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4-17, 12:41 PM | #17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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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裡不死蚊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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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therlevel (2007-04-17)
感謝您發表一篇好文章 |
2007-04-19, 04:38 PM | #22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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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注意而未注意,依有翅族管理條例,蚊類可於人類住家陰暗處躲避,本案被告 Ano 天師 明知插座乃法定陰暗處,於使用電器前未盡檢視之責而貿然使用,此過失致該蚊遭電殛而亡 .......
該蚊家屬求償十年份無限制鮮血提供 ................ 同時造成行為人自心受創;損及國家利益,情節輕微;然罪行重大! 國家對行為人求償自費心理重建,專科輔導十年,不得易科罰金; 同時在一年關察期內不得使用任何個人化電器及用品 (含電腦... PS.「中通文疏 - 關察」:「先關起;再慢慢研究如何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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