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曾有新聞說,大台北某地區某鄉鎮,某位地主,他弄條柏油小路,僅僅給自己用。地籍圖也沒有這路。
久而久之,附近鄰居也跑來用這條路,起初步以為意,後來從新調閱地籍圖發現出現這條路。也沒有收到
該鄉鎮市公所的土地徵收公告。一狀告尚法院,未果。又申請大法官釋憲,解釋出來,鄉鎮市公所違法
違憲,之後法院的訴訟也逆轉。雖然路還在,但該地主再該私有土地的小路的頭尾部份裝設大門圍離與
僅告標語。
如果遇到,第一時間,土地無故鋪路、無公告徵收,可以考慮送監察院、法院、跟大法官釋憲。那時新
聞有說,爾後政府不管是何種公共用途的土地規劃、徵收,必須走完整個的完整程序以及要真實付費徵
收土地不然就是被告違法違憲。
其實很多地方被偷打路,都會有路障圍離圍住,八成都是被 ... 有土地法律專家說,先設路障圍離,在
去告監察院、法院、大法官釋憲。
迪西家也有某土地被偷打路,去該鄉鎮市公所覆議,公所職員發現後說,不把土替恢復原狀,會被告
圖利、瀆職罪。就火速把路挖掉。撲這條路的里長,卻找來民代關說,我家長說,要不要連你們一起
告,里長、民代就躲起來了,爾後也聽說該民代要連任也失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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