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mini
實際上還是要看稽查結果來認定
承租人很聰明 使用可移動的貨櫃 來規避很多使用規範
比如農用國有地
不同於一般非特定用途地目,承租人有優先續約的權利 (非農用則以競標為主)
農用地有10%的建蔽率限制(非植栽用途),要建 "固定式屋舍" 需經機關同意
這個可移動的貨櫃就鑽了很多模糊地帶
.就算現場稽查,只要承諾改善(移動一下不就改善了)...
.如果承租了最大面積五公頃(50000平方公尺),10%也有(5000平方公尺)
一個20*8英尺的貨櫃=15平方公尺,可以放多少個貨櫃啊 ~! (往上疊就 x N)
當然也要是稽查員有這麼笨啦~
如果該國有地是市府所有
有議員會同稽查,議員可以影響的大 (地方官當然怕市議員)
如果是中央所有(通常是山林地比較有可能是中央所有),那可能議員影響有限 (一般可轉同黨立委協助)
通常認定違反使用目的就是終止契約(不補償已繳之租金)
如是汙染那就是開罰與改善
噪音問題就不屬於國有地稽查員的範疇,那要市府環保稽查員來做
通常沒法聯合稽查,因為認定與稽查花的時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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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塊土地是國營事業的土地.....貨櫃沒有附著於土地,似乎不算是建物...
建築法規管不著~~
明確的違規項目應該就是違法土地地目使用~農地沒農用(台灣很常見阿)
說白了就是住貨櫃場邊邊的住戶不爽噪音、廢氣(卡車與作業車輛)影響居住
品質甚至房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