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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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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穿了,就是國安法有很多模糊地帶,給檢調很大彈性空間
引用:
算不算違反上面國安法的第2之1條? 有興的地方是,這幾天有節目提到,這條法令"外國" 如果是為美國或日本發展組織 我們政府敢不敢用國安法去抓人? 補充一下發展組織未遂....幫他們腦補 陸生本來發展成功,可惜因為外交員檢舉,因此事敗被關,眼看快要發展組織成功,是沒機會發展下去 四個新黨幹部本來很大機會被拉攏 又因為前案被檢舉,陸生被關,他們來不及加入 是可以合理解釋為何未遂都可以治人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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