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王的工作有 "繼續性一般常態之性質" 所以依據勞動基準法 屬於
不定期契約員工,也就是 正職員工 (可以領 退休金或資遣費)
並非約聘人員
http://www.alr.org.tw/news.php?action=cont&sn=57
幾點須了解
.勞基法之工作契約只分 不定期契約 與 定期契約
.勞基法之特定性工作(定期契約):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如工作是 「有繼續性」(指不能中斷的職務)的工作,但卻以「定期契約」的形式簽約,則不管內容如何,已違反勞基法對定期契約的定義。
所以如是不定期契約性質員工卻搞 N年一簽 實際上就已矛盾
那為何會搞個 N年一簽,通常是為了「降低員工流動率」或是「綁住好人才」,避免員工隨意離職
如果契約有記載 "最低工作年限" 與 "違約賠償" 之類的條款
但魔王的技能不是公司花錢培養而成,加上工作性質是 不定期契約員工
那實際上 N年契約 就沒有太大的意義
那難道這個契約對你的角色真的可有可無...
還有一種可能是為了 "結清年資"用
因為
94年7月1日之前工作年資,只要符合退休要件,退休時可以
跟公司領舊制退休金。
如果魔王想退休 及提早解除契約 時
又符合 "94年7月1日之前工作" 想領 公司退休金
可能會依據契約而有所影響
如果不是
純粹是走勞保退休金(但要年滿6X歲+工作15年以上)路線
那該可以無視 N年一簽之契約 字眼。
那契約還有何功能? 可能會記載離職後N年不可為事項,比如有些專業職務怕你會帶走技術
(也就是所謂的旋轉門條款)。
以上
其實還是要看契約內容啦,不然有無限可能可推,討論起來就不可能面面俱到
而就算契約寫甚麼,也不能違反勞基法,這是基本原則。
簡單講這是甚麼年代了
沒有賣身契了啦~不要想得太恐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