家門口
王怕檢方栽贓他,所以要求律師進入家裡監看檢調搜索帶走了什麼東西
可是屋內的檢調人員拒絕開門讓律師進入,理由是他是證人沒規定要給王的律師進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