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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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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案連署偷跑官司 法院作為第三方仲裁,理論上該回歸原始立法精神 為什麼要規定就職滿一年,讓選民有充足時間去了解這個新上任的官員做得如何? 哪有一上任就發動連署? 就算他一上台做得不好,說不定一年後他進入狀況,之前連署的人反悔? 執政滿意的民意是會變動的 怎樣會拿一年前的連署,拖時間才送件? 有點法律常識都知違背了立法的原始精神 既然法條沒說清楚,又怎能交給中選會自己解釋? 這類官司也真有奇怪的標準 當年喬王關說案,被老馬的黨中央開除黨籍 法院管到人家黨的內規,還找出程序上的小瑕疵 判決老K不能開除老王的黨籍 莫名其妙,人家有個中常會,開臨會經過討論,關說案算不算情節嚴重嗎? 法院卻在這黨籍保衛戰中雞蛋挑骨頭,幫喬王解套 到了罷免案,偷跑犯規事實如此明顯 老K真的去死一死算了,不管在朝在野,法院似乎都偏幫另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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