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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0-07-22, 10:07 PM   #2 (permalink)
cloudc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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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未來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故意犯罪造成死亡者,應行國民參與審判,組成國民法官法庭;一審合議庭將由6名國民法官和3名職業法官合審合判,要決定被告有罪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而且至少要職業法官1票,在科刑時則要包含國民法官、法官在內過半數意見。死刑的部分,則必須是以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否則不得為之。
https://udn.com/news/story/121515/4720583
看到三分二,我覺得有點怪怪

如果三分二判有罪,豈不是6個國民法官同意就OK?

當今政府絕不會冒這個風險,把生殺大權交給外人決定

國民法官全數同意有罪,還要至少一個職業法官同意才能判有罪

所以最後決定權還是在職業法官手上


過去所謂恐龍判決,是量刑的問題,重罪往往判最低刑期

該死的不判死

現在多找幾個人來背書,職業法官還要兩個同意才能判死

感覺就像脫褲子放屁一樣,把判十年以上的罪複雜化


未來這六個人必然會被牽著走,職業法官必然用很多話術唬弄

陪審制最大差別,應該是陪審團不必跟法官討論案情,以免受法官心證影響

開庭時檢察官和辯護律師攻防,法官主持及有沒有違反程序上給予指引


所謂國民法官法,決定生死還是在職業法官手上,不然人犬團體怎會不出來鬧

到時十年以上有期,會否像菜市場一樣,國民法官跟職業法官討價還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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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71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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