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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這篇比較詳細
引用:
如果三分二判有罪,豈不是6個國民法官同意就OK? 當今政府絕不會冒這個風險,把生殺大權交給外人決定 國民法官全數同意有罪,還要至少一個職業法官同意才能判有罪 所以最後決定權還是在職業法官手上 過去所謂恐龍判決,是量刑的問題,重罪往往判最低刑期 該死的不判死 現在多找幾個人來背書,職業法官還要兩個同意才能判死 感覺就像脫褲子放屁一樣,把判十年以上的罪複雜化 未來這六個人必然會被牽著走,職業法官必然用很多話術唬弄 陪審制最大差別,應該是陪審團不必跟法官討論案情,以免受法官心證影響 開庭時檢察官和辯護律師攻防,法官主持及有沒有違反程序上給予指引 所謂國民法官法,決定生死還是在職業法官手上,不然人犬團體怎會不出來鬧 到時十年以上有期,會否像菜市場一樣,國民法官跟職業法官討價還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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