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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記錯的話…一般告訴程序是 以原告就被告…避免濫用司法資源、被告來回奔波…
但有一些例外情形…可以當事人約定… 家暴法算是比較特別的例外…被告地址、原告地址、家暴事件發生地都可以 --------------------------------------------------------------------- 那封律師信…感覺是嚇唬人的成分居多…看來並不符合誹謗要件 留律師存證信嚇嚇搜索到這篇文的人…感覺像是收了錢…只好做點事… 不過有個疑點:主旨段竟然用下行文的祈望用語… 莫非公文格式沒學好?不尊重論壇?抑或是他人捏造? |
米奇是很好奇
既然是告訴乃論公訴罪,來史版要求刪文 是否有掩滅證據之嫌,拿了人家的錢卻是這樣的作法 不懂呢.... :on_47::on_47: 偵查不公開又何來著? K大只是一個帳號而已呢,八字有了一撇了嗎? 還是不懂!!!~~ |
引用:
首先 告訴乃論 和 公訴是不一樣的… 告訴乃論:當事人提起告訴,司法機關才會偵查審理…不告不理… 公訴罪:正確名稱是非告訴乃論罪,就是刑法有規定的罪刑,代表國家的檢查官可以提起公訴… 不管受害的一方是否提出告訴,檢察官都會代表國家主動偵辦並提出追訴 剛查了一下,除下面所列者外, 其他大部分都算是非告訴乃論(俗稱公訴罪) 通姦罪、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刑法245條參照)、普通傷害罪、 義憤傷害罪、過失傷害罪(刑法278條參照)、公然侮辱罪、誹謗罪、 (刑法314條參照)、妨害文書秘密罪、洩漏業務秘密罪、 洩漏工商秘密罪(刑法319條參照)、親屬間竊盜罪(刑法324條參照)、 親屬間詐欺背信罪(刑法343條參照)、毀損文書罪、毀損器物罪、 毀損債權罪(刑法357條參照)、妨害電腦使用罪部分條文(刑法363條參照) 至於偵察不公開…這裡應該不適用 在偵查的過程中不得將檢察官偵查犯罪事實的內容洩漏。 偵查不公開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與第三項有明確規定: 「偵查,不公開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 誹謗是告訴乃論…所以當事人不提告…司法單位是不會主動偵查… 因此…裡面就有磋商的空間… 感覺小Q可以開一門法學基礎的課程了:on_07: |
引用:
如果不懂相關法令…看了會被嚇到吧… 被嚇了之後就不會再發 不利於該教派的文章了… |
A兠.... 插個花............... :on_07:
我沒說話,我沒說話,我沒說話............. :on_43: 好睏......... :on_08: |
睏了就趕快去睡…
晚安唷:on_65::on_65::on_65: |
引用:
如果真的去到檢察官開偵查庭傳k君,其實很容易處理,引用的文章是慈德居士寫的,要求傳慈德來作證說明一下..大慨就ok |
不知道我們在史版發言
會被留下什麼資訊:on_57: 開始擔心ING....:on_04: |
老爺已經在處理了,就靜觀其變吧,
時候到了,我們就會知道了 |
刑/民事告訴的期限是 事發後六個月
話說回來 要以宗教名義提出法律訴訟 那必須是 法人 吧 宗教法人 在台灣目前只有 財團法人 一種 這個條件可不是有登記就一定是財團法人這麼容易的說 該律師目的就是要你文章下架 |
我還沒去過法院 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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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_52:那地方 ....去公證結婚就好~~ :on_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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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出這句,不是說我很想去法院 暈倒:on_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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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時間均為台北時間。現在的時間是 08:25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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