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衛大"的為服布
有澄清說明過
https://www.mohw.gov.tw/cp-4343-71958-1.html
一、「保存年限」係指辦理 COVID-19疫苗採購相關公文之保存年限,考量該等採購公文重大性,故將公文「保存年限」最長者訂為30年,未滿30年不得銷毀,並非解密年限。其中
公文應以「密件」為之,係指公文處理、傳送過程應採取之保護措施。
但國家檔案局才是保管單位
有說過明確的處理原則
https://www.archives.gov.tw/ALohas/A...mn.aspx?c=1392
裡有一段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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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列為「密」等級。文書是檔案的前身,因此,公務文書辦畢歸檔時,如列有密或密以上等級且解密條件尚未成就或未屆保密期限,或未依規定完成解密程序者,
皆屬機密檔案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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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高端疫苗的採購公文 是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列為「密」等級
歸檔後是列為密件保管方式密封
根本不是 為服布 所言
只在 公文處理 時為密等級
要是這麼單純
立委早就可以調出公文了,何必跟你 你拉我扯這麼累
密件處理,處理完就不保密?
最好是這樣啦~
解密條件尚未成就 / 未依規定完成解密程序者
皆屬機密檔案的範疇
高端疫苗的採購公文 有訂出甚麼 "解密條件" 不知~
但有人已自己覺得 歸檔的它不是個密件
就沒人會做 "依規定完成解密程序"
所以它就是 "保密中"
非 只是 "保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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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個比方 (比方而已~)
有個名人因 人與人連結得猴痘
後來醫院 用密件處理申請 藥物
請問
事後那個名人治好了
該 人藥物申請文件 就可以讓非相關處理之醫院工作人員閱讀了嗎?
當然是一直以密件檔方式歸檔備查
哪有說只有處理時為密
事後就不保密的
這個部是甚麼邏輯腦的啊~?
錯把急件 與 密件 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