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這篇比較詳細
看到三分二,我覺得有點怪怪
如果三分二判有罪,豈不是6個國民法官同意就OK?
當今政府絕不會冒這個風險,把生殺大權交給外人決定
國民法官全數同意有罪,還要至少一個職業法官同意才能判有罪
所以最後決定權還是在職業法官手上
過去所謂恐龍判決,是量刑的問題,重罪往往判最低刑期
該死的不判死
現在多找幾個人來背書,職業法官還要兩個同意才能判死
感覺就像脫褲子放屁一樣,把判十年以上的罪複雜化
未來這六個人必然會被牽著走,職業法官必然用很多話術唬弄
陪審制最大差別,應該是陪審團不必跟法官討論案情,以免受法官心證影響
開庭時檢察官和辯護律師攻防,法官主持及有沒有違反程序上給予指引
所謂國民法官法,決定生死還是在職業法官手上,不然人犬團體怎會不出來鬧
到時十年以上有期,會否像菜市場一樣,國民法官跟職業法官討價還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