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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熟悉的手段~
釋憲: 就憲法的高度看立法的本意 及 憲法保障下的比例原則 做解釋 一般來說通常都會做出部分有利申請者的解釋 之後政府就要去解決改善法條 (也就是修法,大法官並不是法院法官不能就個案改判) 而政府只要修改法條後,該釋憲號令就等於歸零 日前(四月的時候 立院三讀通過 修正草案) 新版都更條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pcode=D0070008 講這麼多幹嘛~ 簡單講就是只要 聽證會+符合第二十二條 一定的SOP走過後 可以提請政府代為拆除 (會把少數反對者列為釘子戶) 都更 原本的意思是都市規劃暨更新 未修法前 沒有所謂的 "公辦都更",而 文林苑就是因此產生問題 修法後像這類的 民間"半程型"都更 可以轉為 "公辦都更" 之後 政府會介入 協調及 且經法院執行釘子戶的get out工作 ============ 建商初期的門檻就是同意戶數 如果跟你談了優渥的價格條件 說了 考慮、看別人如何、好 就會把你歸類到同意 此時要(小心)了解一文字差異 主要差別在程序及法律定位的差別: https://service.tabf.org.tw/site/NTc...7%E5%AC%BF.pdf 看到 "都市更新事業流程" 走到 公開展覽 之 公聽會 時幾乎就等於把 SOP走完重要的前半段行程了 此帖於 2018-05-04 09:25 PM 被 min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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