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萊姆論壇

史萊姆論壇 (http://forum.slime.com.tw/)
-   生活話題、日常閒聊、喇勒唬爛灌水區 (http://forum.slime.com.tw/f23.html)
-   -   數個有關土地的問題 (http://forum.slime.com.tw/thread273607.html)

getter 2013-06-13 10:56 PM

引用:

作者: YaYa07 (文章 2318075)
LKKK熟讀六法全書
看來以前不是幹過律師
或者像我大伯那樣
為了打官司把六法全書背爛了

道聽塗說只是說論壇上片面的解說是不足夠的
並非敢針對LKKK大師爺啦!!!

G大只是做了簡單的承述
1號地主不願讓出道路
那2號地主呢???
1..2號地之間必須要有道路嗎??
其兩旁的地也可以讓出道路

我是比較奇怪為何當初分割時
不直接就將該道路分割出來啦!!!
幹嘛還要大家互相持有再割讓

那6塊地顯然是給6個地主吧!!
不然1號地主若也持有6號地時
豈會不肯乖乖讓出道路呢??

說再多的法條
還不如去找個當地夠力有經驗有關係的律師來擺平啦!!!

迪西也同意這個說法 ...

那個 2 號地主早早已經把土地釋出並把路給鋪好了 ...

更莫名其妙的是 1 號地主還跟 2 號地主要錢 ...

而且拆除地上物也只有到 1、2 號土地的交界邊 ... 還不是一次弄好 ...

這個就很詭異了 ...


其餘的地主是同意的 ... 只剩下 1 號地主,能推託就推託或是避不見面 ...

基本上就是路的部份就剩下 1 號地主的部份了。這個 1 號地主明知道
有路地,還刻意蓋房子道路地上,擺明就是 ... 不用迪西說也猜得到了。
-----------------------------------------------------------

當初要做路的時候,遭到反對的理由

1.大伯:路地位置上面有神明,不給拆。
2.大伯:沒有錢可以拆,要出錢別找我,還要給我錢。
3.大伯:是奶奶給我的,不給拆。
4.大伯:『 國罵 』,說了就是不給拆就是不給拆。
5.其他人:別找我出錢 (結果事後是自己弄了)。
6.迪西爸的弟弟:還沒有找到別的地方可以住、搬家。

這樣一托就好幾年了,連迪西都覺得很神奇的說,若是迪西是地主

可能會用兩種作法:
1.直接賣掉,法院存提,請其他兄弟去領。
2.當土地的分割圖面完成後,管誰的理由怎樣,先做路在分割。

可是當初迪西爸卻搞成這樣,真的是迪西爸的心還是太軟還是太龜縮了 ...

LKKK 2013-06-14 01:47 AM

慘了....完了!
看來這下全玩完了!

已經沒"低賽"可"啦"了

小老兒已經"江郎才盡"
拉了一、二天,現在再也拉不出什麼東東來了

還是YAYA07版主厲害
三下二下就把問題的癥結引出

樓主G大,您這擠牙膏的功力也太深厚了吧

..............針對本問題最後一拉...............

民法787條或789條開宗明義說的就是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

所言條件是土地完全無法通於公路(如樓主開樓之圖)

依樓主前文的說明
"那個 2 號地主早早已經把土地釋出並把路給鋪好了...."

那麼不論1號地主是不是照切結書提供路地
現有通路只要-----人能通過
已不具備"袋地"形成之要件

787條、788條、789條全都不能適用

所爭的只是民法上契約行為的履行

懇請原諒
這部份,小老兒不會隔空抓藥,也使不上任何力量

..................拉完了.............

小老兒手邊剛好有本雜誌
月X法學雜誌(No.216)2013.5

其中有篇論文為中央研究機構某張姓副執行長所撰

剛好提到袋地相關問題

文中針對2006年至2010年,這四年間,全國各地一審法院對"袋地案件"之判決
抽樣率達全部案件的四分之一,應已足具代表性

文中指出,高達百分之四十二的案件,一審判決結果為

並非袋地

適用於789條的案件只佔百分之八

看到這樣的結果,小老兒實在有些難以置信

會提起類似訴訟的原告,應該都是有產階級的有錢人,也應聘有訴訟代理人

何以至此?
....................語重心長.....................
肯定的告訴樓主
這事件絕非袋地事件

如有人告訴您,可為您打袋地官司
您很有可能會淪為那百分之四十二

加一

LKKK 2013-06-14 02:01 AM

小老兒人笨,腦袋也不靈光

有那麼一點點小小常識就來掉書袋
頤氣指使,來個上指、下指、南指、北指..
以為總有一方指對了

正所謂不經一事不長一智
經過這麼一洗三溫暖
第一洗,見獵心喜
第二洗,豬羊變色
第三洗,一場誤會

總算能體會出薑王爺何以深潛不露

原來真正的高手
謀定而後動
看透了事件
才出手,出手就絕不落空

再拜一次吧

深感....
法律事件絕對不是非一即二....這麼簡單
更有可能不三不四 <-------別懷疑,小老兒沒打錯字也沒老番顛了
往往出人意料的五、六、七都有可能。
高手或專業人員比偶們厲害的地方,是...
他們花過時間鑽研,看的比較細,才能八、九不離十

不過小老兒的個性....就是好"啦低賽"
不拉...憋著難過

拉錯了.....一皮天下無難事

反正小老兒

人醜、心不正
人醜是自謙好嗎!信了...智商就跟小老兒一樣,不怎麼樣了。心...沒有人在正中的....

沒品也沒風度
此品非彼品,沒錢人那來的"品"味。風則"痛風"也,小老兒享受不起錦衣美食,要痛風也難
度則"大肚"也,小老兒肚圍的尺寸比Q老公小三吋。這Q老公小小的年紀,已有董事長的風度(肚量),唉......這小Q是怎麼照顧的?...


自認無憂無慮,沒負沒擔

那就繼續努力......
拉吧....拉吧.....

拉不驚人,屎不休

小老兒且到別樓去"拉"了

米奇 2013-06-14 03:50 PM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迪西大 的問題所爭的是在適法性,誠如可敬的 LKKK大所言目前應是 「民法上契約行為的履行」的問題

「民法」 個人認為是成人養成的通識教程之一
當初修民法時,望著那跟枕頭一樣厚的教科書
只有一句話,真想睡
:on_30:

還望 LKKK 大能再多開釋指教

:on_65:

qdenise 2013-06-14 05:39 PM

刪了 ,麻煩米奇把引文删掉 ,

哎喲 ,沒想太多 ,也沒特別意思 ,

但是如果看的人不舒服就不好了 。

迪西爸是可敬的長者 ,

但是法律不是保護善良的人 ,而是懂法的人 。

希望此事可圓滿解決 。

LKKK 2013-06-14 08:51 PM

引用:

作者: qdenise (文章 2318104)

迪西爸是可敬的長者 ,

但是法律不是保護善良的人 ,而是懂法的人 。

希望此事可圓滿解決 。

不錯!不錯!
小Q了不起...

個性耿直的人非常好相處
往往能做到不欺暗室
這可就比小老兒強多了

本案既然只是單純的家族爭議
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
我等旁人不宜置喙

就如同您說的
只能
誠心祝福他們早日圓滿解決

...拉.............低賽線...........了.......

上個星期,小老兒總算等到了個機會
有個五星級飯店的聚會
小老兒好好的嗽洗打扮一番
穿好西裝,打好領結
興高采烈的去參加

哇哇哇
果然現場華車美眷、冠蓋雲集
出席的都是些知名企業的大老板

小老兒最喜這類的聚會了

因為...

咳!咳!咳!
端盤子,小費多

席間小老兒正在為一桌貴賓酙紅酒時
首席主位坐著一位時常上電視的知名大律師
突然開口,故做神密狀小聲問道:
"各位大老板,你們猜猜,法律是保護好人、壞人、有錢人還是窮人?"

逐一酙酒,需要時間,小老兒就默默的聽著...
心想,可千萬別給那爛了牙的老答案了吧...

經過一番討論後
大律師得意洋洋的說:
"各位都錯了,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全桌人都佩服的點頭稱是

阿門!
恭禧小Q..賀禧小Q
您可以當上大律師了

..................中場休息......

散席了..
小老兒一邊收碗盤
一邊碎碎唸...

見面不如聞名,不過如此....

法律哪是保障懂法律的人?
法律只保障會用法律的人好不好!

...................拉完了.............

善用法律才能充分保障您合法的權益

徒知無行,百事則殆

getter 2013-06-14 10:06 PM

原本一開始是沒有路的 ... 就像迪西畫的圖一樣 ...

當時若知道,就用袋地法條,就可以了 ...

但隨著,日子過去其他地主各自把紅色虛線的路給鋪設好了 ...

除了1 號地主的大伯堅持不弄就是不弄 ...

但也是最近這幾天迪西才知道 ...

只能靠民事的契約履行的方式來處理了 ... 看來還是要找一個專門的 ...

就這一點,由其他地主的共同對 1 號地主的聯合訴訟有作用嗎?

qdenise 2013-06-15 01:23 AM

廸西記得上牛肉麵 ,

賽王爺還有話沒說完 。

Living 2013-06-15 03:44 AM

王爺還不出巡嗎? 那就再推一樓好了 :on_07::on_07::on_07:

LKKK 2013-06-15 04:13 AM

小老兒沒有學問
更不懂什麼大道理

只喜好"拉低賽"

史版的版友絕大多數都比小老兒有學問、有見識

小老兒也最不喜聽人依老賣老
談些聽了都讓人愛睡.....不合時宜的歪理

當然也只能"拉"些上不了檯面最簡單的"低賽"
現在也只是單純"拉低賽".....

...............無知小民的感概..............

小老兒的父親已過逝了
忌日將近。心生感概

他老人家沒有留下任何一毛錢給小老兒及小老兒的兄弟姐妹
不過小老兒沒有任何的怨懟
反而充滿了感激

因為小老兒知道靠他一個人的雙手,辛苦的把我們一家子拉拔長大
並受合宜的教育,非常的幸苦,也非常的偉大

這就是他給我們最大的遺產了
比實際的財產更令小老兒珍惜

小老兒有一天也會往生

毫無疑問小老兒深愛自已的兒女
可是自已不爭氣,能留下來東東實在屈指可數

如果小老兒往生了,在地下.....
深怕...哪天.....小老手的兒女
為了那些身外之物對簿公堂

不論誰對誰錯
小老兒肯定痛哭流泣,屎不瞑目

小老兒如果和家父一樣,不留下任何東東
後代能相親相愛...不起爭執
小老兒現在就先分一分那些不值錢的東東
可能會比較保險...

誰要排隊?

.............現在就分給大家還真有些心疼咩............

為了.....
兒女未來的幸福小老兒就這麼決定了

:on_77:

getter 2013-06-15 06:56 AM

迪西又問了一些狀況 ... 迪西爸一開始也沒跟迪西講清楚 ...

原來那個原本紅色虛線的部份是,六的地主共同持有的,是屬於協議下的六個地主的路地 ...

不屬於都市計畫中的道路用地 ...

應該是改成以下的圖面:
http://www.fotopu.com/img/1/381639-3.png

那個 1 號地主,更是厲害 ...,住的人是哥哥,土的持有人是弟弟 ...

又多了個紅色框框的某的怪怪的地主,明知是袋地還刻意跟迪西爸土地隔壁的鄰居買土地,

跑來跟迪西爸要免費土地過路勒 ...,應該是跟當初賣他土的的鄰居要吧 ...

迪西最後的結論是 ... 還是找個律師來吧 ... 這個律師費用省不了了 ...

越來越複雜了 ...

cwvdavid 2013-06-15 11:32 AM

目前的狀況應該是類似這樣的圖吧...
http://www.fotopu.com/img/1/381700-3.jpg

基本上...[路]已經有了...(只是路大或路小的問題)
(倘若2號地主沒有把該讓的那一塊讓出來,
那麼應該還能去要求1號地主)

另外, 買下紅色框框土地的人,
照理說通行方向應該是以...馬路方向為主,
就算 [紅色框框] 真的是袋地, 也要看是否真的沒有其他地區可走,
(由於迪西畫的是空白框框, 所以無從推測其實況)


總結的部份:找到有這方面的經驗的律師,相當重要,
愈是有這類經驗的,愈有機會談成...

最後一段改一下
(通常大多數的惡人, 都很膽小,
迪西的大伯應該也是同一類的,
我的同事日前曾經遇到有心人事刻意敲竹槓,
最後是直接訴諸法律, 跟對上槓上, 最後反而是對方慌了...
雖然迪西的情形不一定有用, 但至少可以做個參考,

個人認為,關鍵點其實還是迪西的爸爸與其他人是否硬的起來,
因為法官在審理時,一定是無法全盤了解迪西家的情況,
有時候在不確定兩造雙方的對與錯之時,
會以雙方的談話過程,以及雙方的反應,來做判決依據,
以迪西爸爸平時大伯踩到底的個性,即使原本應該是大伯無理在先,
也極有可能因為迪西爸爸在法庭上的退縮表現,而造成法官認定你大伯比較有理....)


最後一段的補充說明:感謝賽王爺的提醒,:on_83:
基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情況,我還是決定把原文改掉了,
(畢竟我不是壞人):on_36:

LKKK 2013-06-15 04:27 PM

沒事..路過中....


ZZZZZZzzzzzzzz

YaYa07 2013-06-16 07:12 PM

引用:

作者: getter (文章 2318122)
....迪西最後的結論是 ... 還是找個律師來吧 ... 這個律師費用省不了了 ...
越來越複雜了 ...

請律師不是只有花錢的問題
如果你自己都沒搞清狀況
你要律師如何給你正確的路呢???

像你這樣前後不斷修正
只怕律師費也要不斷上升
而且其他四位地主的態度呢???

你一直都沒說出那塊地的用途
農地??住地??還是住商呢??
還有那塊土地有多大??
如果六位地主一起合建....
那就沒有什麼道路問題

如果單看你所說的那六個分割地
中間的道路就顯得很重要
但兩旁都是其他地主的土地
當一起來看時..中間道路又未必是必須的

我不是在挑你的毛病
而是覺得你可能需要更寬闊的來看這事

就算1號地主不願讓地
還有2號地主啦!!
不要局限在固有的問題上啦!!
山不轉路轉...也許還有其他更好或不錯的選擇

也許你父親他們不願兄弟鬩牆
先探詢意願再思謀對策
也許你提的題目未必是惟一的題目
題目不同時就又是另一番境界
真的一定必須要1號地主那塊道路嗎???
????你還需要提供更多的訊息吧!!!

劉金山加油 2013-06-16 09:05 PM

嗯:on_45:原來高手都是很謙虛的:on_41:真是幸福:on_15:

getter 2013-06-16 10:26 PM

引用:

作者: YaYa07 (文章 2318190)
請律師不是只有花錢的問題
如果你自己都沒搞清狀況
你要律師如何給你正確的路呢???

像你這樣前後不斷修正
只怕律師費也要不斷上升
而且其他四位地主的態度呢???

你一直都沒說出那塊地的用途
農地??住地??還是住商呢??
還有那塊土地有多大??
如果六位地主一起合建....
那就沒有什麼道路問題

如果單看你所說的那六個分割地
中間的道路就顯得很重要
但兩旁都是其他地主的土地
當一起來看時..中間道路又未必是必須的

我不是在挑你的毛病
而是覺得你可能需要更寬闊的來看這事

就算1號地主不願讓地
還有2號地主啦!!
不要局限在固有的問題上啦!!
山不轉路轉...也許還有其他更好或不錯的選擇

也許你父親他們不願兄弟鬩牆
先探詢意願再思謀對策
也許你提的題目未必是惟一的題目
題目不同時就又是另一番境界
真的一定必須要1號地主那塊道路嗎???
????你還需要提供更多的訊息吧!!!

有道理 ... 不過看了一下切結書的內容就是,那個『規劃成道路的部份是全部系做為
永久道路之使用』。

這依據話『規劃成道路的部份是全部系做為永久道路之使用』。 要如何去解釋呢?


有個親戚說,地上物的部份,在原本的 1 ~ 2 號地上原本有一個古厝,名字轉移到
2 號地主身上,因為要拆路的關係,於是申請拆除。現在房子沒有名字 ...

這一段話迪西聽不懂 ...

1.是說現在的地上物『古厝』沒有名字的登記,視同沒有可以直接拆除。
2.還是說現在的地上物『古厝』沒有名字的登記,等同違建物。
3.還是說現在的地上物『古厝』沒有名字的登記,在 2 號地主這裡也沒有所謂的房屋稅,
等同於逃漏稅、也因為沒有名字的登記,等同違建物。

是這樣解釋嗎? 還是有其他解釋?

如果是第 2 種解釋 ... 迪西想到一種方法就是把 1 號地主的建物檢舉成違建物 ...,說不定更簡單 ...

cwvdavid 2013-06-17 12:13 PM

【切結書】的法律效力,
很有限的...

尤其是一般人在簽定切結書之時, 用字遣詞容易出現解釋上的岐義
一段話可以有多種解釋, 或者一段話的實際意義不明,

(這個部份也就是律師的專業了.........
有些婚姻出問題的律師, 就是因為連在家中都要爭辯到贏)



【規劃成道路的部份是全部系做為永久道路之使用】
這句話基本上可以顧名思義,
6塊地大家講好的部份, 讓出來做為道路之後,
不能事後再去堵住....


關於道路的解釋, 與分類(請參考)


即便如此, 也不表示大家講好的部份一定得弄成道路

大家決議要把一部份弄成道路,
不表示這個部份一定得成為道路哦, 這點非常非常重要,

原因之一就是, [大家講好要弄成道路的土地], 目前依然是各地主所持有的,
地主每年在繳地價稅時, 都有算在內的(道路還沒制成, 也還沒去申請減免稅金之類的)

原因之二就是, 如果未來有人把這6塊地都買下來(那一定不是農地了, 應該是住宅或商業用地)
這時是可以整塊拿來蓋的...

原因之三就是, 切結書僅表示簽訂切結之人, 在切結的當下, 同意了某些事,
一旦後來出現紛爭, 法院還是得看當時簽了什麼, 目前的情況是什麼,
是否有違反善良風俗, 或是有的沒的, 來做為判決依據...





總之, 真的要請迪西想辦法去了解事件全貌...
單純只看幾句話, 用處不大,

再者, 要請迪西盡量站在旁觀者的立場來思考,
(這樣才有辦法從長輩提供的訊息當中, 找出不合理的地方)
因為當局者迷, 當局者往往下意識的會為了自己,
而選擇性的去注意對自己有利的訊息, 忽略對自己不利的訊息...

有時會出現這類的訊息落差,
是因為迪西的長輩們為了自己,
而選擇性的釋放出部份消息,

然後就衍生了更多問題... =.=

grc45 2013-06-17 07:08 PM

從頭看到尾,個人覺得這已是法律訴訟的層次。
就讓各事主的代表律師,到法官面前去求法官的仲裁。
法官最想做的事就是公平的判決,雖然律師們各為其主。
這個棘手的論斷,最好是在法庭上由專業的人士來判斷。
台灣尚無陪審團制度,否則,只要陪審團中有一員反對,那麼大家就都沒戲唱了。

(個人有同學在台北高等法院內服務,據其所言,人倫間為了利益問題的爭鬥,
如兄弟姊妹,上下兩三代互訟的情形都很平凡,這就是為何法院是處理這些問題的最佳場所。
在法院上的親屬,實際上要比敵對中的敵人還來得殘忍與現實,所以不必忌諱上法庭。)

這個問題最好花點時間與金錢去法庭解決;私下處理誰也不會服氣,人生就是這麼無奈。
只要有利益就會有爭執,法庭是解決爭執的最妥當的地方。

在版上討論,就算有義務服務的律師,也無法與你在許多敏感的問題上,作深入露骨的探討。
目前最簡單有效又符合經濟實效的唯一解決方案,就是讓法官來以豐富的經驗與判例來判決。
親情、友誼等之任何先天或者後天的結義,在利益衝突下,猙獰的面目都會讓人心寒至極﹗

LKKK 2013-06-18 04:03 AM

只有正確的提問
才有正確的回答

隨著樓主一再修正提問
回答也需一再修正

還是得先善意的提醒樓主

在類似史版這樣的公眾論壇提問
只需提供需解惑問題的正確簡要資訊即可
請儘量避免情緒性的發言與涉及隱私
以保護自身利益
..........................................
原本已修正此案件結論:只涉及民法契約行為履行事件

隨著資訊的修正
結論是:此事件與民法契約行為的履行無關

切結書與協議書都屬契約書類,但法律性質不同

切結書為單方承諾或陳述書類,協議書則可界定雙方或多方法律關係
切結書多用於人民對政府機關承諾或陳述事件,此類切結書為人民向行政機關申請案件時提供之行政文書。但也有民間使用此書類,如雇主要求勞工切結無前科記錄等.....

樓主開樓所述,已有切結書,協議地主提供路地。當初即感如為契約協議行為,應定名為
'協議書"、"契約書"而非"切結書"。可是民間使用上時常誤用書類名稱,實務上並不影響法律效力,也就見怪不怪。

經樓主進一步提供部份切結書內容,已可推估,樓主所述切結書為向政府行政單位申請案件時的行政書類。無關地主間提供路地之相互協議,所以此切結書可能無法當為訴訟依據。

說明:

A、依樓主更新後的資訊得知,當初分割時已請"代書"(地政士法於90年通過後。此職業的正式名稱應稱"地政士",法律上無"代書"稱謂,代書只是民間俗稱)辦理應辦事項。

B、目前從樓主提供資訊中得知,樓主所述的土地,地上建物(古厝)已依法申請拆除執照,也許並未拆除完成。

C、推估此切結的道路地已申請免地價稅。

D、之所以會有上述C點的推估,是因為,私有道路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第23條規定,辦理私有土地無償供公共巷道使用免徵地價稅之作業,依法需請稅捐單位經辦人員至現場勘驗。確定已為道路用地後,方能核可。
假設當時該土地並未舖設道路也未開通。
"地政士"也有可能使用另外一種方式,由全部地主具"切結書"。向地方政府工務局土木科。提出"道路證明"申請,再以土木科開出之"道路證明"書向稅捐處申請免徵地價稅。使用此法,無需稅捐單位經辦人員至現場勘驗。

E、何以會如此推估?過程是如D.點所述?
為了節省文字敘述,只能簡要說明,不列出法條。各地方政府依"地方自制法規"訂定,人民提出"道路證明"申請時必需切結"應提供土地供通行達20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就是樓主所說的"切結書",且需切結土地供路地使用達20年以上。

F、樓主56樓所言,切結書內寫明 ==== 『規劃成道路的部份是全部系做為永久道路之使用』。 請自行研判是否為.....向承辦單位承諾上述E條規定的法定要件。

........................................
寫到這裏,已有很深的無力感。

請樓主自行確認是否還要繼續下去。
...............................................

免責聲明

一、本人在本論壇所為之發文,係針對可受公評之事參與討論,並非提供法律意見或建議。
二、本文中說明事項,係依法定程序推估行政流程。僅供參考。
三、本論壇有"致謝"按鈕,本人如使用該按鈕,本意只為標記個人已閱讀過此文章之用。並非代表本人同意該文章之觀點或言論。

....

getter 2013-06-18 09:20 PM

哇哇哇 好可怕 ... 原來申請拆除是要做完啊 ... 不然會連累到建築師 ... 而且好麻煩啊 ...

嗯嗯嗯 ... 再次感謝 LKKK 大大指點 ...

迪西有問一些朋友說 ... 這裡有個盲點 ... 那個拆除動作是申請全部或是局部

迪西想一想是可以這樣申請嗎? 那個親戚說 ... 房屋稅單已經沒有來了 ...

恰巧迪西有問過一個登門拜訪的代書說 ... 一切還是要先查證 ... 此外

若以違建物檢舉,需要先查證外,就算政府會以違建拆除好了... 有的案件會有的等 ...

原本是很急的要拆路出來的 ... 現在買方已經反悔了 ... 事後只能跟那個地主、屋主

慢慢搞了在研究研究了 ...,還是要把路給弄出來了 ...


看來確實要請個律師了 ... 還要是這方面的專長的律師 ... 律師有分門別類的嗎?

Living 2013-06-19 04:05 AM

看沒有, 也沒有看到王爺 (敲碗)

LKKK 2013-06-19 04:32 AM

引用:

作者: Living (文章 2318273)
看沒有, 也沒有看到王爺 (敲碗)

邱吉爾有句名言:「酒店打烊了,我就走人。」
(I leave when the pub closes)

這.....該打PP的......九千歲.....
酒店都打烊了,才現蹤...

還不快.....掃地去?....

喔???

掃地的.....不都是叫"大牛"嗎? "戲鳳"中那個掃地的,可不就叫"大牛"

看來.....真的......沒錯.....

大牛比較懶

小老兒今天被一個小朋友戲弄。他在玩倒裝句,小老兒會意過來時
差點嚇昏了........這怎麼了得.......怎麼了得.....

:on_71:

LKKK 2013-06-20 05:53 PM

看來小老兒還得出面再做回應
否則 樓主似乎還在等待

不過針對此問題,小老兒可能...已是最後一次回應
因為...
該說的...不該說的....能說的....不能說的....想說的....不想說的....

都說了...

如果樓主還不能滿意
應該歸責於小老兒...
口才不佳或表達能力欠缺或常識不足

已經無能為力,再做深入探討
敬致欠意!
............................

提起訴訟應該是盡了各種的努力
最後不得已,才做的選擇

因為訴訟過程,耗時、耗財、耗力,也消耗社會資源
能用更簡單或更有效率的方式解決問題,求取公道
才是首選
.........................

這不是打高空、更不是說場面話

就讓我們花一點點時間找找看,有沒有首選

先來個假設事件,此假設事件,為隨意設定,僅供討論使用。
既然為假設事件,儘量不用法律名辭,只使用通稱

假設:

A所居住房屋位於地目為"道"的道路用地上,此屋原為B所有,B因有其它用途申請拆除房屋,且已完成法定手續,地政事務已塗銷此屋的登記。可是實際上,A居住的部份,房屋並未拆除。
現在想打通A房屋佔用的道路用地。

問題這麼簡單,就可假設完成。
當然討論也用最簡單的通俗話來討論。

二點之間最短的距離是直線
抓住頭、尾二點,中間劃條直線。目的就可達到。

頭的那點:拆除 A 住的房屋
尾的那點:打通道路

直線:

1.房屋的所有權人B,原來應該拆除全部房屋,如果只拆了部份,還有部份沒拆。就算當初錯報了完工。還是有很多救濟方法。應使用適當的救濟方法,完成拆除房屋。

2.我國房屋與土地,分開登記。應拆房屋的土地誰屬,不影響房屋所有權人實行拆屋權利。

3.如果A沒有繳付租金給B,或訂租賃契約,就是沒有租賃關係,不受法律保障。
B 拆自有產權的房子,能出面阻止的只有承租人。

4.找一個合格的"地政士",就是代書。他們有專業知識,知道如何以最簡單的方式,合法的完成拆屋。

5.實務上,A有可能會出面阻止。

新聞中曾報導過:某人借住朋友家,不給租金也不搬出,屋主在強行暫住人外出(不在)時,請來鄰長和管區警員(或其它有公信人力的人士)做證,將朋友放在屋內的物品逐一清點、記錄、打包,掛號寄回朋友家。過程並錄影存證。
更換過大門鑰匙後。聽說,事情就解決了。
不過新聞有評論,這樣的做法不適合對付,支付租金的房客。
我也想知道,新聞報導過的方式,合不合法或有沒有效。
有沒有人.....願意花錢去問問"地政士"或"律師"看看?

6.只剩最後一步,舖設道路。
A如果不肯花錢。那小老兒也不知道該怎麼辦了。
想打官司,就去花比舖路多出,百倍千倍的錢去打官司吧?
也許....真有人會,也說不定?

嗯?....

小老兒....有點想哭...
因為.....
還.....想打一些字.....

如果想知道,拆屋有沒有報完工
沒了房屋稅單,就是報過完工

如何判斷,當初只申請部份拆屋。
當初如申請的是,部份拆屋,未拆的部份,稅捐處一定會發稅單

........................................................

【物有本末,事有終始。知所先後,則近道矣。】

小老兒煮粽子,煮熟了,只會用筷子提繩頭。

據說有人,會一顆一顆的拿出燙粽子,那就是功力深厚,令人敬佩了。

.....

getter 2013-06-20 07:49 PM

如同 LKK 大大說的 ... 迪西現在也是在說服迪西爸請律師來處理 ...

先前有一個親戚代書在幫忙 ... ,結果迪西爸還是亂搞 ...

1.買方、房仲的部份
有一場與買方、房仲的協調會,迪西爸一直認為會賠錢,會怎樣 ...

後來,迪西、迪西媽、親戚代書的結論,這個迪西爸就不要去,讓我們去就好
迪西爸去只會搞砸,(其實以前就搞爛了好幾次類似的事了)。最後當然如我們
的推論。 真的協調會只有迪西爸沒有去,由於買方、房仲已經理虧,對方自
知原本寫的契約書,買方違約,已經無效。變成一切重來,需要重新簽約。

迪西這邊認為需要,讓迪西的兄長、哥哥們,全部討論後,才會重簽。因此現在
是屬於停止的狀態了,買方由於已經砸錢且屌到履約保險裡面。燙到了。只能等
迪西這邊的回覆了。

弄的這個親戚代書,說:『我說的方式都不當一回事,還亂簽切結書,
搞得自己皮皮措。現在處理到一個階段已經沒事了。之後別再找我了。』

2.迪西的那個親戚的佔用道路的部份
迪西媽的訪談的答案是『對方提到要給時間,但只要時機到了,就會給拆。』,刻意不
提起正缺需要多少時間,那擺明就是拖時間了,迪西還是認為找個律師去搞吧,就依照那
個切結書處理就可以了。

當初這個親戚 A 也是佔用別的親戚 B 的土地、房子,有說要向 B 要 20萬。親戚 B 去找了
專家,把房子(很老的房子準備要拆)的申請拆除,結果這個親戚 A 就馬上搬走了,一毛也
沒有拿到。

結論就是要找個律師、地政士去搞了。

grc45 2013-06-21 04:29 AM

打官司的確是很惱人,挫折感大又傷神傷財,可是這是一條唯一具有公信力的處理途徑。
個人在修習法律時,同時到一位很有名氣的殘障男律師事務所去實習,期間由接電話,
接CASE,到監獄、法院與客戶案件檔案的FILING與調閱等。
個人發覺人類真是不簡單的動物,任何一個因素都可以有爭執,
所以最直接的方法就是讓法律來定奪裁決。


當年那個地點就在皇后西街上,有一年突降特大豪雨,
到了晚上十時接獲律師的求助電話,到現場的地下室的好幾萬份的案件歸檔室,
去搶救被泡到及膝的積水之最下層檔案。
未經授權的去偷看客戶的檔案資料是不法的,但是那些泡爛的牛皮紙公文袋,
只要一移動,文件就都散開漂浮在水面上,映入眼簾的不只是案件的名稱,
它們還包括任何的可視資訊及照片等證據文件。
案件的複雜程度,與照片的寫實,總讓人覺得如同生活在人間地獄裡。
在疲於奔命的搶救行動中,根本無法停下半秒來正視任何的內容。
坐在輪椅上指揮的四肢萎縮之小兒麻痺律師卻調侃說︰
這些文件在上帝的國度裡是絕無僅有的﹗但是,只要是活在人間,你就有打不完的官司。
所以你只能勇敢的面對,傾家蕩產也在所不惜,否則你會被人吃得死死的﹗


這就讓個人學得,面對挑戰絕對不能手軟。
正義從來都是自己奮鬥爭取來的,它不會白白的由天上掉下來。
所以該請律師就得請,因為他們有能力來幫您解決這棘手非常的難題。
簡言之,在遇到瓶頸時刻,就得花錢消災,遇上了就得面對﹗


官司打贏,所有開銷可以當庭請求法官讓輸方承擔,至少這裡的法律是這麼規定的。
還有,精神賠償也可要求,就看自己所承受的具體壓力而定,法官是會非常體恤受害人的。
個人非常佩服好法官,司法天平在他們的手上 - 不偏不倚,這就是公正。


所有時間均為台北時間。現在的時間是 11:35 AM

Powered by vBulletin® 版本 3.6.8
版權所有 ©2000 - 2025, Jelsoft Enterprises Ltd.

『服務條款』

* 有問題不知道該怎麼解決嗎?請聯絡本站的系統管理員 *


SEO by vBSEO 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