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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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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且不論這條法令的好不好
想問一下一個問題: 1.自行將來路不明之電腦零組件者組裝或販售,經銷商或組裝者將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那買家們到店家去選電腦配件請店家幫忙組成一台電腦,那照這條法令的意思是這台電腦未經檢驗合格..經銷商跟組裝者需罰鍰..那買家勒?有罪ㄇ?? 再如果這台電腦在保固期間或是在7天內出了問題...買家將電腦拿回去商家卻碰到商家不認帳或雞雞巴巴...那買家可用這條法令強行要求商家負責嗎?? 這樣就不用再去找消基會省掉很多手續了...問題是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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