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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5, 03:42 PM | #1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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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貼 - 馬英九:總統治國 難道凡事都要請教檢察官?
台北地檢署起訴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台北地院認為馬是依《憲法》賦予總統的院際調整權判馬無罪,檢方不服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開庭,馬英九在法庭上說「我無罪,請駁回檢察官上訴」,他指出,若依台北地檢署的邏輯,總統和行政院長將沒有任何行政權力可言,每件事都要先請教檢察官,北檢如同剝奪總統和行政院長權力,禁止總統思考,只要總統和行政院長討論即將面臨的政治風暴,可能就會演變成洩密案。
高院今天首度就洩密案開庭,馬英九對檢方提出的上訴意旨表達意見,他站起來,拿出預先準備的稿子,他說,他被控的洩密案有二件,一件是立委柯建銘自訴,另一件是北檢提出公訴,自訴案已經一二審判他無罪,公訴案一審判他無罪,二案歷經七位法官,三次判他無罪,都認為他是基於總統憲法上的權力,採取必要措施,事實上,任何一位總統對於法務部長和立法院長間的司法關說,首先要考量的是憲政風暴,而不是誰要鬥倒誰,很遺憾,北檢檢察官執意上訴,曲解憲法四十四條賦予總統的院際調解權。 馬英九指出,他過去每週召開五人小組會議,每年二次召開五院院長會議,對院部之間的問題作橫向溝通,而蔡英文總統也召開院際協調會議及司改國是會議,這些實例都是總統就院際爭執出面解決的實例,也是憲法課予總統的權力,本案的核心不只是總統權力的問題,更是總統的責任問題。 馬英九說,大法官五八五號解釋,認為總統可以決定是否對外公開犯罪偵查,這項行政特權是總統固有權力,不是總統擴權,若依北檢的解釋認定,等於總統和行政院長沒有任何行政權,總統凡要行使權力都要請教檢察官;這件案子,不只是他個人訴訟,更重要意義在於讓未來的總統能夠安心依憲法治國。 公訴檢察官提出上訴理由指出,「院際調解權」是總統象徵性的權力,僅有輔助、填補功能,本案並沒有援用憲法四十四條院際調整權的要件,而大法官多認為,總統行使院際調整權,必須超然於政治、黨派之外,不親自參與任何決策,且只是政治上溝通意見,不具強制力。 檢方認為,本案所胃的院際調解權,不符合刑法21條所指阻卻違法事由,況且馬根本無行使院際調解的事實,馬英九所為,不符合比例原則,一審判決以狹義比例原則,顯有違誤。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843...s_ch2artbottom ================ 應該學習崩心菜及個P "找網友治國" 才對 其實這個案件大家都心知肚明誰對誰錯 馬就算到時定讞有罪也沒關係 (到時政黨輪替還可來個非常上訴) 如果定讞反而是崩心菜該害怕 因為她得罪了公務員 (爆出的非法事件就真的是 罄竹難書) 到時不天天跑法院 也會暴飲暴食變形蟲啃菜菜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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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5, 09:20 PM | #4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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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養了豬隊友,這些人也許是揣摩上意
也許是怕了陳大監委 問題是,拔管還在燒,再多個不公的判決 年底藍營支持者會全部歸隊,再加中間選民 馬英九就用力輔選到年底 由其他要選舉的人做文宣"關說無罪 辦關說的有罪 還有天理的" 老馬要上訴,拔管台大校方也不輕言妥協,兩案都會拖過選舉 台灣人的悲哀,怎麼會選出罪有英德這種人,不是普通的笨 要卡管也好拔管也罷,不是找個新教育部長上台駁回不聘任就沒事 完全沒想到台大會不會妥協? 不能裡應外合讓台大就範,正好新部長上來有檯階下,找個藉口放行讓管去當校長 早早清理戰場 現在只是處理一部分不聘任,還在歹戲拖棚 為了一個校長之位,拖累整個選情 我不知道年底倘若大敗,追究拔管任責,是誰拍板要硬幹到底,這個人恐怕要擔所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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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6, 12:35 PM | #5 (permalink)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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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搞什麼啊!你們開會結論怎麼敢跟我想的不一樣!重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KW8B0yVymI
這是去年轟動一時的司改會議 裡面充分表現出【朕要怎樣 就得怎樣】 內容是某委員提議 最高法院法官是終生職且由總統任命 這裡不只要講【朕要怎樣 就得怎樣】 可從影片看出 崩心菜對投票結果不滿意 就要你們重新投票 第二次的結果當然【要你們做的事 非要繞一大圈~!】 會議在其地盤餿菜桶內舉行 (照法官判決 檢察官理論,這也是違法調解了吧) 像是大拜拜不說 第一次不滿意 糾正後第二次就如意 可見那群與會的全都拜服其淫威之下 再回到這次的二審 該法官被沉屍威脅就範 不就確實辦得道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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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6, 05:28 PM | #8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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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台灣價值!
國中老師查獲學生老愛跟他人借貸有錢不還,通知家長出面處理~家長:我管不了 於是老師出面處理~~~賠了8.8W。 這則案例告訴我們老師,下回遭遇這種情況要很委婉地跟說被害人說"社會事社會 辦,他爸媽擺爛老師沒有辦法處理,你們自己看著辦".....讓社會來處理 幼兒園老師管教偷竊女童,女童有某政黨傾像,對於老師的質問一直跳針四兩撥千 的回"鼻要打我~~",老師連問好幾回糖果是不是你偷的!?...鼻要打我.... 記:為何錄影? 校:因為其祖母不願管教且聽信女童片面之詞,有包庇之嫌...打算取證給祖母看 做老師的不要管這麼多,以後讓社會去管教,這樣代價就大得多了~~~~ 就像那個恐怖份子...... 以前許多人渣都是靠這種老師挽回的,如果遇到擺爛的老師不是長大橫死街頭 就是出國進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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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c45 (2018-05-17)
感謝您發表一篇好文章 |
2018-05-16, 06:20 PM | #9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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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有「怪物家長」,現代老師難當,也必須要有對策 ... 蒐證自保,必要時叫警察到場處理。
美國就真實發生,某學生上課鬧場,老師道德勸說無效,就叫警察來把鬧事學生帶走。 事後美國的社會輿論也有兩種不同的聲音,一種是反對老師這樣做,說會傷害學生的心靈與未來。 另一種是支持老師的作法,即使是學生應當要為自己的脫序行為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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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6, 09:10 PM | #10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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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件事問題是裁判,任何比賽當裁判不公,或是沒能力控制場面,雙方就會打起來 台灣的檢察官及法官,近年很多判決都是用上帝角度做心證 先不論涉及政治上的判決,早前有一則停車糾紛 一方拿出鋁棒來攻擊另一方,被打的人一手擋一手推開,做成拿棒的人重心不穩倒地 剛好頭撞到地面,送院治療後宣稱喪失了嗅覺 自衛者被告傷害致重傷害罪,賠了兩百萬獲得緩刑,被打的人很冤,明明是受害者,說成是防衛過當 兩庭法官都判決這是防衛過當,依據的理由居然是...可以奪棒不必動手推拿棒的人 法官心證通常是事後諸葛,結果論,或是所謂上帝角度...完全缺乏同理心 判決出來,鄉民不禁問,法官你能示範一下如何奪棒,又能確保對方不受任何一點傷 回顧台灣這類判例,原來防衛者是要做到在防衛過程中,不能讓攻擊你的人受任何損傷 否則就論防衛過當 法官應該一輩子沒機會被人打過或從沒跟人幹架,完全沒有同理心,認為奪棒是輕而易舉之事 也有網民說倘若真的聽法官話奪取對方手上的武器,仍然有機會讓他重心不穩受傷害 因為在爭奪的過程絕不是靜止狀況 是的,恐怕到時法官又會說,你不會跑嗎?為什麼要奪棒? 上述的案例不能跑,因為苦主的老婆也在,難道丟下老婆任人打自己先溜? 法官又會說,你不會把老婆扛起來跑嗎? 台灣司法要判你有罪,似乎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回到老馬的洩密官司,法官要判人有罪,就算鬼扯像上面案例"奪棒",都會用心證提出一個他認為可行的方法,來防止對方受傷 老馬的案件,法官說你這樣做不對,卻沒有說還有什麼方法比找幕僚來商量更合理? 總長來報告完,一腳把他踹出官邸,然後當什麼都沒發生繼續睡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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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9, 06:30 AM | #11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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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讓迪西想起了好幾年前,發生在南部的一起交通判決 ...
某 A 老人君無照騎機車闖紅燈,遭到開自小貨車且有駕照的 B 中年男子君撞死。 法官判 B 中年男子,應注意而未注意,需要賠償 A 老人君家屬。宣判說明紅綠燈 參考用。 此判例一出社會輿論一陣嘩然,並大罵法官,這種交通判決只會讓考駕照者不服, 可能到只以後沒有人會想要考「汽機車駕照」,因為交通規則參考用,未必會受罰則。 老人君家屬的說法是,他們不用負責適合理的,因為老人君因為交通違規已經用生命 付出代價,所以不用負責。 無獨有偶的沒幾年前,某位北部的女性法官判決,某性侵害騷擾案件,被告男子無罪, 其解釋為襲胸時間未超過 5 秒鐘不算是性侵害或是性騷擾。判決一出一樣是社會輿論 一陣嘩然,某人並直言只要 OX 沒有超過 5秒,就不算是 OX。 這兩個案例讓迪西印象異常深刻,突顯台灣的法官水準之低級,沒有真正的法律公正性, 只有法官最大性,想怎麼判就怎麼判。才會出現「恐龍法官」一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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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9, 10:39 AM | #12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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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直至今天還停留在死者或傷者為大的落後觀念
交通意外,打架,自衛...甚至警察執法過當 加害者或違規者只要他自己受傷就會變成原告,可以提告過失傷害罪或傷害罪 我們偉大的法官日理萬機,開庭時才翻一下卷宗,瞄一眼看誰是原告誰是被告 再看到原告受了多重的傷害,心證就馬上完成 官司誰勝誰敗,一早就認定了 尤其是某些案例,遇到什麼樣的法官,結果會完全不同 樓上我舉"奪棒"的案例,苦主運氣太差,一審及二審都遇到"女法官" 法官不食人間煙火,女法官更甚,她們對男性打架是完全沒有慨念 不知是否葉問看多了,才會天真想出奪棒 被告自己也犯了錯誤,常理認定自己沒有錯,自然反應推開對方,理應不會有罪 開庭時一看到女法官就應該有戒心,好好想出一套說詞 最大問題是,他被鋁棒攻擊用手去擋,自己也受了傷,居然沒有去提告 在台灣不管交通意外或防衛,除非身上沒半點紅腫,否則一定要去提告對方傷害或過失傷害 以免對方偷偷跑去提告 你不告他就沒法以戰止戰,上了法院法官也煩,必然會要求雙方和解 最後都會撤告收場 千萬不要誤判形勢,認定自己站在絕對有理一方,不怕對方提告 奪棒案例,如果苦主也提告,也許可能會逆轉,法官可能看到原來雙方都有受傷 奪棒如此天真的想法,可能不會出現 交通意外最可怕的是,駕駛者遇到三寶騎士,通常自己鐵包人除非翻車或車毀撞很嚴重 否則汽車撞機車,駕駛人通常不會有半點傷 萬一三寶死了,哪怕是闖紅燈,駕駛者必然吃上過失致死罪官司 問題是,我們的檢察官不會因為路權的歸屬會不起訴簽結,必定會起訴 上了法院...又遇到同樣問題,闖紅燈的三寶騎士死了,幾乎沒看過汽車駕駛能全身而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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