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萊姆論壇

史萊姆論壇 (http://forum.slime.com.tw/)
-   生活話題、日常閒聊、喇勒唬爛灌水區 (http://forum.slime.com.tw/f23.html)
-   -   數個有關土地的問題 (http://forum.slime.com.tw/thread273607.html)

getter 2013-06-08 02:00 PM

數個有關土地的問題
 
數個有關土地的問題 ...

迪西爸原本有一塊共業的土地,他們那一輩的兄弟姊妹後來就分割了 ...

在土地分割的時候,六個人同時簽下了切結書並有代書見證,會在這個土地
的紅色虛線處保留作為道路用途,只有有人說要做道路,六個地主需要共同
出錢出力拆除,見鋪設道路,不得有人反對,作為共業土地分割成六個私有
土地的一個必要的附加條件(該道路鋪設的切結書沒有終止的時間、日期)。
如下圖:

http://www.fotopu.com/img/1/378280-3.png

如圖所示,途中的 3~6 的四個土地是呈現袋地狀態的,因此當初土地分隔時
才會切結,需要在紅色虛線的區域保留作為道路用地。

迪西爸的土地在 3~6 號的土地的其中之一個。


問題一:其中靠馬路的 1 號地主,在土地完成分割後,使用各種理由推託、反悔
拒絕釋出這個紅色虛線處的土地作為道路用地。且1 號地主刻意避不見面、拒接
電話,迴避談論協商該紅色虛線處的道路土地,這樣會有什麼法律問題?

問題二:1 號地主,把土地過戶給了其兒子,哪當初土地分割時,簽下必要的附加
條件的鋪設道路的切結書,法律上仍有效力嗎?

問題三:後面 3~6 號的地主,要如何打通這條紅色虛線處的道路?

問題四:若要訴諸法院,是以提告的方式? 還是申請強制執行?

問題五:『法院提告』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是怎麼計算? 哪些人要負擔?

問題六:某個房仲業者,說要自己全權負責上述所有法律問題,結果中介買賣失敗,
房仲業者卻要求賣方賠償,法律見解為何?

問題七:房仲業者,當中介買賣失敗後,突然以欺騙、暴力、辱罵等方式,以此誘導
迪西爸簽下一分『在兩週內把紅色虛線處的道路弄出來』的同意書,這樣的同意書,
在法律上有效嗎? 有何法律問題呢? (迪西爸不識字,年紀又老)

問題八:迪西爸的土地資料、地契、相關的切結書,因為當初房仲業者成若全權負責
上述所有法律問題,而交付給房仲業者,這樣會有什麼問題?


不用懷疑迪西爸應該又是搞了一個『嗯嗯』給迪西出難題了 (已經不只一次了) :on_77:

qdenise 2013-06-08 03:27 PM

這個袋地,是當初分割造成,有切結書打官司的話應該會贏,

就本人初淺認知,要法院強制執行,必需先打贏官司,才有強制執行的名義。

不管是否過戶給兒子,那契約應該還是有效,民法有幾條專門在講袋地,迪西可以去看一下。


至於那個房仲用脅迫、詐欺手段逼簽下的同意書,要以打官司方式廢止,

這個有時效,要盡快進行,好像是知道有脅迫情事起一年內為之,不過要舉證,

如果時效過了,我記得老師說過,這種情形不屢行義務也沒關係,

詳細情形建議還是諮詢專業法律人士,小Q見解僅供參考。

上述情況,個人認為,打官司對迪西爸是很有利的,但礙於法律時效,要盡快處理。


那潛水很久的薑王爺,不曉得肯不肯撥空探出頭來,幫個小忙:on_47:

getter 2013-06-08 07:28 PM

迪西在與迪西爸溝通過之後 ...

迪西建議是交給法律專家處理比較好 ...

免得迪西爸又挖個大便坑 ...

因為房仲要的也是那條路 ...

因此必較頃向對 1 號地主提告的可能居高 ...

grc45 2013-06-08 08:35 PM

再親的兄弟也都要明算帳
親戚如此,交友也一樣

曖昧的人情到底還是需法律來解決
世間上從來都該以法來規範

奢談枉貼人情終究會走味
利益交關更是無人可豁免

除非是在作功德

a471 2013-06-08 09:21 PM

同意上面Q小姐所述~~

袋地的形成是因為整塊土地的分割所造成,當初協議全體持份地主須
提供紅色區塊範圍出來設置道路,此協議具法律效應應該有效!!

就算當初協議失效,袋地通行權也讓靠道路邊兩塊土地的持有者
必須讓出部分設置道路,不可能置身事外。

至於其他也建議迪西找名律師維護自身權益...

getter 2013-06-08 11:22 PM

引用:

作者: a471 (文章 2317834)
同意上面Q小姐所述~~

袋地的形成是因為整塊土地的分割所造成,當初協議全體持份地主須
提供紅色區塊範圍出來設置道路,此協議具法律效應應該有效!!

就算當初協議失效,袋地通行權也讓靠道路邊兩塊土地的持有者
必須讓出部分設置道路,不可能置身事外。

至於其他也建議迪西找名律師維護自身權益...

迪西也同意這樣的說法 ...

但是迪西爸只要被 1 號地主稍微兇一下就退縮了 ...

根據迪西爸媽的描述 ...

迪西有種感覺,就是 1 號地主,在賭幾個東西 ...

1.個是看看能不能從其他及後面的地主身上在拿到好處,據描述
有人好像給錢了。

2.看看後面的地主敢不敢告到法院去,沒有就繼續拖延。等到後
面的地主受不了後,就以超低價位或免費取得其他地主的土地。

-----------------------------------------------------
反正就找法律專家就對了 ... 免得迪西爸又挖了一個坑。

getter 2013-06-08 11:31 PM

引用:

作者: grc45 (文章 2317830)
再親的兄弟也都要明算帳
親戚如此,交友也一樣

曖昧的人情到底還是需法律來解決
世間上從來都該以法來規範

奢談枉貼人情終究會走味
利益交關更是無人可豁免

除非是在作功德

同意 ... 不過呢? 據迪西爸媽的描述是

早在共業的祖產分割之前,曖昧的人情早以變調 ...
1 號地主只會互相謾罵、拒絕溝通,且認為這祖產
應該只有他能所有 ...

所以囉早在迪西出生之前迪西爸那一輩,早就臭的無形容了 ...

又何必仁慈曖昧 ... 只能說迪西爸那一輩,只要一被 1 號地主罵一下
就全部退縮了 ...

grc45 2013-06-09 12:06 AM

引用:

作者: getter (文章 2317838)
同意 ... 不過呢? 據迪西爸媽的描述是

早在共業的祖產分割之前,曖昧的人情早以變調 ...
1 號地主只會互相謾罵、拒絕溝通,且認為這祖產
應該只有他能所有 ...

所以囉早在迪西出生之前迪西爸那一輩,早就臭的無形容了 ...

又何必仁慈曖昧 ... 只能說迪西爸那一輩,只要一被 1 號地主罵一下
就全部退縮了 ...

不要退縮﹗
透露個小祕密給您,我的至交同班同學,也就是前「加僑」的總經理-傅X蓬。
他就被自己的大哥傅X川給坑了,我很了解我的同學是如何被整與陷害的。
這種例子從古到今永遠都會重演,所以千萬要捍衛自己的權益。
我的同學現在一定很後悔自己實在太心軟了,但後悔已太遲了。
供參考~

a471 2013-06-09 09:18 AM

法律是道德的最後底線,既然用協商的無效那就走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臨路邊兩塊土地持有者絕對不可能全身而退,他想要你們跟他買通行權道路地?

直接走法律途徑.....直接割他一塊地來用...

getter 2013-06-09 12:03 PM

引用:

作者: a471 (文章 2317844)
法律是道德的最後底線,既然用協商的無效那就走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臨路邊兩塊土地持有者絕對不可能全身而退,他想要你們跟他買通行權道路地?

直接走法律途徑.....直接割他一塊地來用...

手頭上有當初要留作道路用地的同意切結書 ... 這可是土地分割前同意的事,

豈能讓那個地主在分割後要收通行權的費用呢? 此外法律也有袋地規定的。

迪西寧願花錢提告,也不願給這種不合於切結書、袋地規定等,強收通行權的費用。

LKKK 2013-06-11 04:41 PM

拉低賽了
 
哈哈哈!!!!

小老兒幾乎每天都會上來看一下唬爛區有沒有什麼新鮮的事
總想找個機會......拉低賽......一下

這下總算等到這件,可以拉一拉也可以賽一賽的的事了咩....
拜託樓主G老大,以後不要再掛什麼諮詢,好不好?
掛上了諮詢好像要拉就拉不盡興了...

小老兒不學無術,肚子裏面也沒有墨水,更不懂什麼法律了
不過小老兒還算有自知之明
會牢牢記得猜董版大的名言

沒有知識也要看電視,不看電視也要逛夜市

小老兒既看電視也逛夜市
所以........
就算沒知識也還有常識
G老大這回事,有常識就夠了

清明節已過了好一陣子了
耳邊似乎聽到....好像.....有人在問酒家何處有?
小老兒就上指、下指、前指、後指、東指、西指、南指、北指一番
四面八方都指遍了,總有一處正確吧!

請樓主仔細端詳了。小老兒要出.....指.....了
看錯了....看漏了.....
都不關小老兒的事

小老兒還是算為有常識的.....

........................出指了.........................

據說屎版 <----這沒錯吧?有錯的話是注音輸入法的錯.....
屎版的高人在回答酒家何處有時都先回答問題,再給結論,最後再說明細節

小老兒這點常識也有
那就在此,打腫臉充胖子,東施效顰一下

問題一:其中靠馬路的 1 號地主,在土地完成分割後,使用各種理由推託、反悔
拒絕釋出這個紅色虛線處的土地作為道路用地。且1 號地主刻意避不見面、拒接
電話,迴避談論協商該紅色虛線處的道路土地,這樣會有什麼法律問題?


答:對已方不利的事,多數人都會虛與委蛇,連刑事被告都可實行緘默權,所以這部份沒有什麼法律問題。
要能在法律上伸張正義,全得靠原告站得住腳,努力爭取自已法律上的利益及保障。

問題二:1 號地主,把土地過戶給了其兒子,哪當初土地分割時,簽下必要的附加
條件的鋪設道路的切結書,法律上仍有效力嗎?


答:土地分割、買賣時簽下的約定書狀,原則上法律效力不及於善意的第三者,不過本件不同,本件分割後產生袋地問題,法律上有明文規定,約定書的效力不只及於繼承人,就算地主將土地賣給不知情的第三者,對第三者都有效力

問題三:後面 3~6 號的地主,要如何打通這條紅色虛線處的道路?

答:1號地主不依當初約定的協議,打通行路通道。其餘地主可對應提供通道而不肯提供通道的地主,提起訴訟,爭取自已的合法的權利。

問題四:若要訴諸法院,是以提告的方式? 還是申請強制執行?

答:要訴諸法律,此事只涉及民事,應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勝訴後取得執行名義後方得申請強制執行程序。

問題五:『法院提告』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是怎麼計算? 哪些人要負擔?

答: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的裁判費用,由敗訴的一方負擔。但也有例外。依法,只要被告承認過錯,並願依原告要求補償,此時已無訴訟之必要。而原告仍不徹回告訴,則不論勝負結果,裁判費用都由原告負擔。

法院的裁判費用及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請點選下址參考司法院所定的收費標準

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問題六:某個房仲業者,說要自己全權負責上述所有法律問題,結果中介買賣失敗,
房仲業者卻要求賣方賠償,法律見解為何?


答:
A.房屋仲介業者,依法只能依當初營業執照核可的營業項目營業,無權處理法律事務。即使取得委託代售人的法律委託文件。亦屬無權代理。
B.依樓主第七問的敘述,貴尊長不識字,在法律上有一定的保障。

問題七:房仲業者,當中介買賣失敗後,突然以欺騙、暴力、辱罵等方式,以此誘導
迪西爸簽下一分『在兩週內把紅色虛線處的道路弄出來』的同意書,這樣的同意書,
在法律上有效嗎? 有何法律問題呢? (迪西爸不識字,年紀又老)


答:請參考上條回覆B點。

以上先回答提問部份,結論及說明...
哇咧....
人老了,要上廁所先......否則.....嘿嘿...

待續.................

:on_78:

不飛 2013-06-11 05:39 PM

引用:

作者: LKKK (文章 2317940)
哈哈哈!!!!

小老兒幾乎每天都會上來看一下唬爛區有沒有什麼新鮮的事
總想找個機會......拉低賽......一下

這下總算等到這件,可以拉一拉也可以賽一賽的的事了咩....
拜託樓主G老大,以後不要再掛什麼諮詢,好不好?
掛上了諮詢好像要拉就拉不盡興了...

小老兒不學無術,肚子裏面也沒有墨水,更不懂什麼法律了
不過小老兒還算有自知之明
會牢牢記得猜董版大的名言

沒有知識也要看電視,不看電視也要逛夜市

小老兒既看電視也逛夜市
所以........
就算沒知識也還有常識
G老大這回事,有常識就夠了

清明節已過了好一陣子了
耳邊似乎聽到....好像.....有人在問酒家何處有?
小老兒就上指、下指、前指、後指、東指、西指、南指、北指一番
四面八方都指遍了,總有一處正確吧!

請樓主仔細端詳了。小老兒要出.....指.....了
看錯了....看漏了.....
都不關小老兒的事

小老兒還是算為有常識的.....

........................出指了.........................

據說屎版 <----這沒錯吧?有錯的話是注音輸入法的錯.....
屎版的高人在回答酒家何處有時都先回答問題,再給結論,最後再說明細節

小老兒這點常識也有
那就在此,打腫臉充胖子,東施效顰一下

問題一:其中靠馬路的 1 號地主,在土地完成分割後,使用各種理由推託、反悔
拒絕釋出這個紅色虛線處的土地作為道路用地。且1 號地主刻意避不見面、拒接
電話,迴避談論協商該紅色虛線處的道路土地,這樣會有什麼法律問題?


答:對已方不利的事,多數人都會虛與委蛇,連刑事被告都可實行緘默權,所以這部份沒有什麼法律問題。
要能在法律上伸張正義,全得靠原告站得住腳,努力爭取自已法律上的利益及保障。

問題二:1 號地主,把土地過戶給了其兒子,哪當初土地分割時,簽下必要的附加
條件的鋪設道路的切結書,法律上仍有效力嗎?


答:土地分割、買賣時簽下的約定書狀,原則上法律效力不及於善意的第三者,不過本件不同,本件分割後產生袋地問題,法律上有明文規定,約定書的效力不只及於繼承人,就算地主將土地賣給不知情的第三者,對第三者都有效力

問題三:後面 3~6 號的地主,要如何打通這條紅色虛線處的道路?

答:1號地主不依當初約定的協議,打通行路通道。其餘地主可對應提供通道而不肯提供通道的地主,提起訴訟,爭取自已的合法的權利。

問題四:若要訴諸法院,是以提告的方式? 還是申請強制執行?

答:要訴諸法律,此事只涉及民事,應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勝訴後取得執行名義後方得申請強制執行程序。

問題五:『法院提告』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是怎麼計算? 哪些人要負擔?

答: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的裁判費用,由敗訴的一方負擔。但也有例外。依法,只要被告承認過錯,並願依原告要求補償,此時已無訴訟之必要。而原告仍不徹回告訴,則不論勝負結果,裁判費用都由原告負擔。

法院的裁判費用及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請點選下址參考司法院所定的收費標準

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問題六:某個房仲業者,說要自己全權負責上述所有法律問題,結果中介買賣失敗,
房仲業者卻要求賣方賠償,法律見解為何?


答:
A.房屋仲介業者,依法只能依當初營業執照核可的營業項目營業,無權處理法律事務。即使取得委託代售人的法律委託文件。亦屬無權代理。
B.依樓主第七問的敘述,貴尊長不識字,在法律上有一定的保障,實務上其所簽署的法律文件。在訴訟中,法官多數不會認定有法律效力。(此部份重點在於貴尊長在庭訊時回答的技巧。回答的合宜,就可明哲保身)


問題七:房仲業者,當中介買賣失敗後,突然以欺騙、暴力、辱罵等方式,以此誘導
迪西爸簽下一分『在兩週內把紅色虛線處的道路弄出來』的同意書,這樣的同意書,
在法律上有效嗎? 有何法律問題呢? (迪西爸不識字,年紀又老)


答:請參考上條回覆B點。

以上先回答提問部份,結論及說明...
哇咧....
人老了,要上廁所先......否則.....嘿嘿...

待續.................

:on_78:

拜請....拜請...

拜請 薑王爺 出現囉.......

萬用多媒體播放器
點擊這裡下載


阿咧要拉低賽就大家一起來 ........... :on_07:

YaYa07 2013-06-11 06:31 PM

原來G大也是富二代....................

有錢的話就找個夠力的律師
沒錢的話也可找一些免費的法律諮詢啦!!!
(好像有些大學有這種組織)

凡事還是找專業的才是王道啦!!!
道聽塗說只能當參考啦!!!

生病要找名醫
有了產權糾紛還是找律師吧!!!
畢竟法律不是講道理的
他們講的是證據與法條啦!!

LKKK 2013-06-11 06:38 PM

好爽....好爽....
噓.....了好長的一波

我們敬愛的官長,偉大的猜董大倫...
還有那個,對了...就是那個.....
小老兒先給您們大佬請安
要怪都怪樓主G老大,有事沒事弄個什麼諮詢
害小老兒拉低賽都有心理負擔

不過,小老兒就是有這點骨氣
還是得先拉一下才過癮
敬請...路過的官長大人,閉隻眼先......

在噓那一波時就想到那可惡的活跳跳
真該千X萬X,弄個"斜2樓",害小老兒半夜上來史版
真是.....痛苦萬分
小Q,麻煩替小老兒加個"打小人"的......那個圖......

G老大要的結論及說明,小老兒盡興了.....馬上就上

在噓那一波時,想到那活跳跳"下面"

(好吃的兩粒)

整個人就笑得彎了腰
小Q再替小老兒貼個"笑彎了腰"....的那張圖....謝了...

親愛的九千歲,辛苦您了,公諸於世
只是小老兒就是不信,您的...真的....有....那麼.......大......

咳咳咳....
癈話少說,小老兒就直接上了
結論中不提法條,法條在說明時再附上
..................................................

結論

一、分割當初的協議書在本件案件中,並非重點。但可在一審庭訊時做為呈堂證據,證明當初分割時1號地主承諾提供紅線部份做為通路,也許多數法官會採用----依當初協議圖面核定通路面積。
此點在後續說明的部份會詳細說明。

二、此案的重點在於當初分割時就使部份受分割人的土地形成袋地。致使部份地主的土地無法連通即成道路或稱公路。

A.依法律規定,妨礙相關袋地通達於即成道路的地主,必需提供土地供袋地地主通行。
B.此類訴訟,要打輸官司十分困難,應該連律師費用都可省下。
C.此類訴訟為簡易訴訟,原則上開二次庭就會判決。
D.簡易訴訟在開準備庭前,會諭知原告與被告先到地方法院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多數案件都可調解成功,調解成功後,調解結果效力等同於判決確定。對方不依調解結果讓出土地,即可逕為強制執行。
E.上述這點就是為什麼連律師費都可以省下來的原因。在地方法院調解時,調解人會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告知雙方,未來判決的結果會是如何,無理或無勝算的一方多數會知難而退。那律師費就如同白花花的銀子擲入水中了。還不如拿來請小老兒吃冰。

三、訴訟書狀請自已撰寫,不會寫狀紙時,請至地方法院請教收狀處的義務工作人員,提供免費的書狀範例。

四、訴訟書狀的案由為"確定通行權存在"

五、相關仲介部份,因為所提供的資料不足,實在無法具體回覆。不過這部份在主體事件,就是本通行權案子進入法律程序後,估量無權代理的仲介公司會感知已無利可圖而自行退出。

說明.....
待續.....

LKKK 2013-06-11 09:52 PM

引用:

作者: YaYa07 (文章 2317948)
原來G大也是富二代....................

有錢的話就找個夠力的律師
沒錢的話也可找一些免費的法律諮詢啦!!!
(好像有些大學有這種組織)

凡事還是找專業的才是王道啦!!!
道聽塗說只能當參考啦!!!

生病要找名醫
有了產權糾紛還是找律師吧!!!
畢竟法律不是講道理的
他們講的是證據與法條啦!!

啊!
小老兒被抓包了.......
低調....低調.....再蹲低一點.....

敬請Ya版主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小老兒老紀大了,身子骨略虛,可....經不起您的鎚子
敬領教誨,小老兒會儘量謹言慎行

希望您賜教的"道聽途說".....

不是小老兒
因為小老兒說的都是自已少少的且僅有的一點點常識
雖然上不了檯面
可是字字都是自已逐字打的,不是從網路上剪貼來的

當然如此一說,小老兒肯定有所本,有所憑有據
請看第一篇回文中回答的第五點中
徹回告訴.....應該是"撤"回告訴
第二篇回文中第二點中
即成道路....應該是"既"成道路

如果是減貼來的應該不會有類似手急打出來的錯誤

噓....小聲一點說
小老兒才不會那麼小氣咩

只是寫錯字,不好14。找個墊背的........

繼續"拉低賽"了....

........................................................
說明

一 先來談談樓主所說的協議書

A.談到這點就得佩服小Q了。
沒錯.....只要涉及法律約定書類,都會有時效的問題。請樓主注意法律規定的時效。樓主G大所說切結書沒有終止時間、日期。認為應永久有效。

民法 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法律為了避免怠惰或疏於注意法律上的權利及義務,使相互間的關係一直處於不確定,因此規定請求權的最長時效為十五年。當然有更短的如:租金、利息等的給付請求時效為五年,住宿費、餐飲費等請求給付的年限為二年等等......。
所以台灣的法律最長的請求時間為十五年。

未定起始及終止日期,則十五年的起算日期從簽約日算起。
未定起始日期即以簽約日視為立即產生請求效力。如定了生效日期,則從生效日期算起。
未定終止日期,則以法定時效完成日為依據。也就是說簽約後十五年就時效完成了。時效完成後1號地主可以主張切結書中的他應負的義務已經失效。

那麼再提供一個法律小常識,民法規定請求權最長時效為十五年,台灣法律中有沒有比十五年更長的請求時效?

猜猜看?.......猜對了,請向樓主G大要一碗冰

哈哈哈,如果有.....不就違反法律規定了!

結果是......有

當然......會有這樣違法定規的機關一定來頭粉大了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107 號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永久有效

B.如果切結書還在有效期內,請於調解或訴訟時提出主張,請1號地主依切結書約定提供土地供通行之用。

C如果時效已過十五年,是否就無法主張1號地主依約提供土地?

答案可能會超出您的意料之外,正確答案是:否

依台灣法律的規定請求權已時效完成,那義務人(1號地主)只可以主張不履行義務,也就是不提供土地。但法定關係仍然存在,就是說他只能主張不提供土地,可是他應提供土地的義務仍然存在。如果我們能夠主張依其他法條,他有提供土地的義務,那法院就會依法判決依切結書約定提供土地。那就是依法條規定而非依切結書約定。一般實務上,法官會依約定書內容來判決。

D.有沒有上述其它法律條文來支持我們的論述。當然有!

二、再來談談袋地通行權的問題
A.提到這點就不能不佩服A大了。他老大竟然說對了......不簡單.....

B.相關袋地通行權的法條

民法第787條(袋地所有人之通行權)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請注意法條中明文規定使用人應支付償金,可是A大所說的是

直接割他一塊地來用

依法應該是買一塊地來用,難道是偉大的A大說錯了嗎?
答案是:A大絕對沒說錯,A大也不會說錯......夠狗腿了吧!

因為法條中有定規"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
這法條中所說的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就是在分割時分割者依自已的意思,分割出袋地了,就不應使用本法條。應使用下列正確法條。

C.無償袋地通行權法條

民法第789條(通行權之限制)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這段說的就是讓與或分割之時,分割人已預知會分出袋地,那有通行權之人,也就是袋地地主可無償使用其餘分割人可通行之土地。

這也就是先前結論中回答時小老兒所說的,有沒有切結書不是重點了。沒有切結書,法律關係已非常明確的界定,只要引對法條,官司要輸也難。且還能無償使用通行土地。

哇咧,休息一下
G大可以來碗冰嗎? 

呃?
不是真的冰,請學學活跳跳貼個冰圖吧!

這文寫得又臭又長,連小老兒自已看得都覺得煩...燥....

再待個續吧........

getter 2013-06-11 10:56 PM

引用:

作者: LKKK (文章 2317955)
啊!
小老兒被抓包了.......
低調....低調.....再蹲低一點.....

敬請Ya版主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小老兒老紀大了,身子骨略虛,可....經不起您的鎚子
敬領教誨,小老兒會儘量謹言慎行

希望您賜教的"道聽途說".....

不是小老兒
因為小老兒說的都是自已少少的且僅有的一點點常識
雖然上不了檯面
可是字字都是自已逐字打的,不是從網路上剪貼來的

...........................................................................
...........................................................................
........................... 字多 ... ... 恕刪...........................
...........................................................................
...........................................................................


這也就是先前結論中回答時小老兒所說的,有沒有切結書不是重點了。沒有切結書,法律關係已非常明確的界定,只要引對法條,官司要輸也難。且還能無償使用通行土地。

哇咧,休息一下
G大可以來碗冰嗎? 

呃?
不是真的冰,請學學活跳跳貼個冰圖吧!

這文寫得又臭又長,連小老兒自已看得都覺得煩...燥....

再待個續吧........

您可真是厲害的 ... 經過這番檢解釋 ... 迪西已經明瞭了 ...

可以試著先從法院的調解會下手 ... 不過看來看去若有個法律專 家會比較好 ...


感謝 ... 雖然是長篇大論,但能不失是一篇好文,也可讓版上有類似問題的版友們得以

『解惑』 ...


應您的要求 ... 『冰』來囉 ...

http://303.tw.tranews.com/Show/images/News/53396_1.jpg

http://iphoto.ipeen.com.tw/photo/comment/200904/cgmaaa24f55ff0c337104f8050260db2d6b943.jpg

http://iphoto.ipeen.com.tw/photo/comment/200909/cm200909129f24bbb3c1643ea51e1072bf6a7fa502507.jpg

http://ext.pimg.tw/sonata/1313968338-11e34ed29e9b88c4b7b37dbb35d379f0.jpg


這一家迪西也好就沒去了說 ... XX十二海裡的冰舖

qdenise 2013-06-11 11:42 PM

引用:

作者: LKKK (文章 2317955)
民法 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仍有疑問請教薑王爺:

關於消滅時效中斷事由,有(請求、承認、起訴)
這個例子中,迪西家在跟1號地主請求通行路權時就有中斷時效的法效果,可以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15年的時效。

但是《民法》第130條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不曉得這2條是不是要併在一起看?


引用:

作者: LKKK (文章 2317955)
袋地通行權法條

民法第789條(通行權之限制)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這段說的就是讓與或分割之時,分割人已預知會分出袋地,那有通行權之人,也就是袋地地主可無償使用其餘分割人可通行之土地。

這也就是先前結論中回答時小老兒所說的,有沒有切結書不是重點了。沒有切結書,法律關係已非常明確的界定,只要引對法條,官司要輸也難。且還能無償使用通行土地。

薑王爺說得很明白了,按民法789這條,迪西家應可以立於不敗之地。
協調會應有免費可諮詢的專業人員,不用再花那個錢了喔。

----------------------終於可以啦賽之分隔線--------------------------

啊~~~腦袋又在休眠狀態,絞盡腦汁不離題之後…忘了要啦什麼:on_68::on_51:

那個…斗膽請問王爺…這麼想吃冰…是不是天氣太熱…那個…那個焚身了:on_78:

LKKK 2013-06-12 01:49 AM

引用:

作者: qdenise (文章 2317958)
仍有疑問請教薑王爺:

關於消滅時效中斷事由,有(請求、承認、起訴)
這個例子中,迪西家在跟1號地主請求通行路權時就有中斷時效的法效果,可以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15年的時效。

但是《民法》第130條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不曉得這2條是不是要併在一起看?

哇咧....
看到薑王爺

拜....再拜.....三拜....

小Q姑奶奶....
小老兒就素小老兒,坐不更名,行不改姓
您要激偶,小老兒偏就回答您...
可是小老兒可絕對不敢掠人之美,可敬前輩尊號小老兒自知無德、無福亦無能享用
敬謝不敏

民法129條中所說的時效中斷,是權利人進行了下列三個行為之一
1.請求 如寄存證信函
2.承認 這是指債務人承認債務
3.起訴 這就不用說了。小Q是有法律知識的人,小老兒,只有常識

當然一眼看去就知道這三個行為的法律深度是不同的。前二個因素只是單純的私下行為的表示。第三個因素才是法律上認知的有效行使法定權利的方式。

所以會有民法130條的延續規定
意即權利人如果只行使了上述一、二項行為。在實務上無法爭取到法律應保障的權利。
得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如果不提訴訟,那無法取得實利,也只是延宕時日,權利還是在睡覺。時效即視為不中斷,繼續計算下去。

這裏也應該特別注意,129條第二項也提到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上述五種行為,視為已起訴

值得一提的是,只要經過訴訟程序,取得勝訴的確定判決(或上述129條二項五種行為的確定)。則時效重新計算。
依本案就是十五年,從取得確認判決開始計算。
請注意勝訴後別忘了在十五年有效期間內執行求償或強制執行,過了十五年疏於執行,一樣淪為時效完成。勝了也是一場空。

實務上最常發生的是,債權人(舉例:銀行)取得債權憑證後,債務人(向銀行借錢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一直無法取回債權(欠款),那十五年時間到之前一定要再走一趟法院重新取得新的一張債權憑證,再耗個十五年。雙方來比看看誰活得久了。

這裏比較有趣的一點
同法137條規定,原定時效短於五年的,如餐飲費的請求,原來只有二年。只要勝訴了。重新計算的時效都增長至五年。就是五年內都可以執行求償程序。

原來"來日方長"
...是真的!

所以....目前嫌不夠長的不用氣餒
總有一天會更長

偶是說時效咩,別亂想......

grc45 2013-06-12 02:15 AM

薑王爺,一天多前有看到帳號 JOHN 出現在本版,
當時我正在打俄羅斯國際電話中,來不及溝通.....

問題是 JOHN ,他有無看到此一主題呢?
莫非 JOHN 不是 薑王爺?

LKKK 2013-06-12 05:11 AM

引用:

作者: qdenise (文章 2317958)

----------------------終於可以啦賽之分隔線--------------------------

啊~~~腦袋又在休眠狀態,絞盡腦汁不離題之後…忘了要啦什麼:on_68::on_51:

那個…斗膽請問…這麼想吃冰…是不是天氣太熱…那個…那個焚身了:on_78:

呵呵呵!

這篇有14

看來得先恭禧Q仙姑,賀禧Q仙姑了

曾幾何時Q仙姑的道行,已經如此精進

小老兒自認喜好"拉低賽",也還自詡善於"拉低賽"

Q仙姑,那可就比小老兒強太多了

君可見
這仙姑有意無意之間,長袖輕舞之際
輕描淡寫的就這麼....
就這麼.....
就這麼.....

狠狠的吃起小老兒的"豆腐"了
:on_58:

還真是難得的好牙口
小老兒這麼老的"豆乾".....都啃得下企

深感不負女中豪傑的盛名

小老兒......
算了.....
甘拜下風

:on_85:

----------------------終於可以正經八百之分隔線--------------------------

小老兒還是得語重心長的叮嚀樓主二句
正所謂
宴無好宴,會無好會,訟無好訟

依所PO之文,看似雙方都是親友
能不撕破臉盡可能不要撕破臉

退一步想立時海闊天空
留一分情未來也好相見

各鄉、鎮、市或區公所都有調解委員會
不收任何費用
請至爭議土地經管之公所調解會去努力一下吧

隨便舉個例子,請點選入內看看詳情

台北市大安區調節委員會

不飛 2013-06-12 06:58 AM

引用:

作者: grc45 (文章 2317963)
薑王爺,一天多前有看到帳號 JOHN 出現在本版,
當時我正在打俄羅斯國際電話中,來不及溝通.....

問題是 JOHN ,他有無看到此一主題呢?
莫非 JOHN 不是 薑王爺?

照論壇理論上,

JOHN 的帳號是 JOHN ,

LKKK 的帳號是 LKKK 沒錯,

按陰陽 (這句話好像是怪怪滴) 理論上,

JOHN 是 長老會員 群組,

LKKK 是 註冊會員 群組,

所以結論理論上,

JOHN 是 JOHN ,

LKKK 是 LKKK ,

@.@" ..................................這是蝦密理論 ........:on_25: :on_25: :on_25:

a471 2013-06-12 09:36 AM

迪西家完成權益維護後是不是要搞個控土窯之類的BBQ大會阿~~

招待招待史萊姆臭皮匠法律團隊..

:on_45::on_45::on_45::on_45::on_45:

qdenise 2013-06-12 01:26 PM

引用:

作者: LKKK (文章 2317962)
哇咧....
看到薑王爺

拜....再拜.....三拜....

小Q姑奶奶....
小老兒就素小老兒,坐不更名,行不改姓
您要激偶,小老兒偏就回答您...
可是小老兒可絕對不敢掠人之美,可敬前輩尊號小老兒自知無德、無福亦無能享用
敬謝不敏

不管啦,反正薑王爺不出現開澄清記者會,

您就J冠L代,權充唬爛團法律顧問…

引用:

作者: 不飛 (文章 2317970)
照論壇理論上

JOHN 的帳號是 JOHN ,

LKKK 的帳號是 LKKK 沒錯,

按陰陽 (這句話好像是怪怪滴) 理論上,

JOHN 是 長老會員 群組,

LKKK 是 註冊會員 群組,

所以結論理論上,

JOHN 是 JOHN ,

LKKK 是 LKKK ,

@.@" ..................................這是蝦密理論 ........:on_25: :on_25: :on_25:

理論上……也就是說,還有實際上的說法…

這種此地無銀三百兩的開示,我們理解,謝老爺提點喔:on_65:

qdenise 2013-06-12 01:34 PM

引用:

作者: grc45 (文章 2317963)
薑王爺,一天多前有看到帳號 JOHN 出現在本版,
當時我正在打俄羅斯國際電話中,來不及溝通.....

問題是 JOHN ,他有無看到此一主題呢?
莫非 JOHN 不是 薑王爺?

他肯定看到了,史版草創時期就在版上活動,不可能輕易離開,

只是仙人總是神出鬼沒,才能保持神秘性,

應該在等待時機(第三頁還沒到呀),他老人家說過,不到第三頁不出現,

所以……兄弟們,上呀,趕快衝樓數喔……:on_17:

a471 2013-06-12 04:42 PM

高手總是.....來無影去無蹤、神龍見尾不見首......行蹤飄忽不定隱身於市......

原來我不是高手....:on_88:


樓下問小貓~言爹把妹去

貓在此區中~雲深不知處

:on_88:

LKKK 2013-06-12 05:35 PM

恭請諸位大德、姑奶奶、大爺們

手勢舉卡關咧
饒了小老兒一命吧...

小老兒乃清末民初人氏
在偶那個年代
欺世盜名
是要"砍腦袋"的滔天大罪

敬請各位.......大發慈悲
有道是
救人一命,勝造七級"胡塗"

幾位前輩提到的高人
清風道骨、學富五車、宅心仁厚
為了小命連這麼肉麻的話都說得出來,看來這小老兒還真不是個東西
小老兒就算竭盡所能,再修個一、二十年也難望其項背
能趴多低就先趴多低吧
恭請體諒實情,勿再破格抬舉小老兒了
呵呵呵,這才是實情,人說,抬得越高跌得越重咩,小老兒這身老骨頭可千萬跌不得的
千恩萬謝、五內銘感

再則,小老兒生平無大過,患只患在身無分文、胸無點墨,應屬罪不及誅
哇咧,這年頭誰看過分或文了,新台幣連"角"都看不到了,胸中如果有黑點,那還得了
小老兒雖然算不上人才。可也曾被妙齡美女公然在大街上追逐過
不就無心拿錯了傘桶中的傘,有這麼嚴重嗎?還追了二條街。唉!......
就連最能辨識好人、壞人的流浪狗。都曾緊跟著小老兒,趕也趕不走
提著那家出名的魯肉飯便當,連狗都識貨。看來還真名不虛傳

有證於上列諸點。懇請史版諸位大德
手下留情
放小老兒一馬吧!
讓小老兒得以留在史版繼續"拉低賽"
........................................
在此衷心感謝老爺,您的發文
實乃真知灼見,明察秋毫
得以撥亂反正,導正視聽

晚頓首百拜

LKKK 2013-06-12 05:58 PM

引用:

作者: a471 (文章 2317989)
高手總是.....來無影去無蹤、神龍見尾不見首......行蹤飄忽不定隱身於市......

原來我不是高手....:on_88:


樓下問小貓~言爹把妹去

貓在此區中~雲深不知處

:on_88:

敬愛的A大

恭請勿妄自菲薄

我等凡夫俗子
看山是山 看水是水

所謂的高手
看山不是山 看水不是水

您是高高手
在史版助人無數、功德無量

早已列名仙班

凡間之事,管它是山是水

恭請看好阿貓後宮
有朝一日
從"助人"無數,榮登"造福"萬民

史版屆時就擠爆了.....

猜謎人 2013-06-12 07:08 PM

我打醬油路過
q仙姑說要衝樓
我就到此一遊
為了表示我的法律素養
咳咳

以上出自民法
:on_88:

getter 2013-06-12 10:14 PM

原來那個協議書,時效可以因為某些『動作』 ...

得以重新計算 ...

迪西又學到了 ...

cwvdavid 2013-06-12 10:49 PM

講一下題外話....(看到一個好文, 手也癢了XD, 不打打字沒辦法止癢)


共同繼承人同一塊地的人, 通常100%都是血親(除非有養子之類的一併來繼承)

迪西家的情況, 沒意外的話, 1號土地的繼承人應該是家族中的[長兄](迪西爸爸的大哥)
而且還有生兒子(長孫 / 迪西的大堂哥)

----------------

在我的家族中, 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往生時,
父母繼承遺產時, 都會聽到....[長兄(大兒子)]要求多分1份
(意即長子的大兒子, 長孫會被當成是么子來看待.......說穿了也不過就是老一輩時期的認知)

另外就是很多男方, 會要求女生不得繼承之類的(在我的家族中也有發生)


因此, 那個1號地的繼承人, 當年一定是礙於法令問題,
再加上其兄弟姊妹(也就是迪西爸以及迪西的叔叔跟姑姑等人)不退讓,
使得他不得不妥協, 同意共同繼承該土地,

說穿了就是, 看到親戚就不爽, 看到親戚就會想到自己嘴邊的肉被瓜分走
(因此, 絕不會願意把自己那一塊地的任何一部份, 拿來做為土地, 讓你們得利的)

==============================
兄弟姊妹的感情...只在自己那一代會存在,
當兄弟姊妹各自成家之後, 自然就是專心在自己的家了,
絕不可能替其他人著想的(當然也是有例外啦, 只不過少之又少)







話說回來, 分割......有實質上的分割程序嗎?
(土地所有權狀上面是 100% 嗎? 如果是, 那就真的是分完了...)
(還是上面寫的依然是 6分之1? 600分之100, 6000分之999之類的呢? )
如果是前者, 就應該只有道路的訴訟而已,
如果是後者, 可能連地都還沒真的分割.....

qdenise 2013-06-12 11:17 PM

引用:

作者: cwvdavid (文章 2318021)

話說回來, 分割......有實質上的分割程序嗎?
(土地所有權狀上面是 100% 嗎? 如果是, 那就真的是分完了...)
(還是上面寫的依然是 6分之1? 600分之100, 6000分之999之類的呢? )
如果是前者, 就應該只有道路的訴訟而已,
如果是後者, 可能連地都還沒真的分割.....

這裡適用的是民法,民法是任意法,

共同繼承的土地,基本上會遵從被繼承人當初畫分的等分、

或持有者協議好每人分多少,不會強行規定就是幾分之幾,

值得注意的是,在分割登記前

各受讓者持有的土地是公同共有,並不是指持有土地的哪裡到哪裡,

而是全部的土地是共有的,每人持有的部分是名義上的幾分之幾,

例如六兄弟每人分得六分之一,並不是說把土地畫分好後,1號是甲的,2號是乙的這樣,

而是六兄弟共同擁有這片土地,若有使用收益不管在這塊地的哪個部分,都要均分給六個人,

待確定要分割時,協議好分割的地界,再去登記,此後每人持有才會是分好的那一塊。


----------------------哎喲喂,功力大退,這麼久才到第三頁之分隔線---------------------

眾善男信女,請淨身焚那個……香,恭請薑王爺大駕光臨……

getter 2013-06-12 11:56 PM

引用:

作者: cwvdavid (文章 2318021)
講一下題外話....(看到一個好文, 手也癢了XD, 不打打字沒辦法止癢)


共同繼承人同一塊地的人, 通常100%都是血親(除非有養子之類的一併來繼承)

迪西家的情況, 沒意外的話, 1號土地的繼承人應該是家族中的[長兄](迪西爸爸的大哥)
而且還有生兒子(長孫 / 迪西的大堂哥)

...... 字多恕刪 ......

您還真是厲害,一發必中 ...

詳情就不說了,只能說這位大伯,在迪西爸那一輩,可是搞得其他兄弟姊妹都不爽 ...
還常常說話不算話 ...,迪西媽說,這個大伯以很久前常常放話說總有一天要迪西爸去死 ...
結果很久以前的某日,還真的去拿農用器具的一種(類似叉子),把迪西爸插到受重傷 ...

好在迪西爸沒死, ... 不然迪西現在就不會在這裡了打字 (連註冊當會員也都沒有了) ...



謎之聲:『那迪西現在是 ...... 』 :on_72:




引用:

作者: qdenise (文章 2318024)
這裡適用的是民法,民法是任意法,

共同繼承的土地,基本上會遵從被繼承人當初畫分的等分、

或持有者協議好每人分多少,不會強行規定就是幾分之幾,

值得注意的是,在分割登記前

各受讓者持有的土地是公同共有,並不是指持有土地的哪裡到哪裡,

而是全部的土地是共有的,每人持有的部分是名義上的幾分之幾,

例如六兄弟每人分得六分之一,並不是說把土地畫分好後,1號是甲的,2號是乙的這樣,

而是六兄弟共同擁有這片土地,若有使用收益不管在這塊地的哪個部分,都要均分給六個人,

待確定要分割時,協議好分割的地界,再去登記,此後每人持有才會是分好的那一塊。


----------------------哎喲喂,功力大退,這麼久才到第三頁之分隔線---------------------

眾善男信女,請淨身焚那個……香,恭請薑王爺大駕光臨……

這裡已經是,由共同持分,轉成個別持分了。過程也是很複雜的 ...

當初是迪西爸與迪西爸的弟弟兩個人的名持分的,也就是說沒有大伯名字 ...

因為是當初爺爺去世前,是這樣的記得關係啦 ... 所以只有兩個名字 ...

最後是請代書專門研究後,與迪西爸那一輩的人共同討論後,才以那個圖面的方式分割
土地、道路土地規劃並寫上切結書、抽籤決定。 才以某種方式進行土地分割。 ...

豈料那的大伯就 ... 土地到手後就用盡各種 OOXX 來推託、拒絕、敷衍,或是今天說
好的啊 OK,等個三分種馬上翻臉說 ... 他沒同意。

也一直拿死去的奶奶說是給他的,不可以拿部分出來當路。

就迪西的瞭解與認知,把協議好的土地部份當路,跟死去的奶奶有關係嗎 ...
迪西爸的那一輩全被這個大伯搞到,快 ... XXX,還有人自殺,差點死掉 ...

米奇 2013-06-13 06:09 PM

引用:

作者: qdenise (文章 2318024)

恕略

----------------------哎喲喂,功力大退,這麼久才到第三頁之分隔線---------------------

眾善男信女,請淨身焚那個……香,恭請薑王爺大駕光臨……

http://img844.imageshack.us/img844/4792/72595687.jpg

小Q 可真厲害
有拜有保庇
拜...再拜...三拜

甘拜...

:on_81:

LKKK 2013-06-13 06:59 PM

糗了......
這下子糗大了.....

:on_70:

果真被YAYA07版主一語中的

在此小老兒焚香沐浴... 敬誠禱告上蒼
薑王爺可千千萬萬別現身

小老兒這濫芋充數的半瓶醋
見光可就破功了....

薑王爺只要法輪一揮
小老兒就得滿地找牙齒了

這下子沒"低賽"可"啦"
可怎麼得了!可怎麼得了?

.....................糗了的分線...................

古代御醫能懸絲把脈,現代神人會隔空抓藥
說真的小老兒.........跟本......不信

可小老兒也幹了這回事...

哇咧....

打麻將...放炮了...立即洗洗牌....應該不用付錢吧?
請問小Q仙姑...您的法力是否可使覆水重收?

洗牌了....洗牌了....努力洗牌中.....

再怎麼猜應該也猜不出來.....可能只有猜董會猜中吧
G大貴尊長分割前的土地,不是繼承自貴尊長的尊長...繞口令?
而是自有土地

那麼"豬"、"羊"可能就會變色了

小老兒看到G大前文寫到分割前原地主是貴尊長及其弟時
差點從椅子上摔下來
這實在有違常情,可見貴尊長當時一定承受很大的壓力

民法789條 法條請自行參考前PO文
適用這條的條件是...得滿足
787條規定中"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

簡單說明就是,"土地所有人"依自已的意思分出袋地,才適用789條
除此之外適用787條

這條文中說的土地所有人是分割前土地的擁有人,也就是G大的貴尊長

法律訂定的原意,旨在保障善良的無辜者、受害人或第三者。
而當初申請分割土地的申請人正是G大您的尊親
依法只有他及共同持有人,有權提出怎麼分割的方式,地政事務所才會依申請核定分割

原本G大您的尊長是被分割人(受害人),現在變成分割人(加害人)

原本繼承自它人的被分割人,當然應受法律保護。
現在豬羊變色,角色轉為分割人

既使有協議書,可能也會很難回答以下假設性的提問

"當初是你申請分割的,分割方式也是依照你的要求。如果當初要分出道路,你有權在當時就直接分出道路來了。為什麼當初不做?現在才來浪費法律資源?"

看來麻將打到這地步,很難再繼續打下去了....

有沒有其它方法救回目前的窘狀..............

唉...........

G大...小老兒肚子餓了。

上個好吃的陽春麵圖....

....................糗完了的線..........................

小Q....如果薑王爺現身了
請趕緊通知小老兒,小老兒的電話:0800-0000000
小老兒早就空空空空空.......了....
得去躲到馬里亞那海溝先了......

qdenise 2013-06-13 08:54 PM

迪西爸爸分割的:on_72:

醬子會適用789,就算路開出來,也可能要付價金:on_52:
(價金還是償金,記不太清楚了:on_47:)

米奇 2013-06-13 09:42 PM

引用:

作者: qdenise (文章 2318066)
迪西爸爸分割的:on_72:

醬子會適用789,就算路開出來,也可能要付價金:on_52:
(價金還是償金,記不太清楚了:on_47:)

是償金,如果金額很大
那就叫作 大長今

:on_14:

米奇 真的是壞...
:on_74:

---------------傳說中的喇迪賽分隔線------------------

土地所有人就其土地任意為一部之讓與或分割,使土地成為袋地,因此增加周圍土地之負擔,屬任意行為所造成之結果,與民法787條規定之情形有所不同,應適用民法第789條之規定。


民法第789條規範目的是土地在未讓與或分割前原本有適宜通路可供對外聯絡,經由讓與或分割任意行為致產生不通公路之情形,係出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意思,為可預見之情形,應事先尋求合理解決,不能因土地所有權人任意行為,而加重其他鄰地所有人之負擔。

-------------------就是那條線、就是那條線-------------------------

米奇 只是略懂、略懂

不飛 2013-06-13 09:52 PM

引用:

作者: qdenise (文章 2317985)
理論上……也就是說,還有實際上的說法…

這種此地無銀三百兩的開示,我們理解,謝老爺提點喔:on_65:

我可沒有明示、暗示、開示、宣示甚麼喔,

小阿姨不要陷害我於水深火熱不倫不類 ..... :on_08:

我只說 JOHN 是 薑王爺 ,

而這個 LKKK 則是 "賽"王爺 ,

還請小阿姨仙姑娘娘茗茶...不.... 是明察 :on_43:

getter 2013-06-13 09:55 PM

有個怪怪的地方說 ... 雖然是迪西爸分割的 ...

但是 ... 迪西爸不是路邊的地主啊 ...

有哪種原地主刻意分讓自己變成袋地的嗎? 自己加害自己 ... ??



還是先去法院的免費諮詢問問看吧 ...

米奇 2013-06-13 10:17 PM

引用:

作者: qdenise (文章 2318066)
迪西爸爸分割的:on_72:

醬子會適用789,就算路開出來,也可能要付價金:on_52:
(價金還是償金,記不太清楚了:on_47:)

說到錢就會讓人傷腦筋

:on_74:

無償通行:無須支付償金情形,係指「單純通行」,無須開設通路之情形,如有開設道路之必要者,對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民法第788條第1項規定)。

YaYa07 2013-06-13 10:36 PM

引用:

作者: LKKK (文章 2317955)
啊!
小老兒被抓包了.......
低調....低調.....再蹲低一點.....

敬請Ya版主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小老兒老紀大了,身子骨略虛,可....經不起您的鎚子
敬領教誨,小老兒會儘量謹言慎行

希望您賜教的"道聽途說".............

LKKK熟讀六法全書
看來以前不是幹過律師
或者像我大伯那樣
為了打官司把六法全書背爛了

道聽塗說只是說論壇上片面的解說是不足夠的
並非敢針對LKKK大師爺啦!!!

G大只是做了簡單的承述
1號地主不願讓出道路
那2號地主呢???
1..2號地之間必須要有道路嗎??
其兩旁的地也可以讓出道路

我是比較奇怪為何當初分割時
不直接就將該道路分割出來啦!!!
幹嘛還要大家互相持有再割讓

那6塊地顯然是給6個地主吧!!
不然1號地主若也持有6號地時
豈會不肯乖乖讓出道路呢??

說再多的法條
還不如去找個當地夠力有經驗有關係的律師來擺平啦!!!


所有時間均為台北時間。現在的時間是 03:08 PM

Powered by vBulletin® 版本 3.6.8
版權所有 ©2000 - 2024, Jelsoft Enterprises Ltd.

『服務條款』

* 有問題不知道該怎麼解決嗎?請聯絡本站的系統管理員 *


SEO by vBSEO 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