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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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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成為有力的證據 話說有個賈伯斯很久以前在律師事務所的老同事 在臉書上公開為昔日老同事叫屈 這麼大的律師事務所怎可能當年聘請她時,沒有驗證學歷 還說大家都用博士來呼稱她 有趣的是有位鄉民到臉書上問,她什麼時候在律師事務所工作? 豬隊友直接回答工作的年份,她似乎並不知道路人甲的用意 截圖啦...要刪也來不及 這不就證實了,當年有人任教職同時去兼律師事務所的顧問 違法兼職? 管爺不是一直被質疑這一項嗎? 當然,有人KUSO任國立大學教職不能在外兼差的規定一直就有,沒得狡辯 問題是,賈伯斯是反過來,在外顧問工作是正職,大學教授是兼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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