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很多事都講求證據,哪怕是兩顆子彈
真調會的報告列出N個疑點,就是沒有一刀斃命的關鍵證據和證人
當然奈何不了抖手哥
社會上存有經驗法則和常理,真相如何早在人心
抓耙子案是邱大將當年爆料,提供資料的兩名前調查員,願意出來作證
結果抓耙子的主角裝模作樣要去提告,告的對象是邱
人家源頭都公開身分跳出來了,施前主席質疑要告就告兩個前調查員才對,告邱幹嘛?
又想到另一香港演藝圈的案
有個大哥級藝人被指控多年前酒後強姦一名女藝人
這麼嚴重的指控應該告報導的記者及這個女藝人
他卻跑去告另一個不相干的大陸人,此人是大陸模特兒界的名人
人家只是看不過眼加碼爆料,這樣就成了被告
這個動作很熟悉,答案不就呼之欲出?
這女藝人好像去年去世,真相永遠成謎
就像禿子的事情,一票同學可以作證,一下就澄清了,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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