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讓迪西想起了好幾年前,發生在南部的一起交通判決 ...
某 A 老人君無照騎機車闖紅燈,遭到開自小貨車且有駕照的 B 中年男子君撞死。
法官判 B 中年男子,應注意而未注意,需要賠償 A 老人君家屬。宣判說明紅綠燈
參考用。
此判例一出社會輿論一陣嘩然,並大罵法官,這種交通判決只會讓考駕照者不服,
可能到只以後沒有人會想要考「汽機車駕照」,因為交通規則參考用,未必會受罰則。
老人君家屬的說法是,他們不用負責適合理的,因為老人君因為交通違規已經用生命
付出代價,所以不用負責。
無獨有偶的沒幾年前,某位北部的女性法官判決,某性侵害騷擾案件,被告男子無罪,
其解釋為襲胸時間未超過 5 秒鐘不算是性侵害或是性騷擾。判決一出一樣是社會輿論
一陣嘩然,某人並直言只要 OX 沒有超過 5秒,就不算是 OX。
這兩個案例讓迪西印象異常深刻,突顯台灣的法官水準之低級,沒有真正的法律公正性,
只有法官最大性,想怎麼判就怎麼判。才會出現「恐龍法官」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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