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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政論說法 ... 業主開被抓直播,有空中串證、滅證之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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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請問有無立法說不能在同一狀況下開直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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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也曾發生臉書職播的事件 警察高速公路攔查 結果開槍打死黑人駕駛, 他女友也是臉書直播現場 美國警察或事後媒體或司法界有人說什麼嗎?? 記住他們只是證人, 不是罪犯或嫌疑人 而且和誰串證, 那個大陸留學生還被關押在牢裡 檢警沒有證據就隨意逮人, 抓的還只是證人身分的人 他們沒有被通緝, 也沒有犯罪事證 只是證人身分, 檢警怎能登門搜查與拘提 那些綠色政客真的很無恥呀!!! 自己都沒依法行事了 還有臉說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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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祭出各種違反人權的政治事端,企圖轉移人們的焦點,並利用御用傳媒大事宣傳。 這些端倪就是做賊心虛的反常窘狀,民主進步?人權法治,去她X的蛋,怎會一夫多妻生下這禍害! 美國 CNN 不斷的在插播著四個年輕人被非法逮捕的片段,原本台灣還剩下的唯一可以驕傲的民主和人權現在都被禽獸們糟蹋了。 加拿大人問我,你一直在自詡的台灣之一切,怎反而會被民主進步黨踐踏了?我說那些本來就如金小胖的典型作法,一點也不驚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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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 犯罪嫌疑人 被告..因為大家傻傻分不清 每個身分在法律常都有不同的權利 證人哪有什麼串證 滅證的說法?只能適用被告 綠媒及綠名嘴知道很多人缺乏這方面的常識,故意混淆視聽 連法務部長都跳出來說不能開直播,哪請部長說一下,據哪一條法證人不能開直播? 這次事情鬧大了,事發第一天,有個台南的立委黑白講,說已經查了一年多現在是收網 講到罪證確鑿 最後四人訊後請回...注意..有媒體用"無保請回",其實也是錯誤的 請回就請回..他們離開地檢署時的身分仍是證人,既然是證人哪有什麼有保無保的問題? 綠立委說到他們四人死定了,怎麼大炮打下來及勞師動眾後,四人仍是"證人" 這下檢調單位落漆了,見笑轉生氣要找下台階 法務部長 綠媒 綠名嘴又再把焦點轉向搜索不能直播 放大這個議題來蓋過司法粗暴亂抓"證人"的事實 更好笑,有無恥名嘴要為此事護航 居然敢說馬英九時代就在查 什麼事都拖老馬出來坦就對 這不是國安等級的案件嗎,你名嘴這麼偉大?連什麼時候開始查都知道,有沒有洩密之嫌? 要不要去查一下檢調是誰洩密告訴名嘴的? |
糟了阿貓影音資料庫有二十幾萬顆硬碟ㄝ........來人阿給我準備六顆魚雷:on_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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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X主播道: 台籍海外詐騙被移送大陸宣判 10~15年並 "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 是台灣刑法中的從刑 但大陸並不叫 "褫奪公權" 類似的名稱是 "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的人權範籌也比較多 http://www.ntc.moj.gov.tw/ct.asp?xIt...e=19810&mp=017 這裡面就有檢察官道出 雖然記者是以台灣的角度播報 但此一說法會誤導民眾 台灣的 褫奪公權 中的 公權 說真的對很多人沒什麼(因為根本政治冷感) 但大陸的 "剝奪政治權利" 內容包括 "言論、出版" 如果你被關且宣判,那在牢裡就形同封口 嚴重性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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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這裡很多鄉民在嘲笑,他在大陸有什麼政治權利?真可笑 重點是"言論"的權利 不懂的媒體說,宣判後他被監控跟老婆和親人會面不敢多說話 不是監控而是判剝奪政治權利後就不能隨意發表言論,否則又多一條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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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 這是沒有法學之普通人會這麼想 也沒錯 但就法學而言 並非不可能在坐牢時他不會入籍 (變成大陸公民) 而且大陸對台灣人的定義是 情人以上 家人未滿 (要說是外國人也不是) 且 剝奪政治權利 與我們的 褫奪公權 一樣是 "從刑" 也就是法條裡寫在同一行的 (有點像是 "併科")刑罰 法官必須把它一併宣判 不然就是不遵守法條的宣判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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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片論一項罪,一罪一罰(什麼罪適用?什麼罪不適用?這是由當今政府說了算) 他可能成為史上第一人因硬碟有超量片片被判無期徒刑的人:on_65: 陸生共諜案還有個謎團?不是一案不能兩辦嗎? 他違反國安法早已起訴進入審判程序 檢調能否在一審已判刑的案件再開花去另辦他案 而被告仍然是這陸生? 比方說,起訴他的時候查到跟五人聯絡取得所謂機密 現在發現似乎不足,原來他聯絡的不只五人,能否把其他人再拉進來加重這個陸生的刑責? 或是利用這個陸生,看看能否把新黨幾個年輕幹部拉進來當成是被告,另立他案? 除了我之前說的補強他是匪諜的證明,更可牽扯上統派的政黨,讓大眾覺得新黨去參與是理所當然的事? |
一罪一罰 數字可以累積
坐牢分 有期 與 無期徒刑 所以有期再怎麼加都不會變成無期 就算宣判你200年 除了法條裡有言 "各刑合併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外 法條裡還有 "坐牢極限" (是幾年?) 但阿貓不是人類 (如沒飼主)有犯罪赦免權, 最多就是被當成物品處分掉 ========== 司法調查有個 "分案調查" 講法 可以把他說成 案外案的一種辦案手法 分案調查 可以理解成因為"本案"已調查終結或是事證明確 就先行開庭審理 而與"本案"另行產生的部分分開進行 案外案(他字案) 則是發現的另一個刑事案件 (不同屬一個犯罪行為) (通常案外案事後宣判有罪,就可以累積刑罰 但 分案調查 則不一定 要看檢察官使用的法條 是否與"本案"同屬一個犯罪行為 及 法官見解) 講這些就是要說 既然陸生案 已偵查終結 (當初沒有分案也沒有案外案) 就證據而言 犯案人已明確就他一位 法庭法官 也沒有指稱需 另案調查 且 這5人到大陸是最近的事 實在難以與因為 "以前認識" 扯在一起 既然法理上無法 證人轉被告 所以唯一可能就是 綠色恐怖啦~ (墨綠色~!可能是大腸癌) =============== 總統府說事前不知道~ 別傻了 調查局都知道要偷偷 強制撿屍 可見知道這是多麼的附有政治敏感性 一定會往上報的啦 除非菜桶裝的都是餿水 底下的人都這麼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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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大巨蛋案把老馬的前市府秘書長列為被告,以圖利罪起訴,同時分案調查馬英九在大巨蛋涉圖利部分 我是沒看過已經移送到法院審理,一審都判出來了,還分什麼案? 除非法官審理過程中發現還有潛在被告 或是說發現有些證人根本就是共犯 法官也只能依職權追加告發,檢察官再另案辦理,可是這個主體還是要有"被告" 或是說法官審理過程,起訴書有這四人出現,覺得有需要傳喚他們作證,也是法官的事 否則,這次案件的主體是啥?誰涉及國安法,誰是被告?需要傳這四個證人? 既然涉及國安法,國安單位說不知情,國安局長不知情? 總統不知,行政院長 總長..通通不知 所有人都不知,但是有個綠立委知道,還說檢調查了很久現在收尾 所以是這個立委指揮辦案的嗎? 真奇怪? 他們現在佔國會多數,在野太弱勢,也不可能要到任何答案,只要檢調說涉及國安機密的案件,無需公開交代,完全拿他們 沒輒 |
大概那四個傢伙把台灣名產賣給大陸買家了.....
帶了幾箱台灣鳳梨酥去對岸轉賣牟利....出賣台灣:on_07: |
頭都昏:on_22:
終於搞懂是什麼一回事 陸生現在被關,審判的案是他過去要策反我們一名外交官員取得情資 是這名官員檢舉他 現在另案是陸生周泓旭拉攏新黨幾名幹部,罪名是"發展組織未遂" 所以王炳忠幾人的罪名可能是"加入匪諜的組織未遂":on_88: 而我們的國安單位在他被關前完全沒查到他來台灣跟什麼人來往? 羈押後一審都判出來,才知他要拉攏新黨的人? 有人說他的FB有很多藍營的人加了好友,當然有新黨王炳忠等人,檢調早就知道 怎麼等到現在才另案查? 還有洪秀柱也是陸生FB好友之一,怎麼檢調沒去搜洪秀柱?杮子挑軟的來吃,沒想到軟的還是吞不下? PS:難怪有人會說,陸生真的是匪諜嗎?怎會有這麼笨的匪諜?老蔣是怎麼丟掉大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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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沒規定律師不能進入 那就是可以進入才對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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