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穿了,就是國安法有很多模糊地帶,給檢調很大彈性空間
引用:
國家安全法
第2-1條
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
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
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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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組織?如果有個大陸人來台灣組個讀書會,專題研究蔡統總的人格特質和喜好
算不算違反上面國安法的第2之1條?
有興的地方是,這幾天有節目提到,這條法令"外國" 如果是為美國或日本發展組織
我們政府敢不敢用國安法去抓人?
補充一下發展組織未遂....幫他們腦補
陸生本來發展成功,可惜因為外交員檢舉,因此事敗被關,眼看快要發展組織成功,是沒機會發展下去
四個新黨幹部本來很大機會被拉攏 又因為前案被檢舉,陸生被關,他們來不及加入
是可以合理解釋為何未遂都可以治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