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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司法直至今天還停留在死者或傷者為大的落後觀念
 交通意外,打架,自衛...甚至警察執法過當
 
 加害者或違規者只要他自己受傷就會變成原告,可以提告過失傷害罪或傷害罪
 
 我們偉大的法官日理萬機,開庭時才翻一下卷宗,瞄一眼看誰是原告誰是被告
 再看到原告受了多重的傷害,心證就馬上完成
 
 官司誰勝誰敗,一早就認定了
 
 尤其是某些案例,遇到什麼樣的法官,結果會完全不同
 
 樓上我舉"奪棒"的案例,苦主運氣太差,一審及二審都遇到"女法官"
 
 法官不食人間煙火,女法官更甚,她們對男性打架是完全沒有慨念
 不知是否葉問看多了,才會天真想出奪棒
 
 被告自己也犯了錯誤,常理認定自己沒有錯,自然反應推開對方,理應不會有罪
 開庭時一看到女法官就應該有戒心,好好想出一套說詞
 
 最大問題是,他被鋁棒攻擊用手去擋,自己也受了傷,居然沒有去提告
 
 在台灣不管交通意外或防衛,除非身上沒半點紅腫,否則一定要去提告對方傷害或過失傷害
 
 以免對方偷偷跑去提告
 
 你不告他就沒法以戰止戰,上了法院法官也煩,必然會要求雙方和解
 最後都會撤告收場
 
 千萬不要誤判形勢,認定自己站在絕對有理一方,不怕對方提告
 奪棒案例,如果苦主也提告,也許可能會逆轉,法官可能看到原來雙方都有受傷
 奪棒如此天真的想法,可能不會出現
 
 
 交通意外最可怕的是,駕駛者遇到三寶騎士,通常自己鐵包人除非翻車或車毀撞很嚴重
 否則汽車撞機車,駕駛人通常不會有半點傷
 
 萬一三寶死了,哪怕是闖紅燈,駕駛者必然吃上過失致死罪官司
 
 問題是,我們的檢察官不會因為路權的歸屬會不起訴簽結,必定會起訴
 
 上了法院...又遇到同樣問題,闖紅燈的三寶騎士死了,幾乎沒看過汽車駕駛能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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