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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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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所以就祭出各種違反人權的政治事端,企圖轉移人們的焦點,並利用御用傳媒大事宣傳。 這些端倪就是做賊心虛的反常窘狀,民主進步?人權法治,去她X的蛋,怎會一夫多妻生下這禍害! 美國 CNN 不斷的在插播著四個年輕人被非法逮捕的片段,原本台灣還剩下的唯一可以驕傲的民主和人權現在都被禽獸們糟蹋了。 加拿大人問我,你一直在自詡的台灣之一切,怎反而會被民主進步黨踐踏了?我說那些本來就如金小胖的典型作法,一點也不驚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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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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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 犯罪嫌疑人 被告..因為大家傻傻分不清 每個身分在法律常都有不同的權利 證人哪有什麼串證 滅證的說法?只能適用被告 綠媒及綠名嘴知道很多人缺乏這方面的常識,故意混淆視聽 連法務部長都跳出來說不能開直播,哪請部長說一下,據哪一條法證人不能開直播? 這次事情鬧大了,事發第一天,有個台南的立委黑白講,說已經查了一年多現在是收網 講到罪證確鑿 最後四人訊後請回...注意..有媒體用"無保請回",其實也是錯誤的 請回就請回..他們離開地檢署時的身分仍是證人,既然是證人哪有什麼有保無保的問題? 綠立委說到他們四人死定了,怎麼大炮打下來及勞師動眾後,四人仍是"證人" 這下檢調單位落漆了,見笑轉生氣要找下台階 法務部長 綠媒 綠名嘴又再把焦點轉向搜索不能直播 放大這個議題來蓋過司法粗暴亂抓"證人"的事實 更好笑,有無恥名嘴要為此事護航 居然敢說馬英九時代就在查 什麼事都拖老馬出來坦就對 這不是國安等級的案件嗎,你名嘴這麼偉大?連什麼時候開始查都知道,有沒有洩密之嫌? 要不要去查一下檢調是誰洩密告訴名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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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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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流行一案多辦 有二十幾萬顆?
一套片論一項罪,一罪一罰(什麼罪適用?什麼罪不適用?這是由當今政府說了算) 他可能成為史上第一人因硬碟有超量片片被判無期徒刑的人 ![]() 陸生共諜案還有個謎團?不是一案不能兩辦嗎? 他違反國安法早已起訴進入審判程序 檢調能否在一審已判刑的案件再開花去另辦他案 而被告仍然是這陸生? 比方說,起訴他的時候查到跟五人聯絡取得所謂機密 現在發現似乎不足,原來他聯絡的不只五人,能否把其他人再拉進來加重這個陸生的刑責? 或是利用這個陸生,看看能否把新黨幾個年輕幹部拉進來當成是被告,另立他案? 除了我之前說的補強他是匪諜的證明,更可牽扯上統派的政黨,讓大眾覺得新黨去參與是理所當然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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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ermalink)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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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罪一罰 數字可以累積
坐牢分 有期 與 無期徒刑 所以有期再怎麼加都不會變成無期 就算宣判你200年 除了法條裡有言 "各刑合併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外 法條裡還有 "坐牢極限" (是幾年?) 但阿貓不是人類 (如沒飼主)有犯罪赦免權, 最多就是被當成物品處分掉 ========== 司法調查有個 "分案調查" 講法 可以把他說成 案外案的一種辦案手法 分案調查 可以理解成因為"本案"已調查終結或是事證明確 就先行開庭審理 而與"本案"另行產生的部分分開進行 案外案(他字案) 則是發現的另一個刑事案件 (不同屬一個犯罪行為) (通常案外案事後宣判有罪,就可以累積刑罰 但 分案調查 則不一定 要看檢察官使用的法條 是否與"本案"同屬一個犯罪行為 及 法官見解) 講這些就是要說 既然陸生案 已偵查終結 (當初沒有分案也沒有案外案) 就證據而言 犯案人已明確就他一位 法庭法官 也沒有指稱需 另案調查 且 這5人到大陸是最近的事 實在難以與因為 "以前認識" 扯在一起 既然法理上無法 證人轉被告 所以唯一可能就是 綠色恐怖啦~ (墨綠色~!可能是大腸癌) =============== 總統府說事前不知道~ 別傻了 調查局都知道要偷偷 強制撿屍 可見知道這是多麼的附有政治敏感性 一定會往上報的啦 除非菜桶裝的都是餿水 底下的人都這麼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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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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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大巨蛋案把老馬的前市府秘書長列為被告,以圖利罪起訴,同時分案調查馬英九在大巨蛋涉圖利部分 我是沒看過已經移送到法院審理,一審都判出來了,還分什麼案? 除非法官審理過程中發現還有潛在被告 或是說發現有些證人根本就是共犯 法官也只能依職權追加告發,檢察官再另案辦理,可是這個主體還是要有"被告" 或是說法官審理過程,起訴書有這四人出現,覺得有需要傳喚他們作證,也是法官的事 否則,這次案件的主體是啥?誰涉及國安法,誰是被告?需要傳這四個證人? 既然涉及國安法,國安單位說不知情,國安局長不知情? 總統不知,行政院長 總長..通通不知 所有人都不知,但是有個綠立委知道,還說檢調查了很久現在收尾 所以是這個立委指揮辦案的嗎? 真奇怪? 他們現在佔國會多數,在野太弱勢,也不可能要到任何答案,只要檢調說涉及國安機密的案件,無需公開交代,完全拿他們 沒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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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permalink) |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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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X主播道: 台籍海外詐騙被移送大陸宣判 10~15年並 "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 是台灣刑法中的從刑 但大陸並不叫 "褫奪公權" 類似的名稱是 "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的人權範籌也比較多 http://www.ntc.moj.gov.tw/ct.asp?xIt...e=19810&mp=017 這裡面就有檢察官道出 雖然記者是以台灣的角度播報 但此一說法會誤導民眾 台灣的 褫奪公權 中的 公權 說真的對很多人沒什麼(因為根本政治冷感) 但大陸的 "剝奪政治權利" 內容包括 "言論、出版" 如果你被關且宣判,那在牢裡就形同封口 嚴重性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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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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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這裡很多鄉民在嘲笑,他在大陸有什麼政治權利?真可笑 重點是"言論"的權利 不懂的媒體說,宣判後他被監控跟老婆和親人會面不敢多說話 不是監控而是判剝奪政治權利後就不能隨意發表言論,否則又多一條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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