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10, 09:32 AM | #46 (permalink) |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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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也就是說如過告下去,好像只有用路申請人會有事囉 ..., 市公所,單純為依法辦理 ...。 有關變成公有年限 ...,我然跟我看新聞想的一樣,有爭議時由最法院判定, 不是 20 年 ..., 還真是感謝 JOHN 大大呢! 對於有沒有不動產的人來說,這個是不知道卻又是 很重要的知識呢! 所以多,民代說「沒有所謂鋪路下去 3 個月就變公有的事」。其實是錯的 那「鋪路下去 3 個月就變公有的」粗略之說,是以法院來做最後的判決為準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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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0, 10:47 AM | #47 (permalink) |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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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蓋什麼都有利益掛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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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愛的時候,可以不公平;不愛了、分開了,總該公平了吧 重情重義重粉味 愛台愛鄉愛查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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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0, 06:13 PM | #48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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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G大對此有興趣,小弟可以再解釋詳細一點 地方政府依有通行權人的申請舖設馬路,只是執行公權力無違法之虞 不過先決條件是"接受有通行權人的申請" "公用地役權"的部份如已時效完成 也就是說成立了。那所有權人不管有沒有收到補償 都不得主張收回土地或設置障礙物阻止他人通行 當然土地還是私有。也可以買賣處分 只是買主大概很難找到吧? 行政法院76年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主張其期限為20年的理由 主要還是援引民法769條的規定 民法第769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20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其實這和實際的狀況不合。因為公用地役權佔用的土地,絕大多數都是所有權人完成登記的土地。 法界人士多數認為時效太長,應該引用同法第770條規定 民法第770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10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這二條法條的差異只在"善意並無過失"而已。道路使用人應屬善意並無過失的吧!只要是善意的十年就可完成時效 因此大法官才會在85年4月第四百號解釋文中取消了20年期限的判例。不過在該解釋文中未明訂時效,謹訂明要年代久遠。使這十來年間各級承審法官沒有任何依據。只能自由心證。 小弟剛剛上網查了一下。目前能找到最短的時效完成判決是三年。 當然只要這個時效沒有明訂下來。總有一天會有法官判出三個月的判決 這一點也不希奇,只要您參觀過公開審判庭,你一會聽過多數的證人在陳述證詞時。對二、三個月前發生的事,會說時間太久了。早就記不起來了。 所以G大您說的三個月完成時效。如果碰到一個想特立獨行的承審法官誰敢說不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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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a551977 (2008-07-10),getter (2008-07-10),qdenise (2008-07-10),uplander (2008-07-10),我愛一隻毛 (2008-07-11)
感謝您發表一篇好文章 |
2008-07-10, 08:33 PM | #50 (permalink) |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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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間的事都是如此....人不會自私......就沒有公道這字眼了 打個比方說~~人人都會尿尿但.....每個都不願意在自己房間裡放尿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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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老了不想像以往只是打嘴泡閒扯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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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0, 11:27 PM | #51 (permalink) |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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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想開點 ...,反正所有權不是"我本人",我會看開一點點, 不過...,是市公所有錯在先,還要人強迫中獎,該捍衛的權益還是要捍衛的 ...。 不要放棄機會,反正有協調會 ... 1.單純的恢復原狀,還我家土地,這是對雙方都好的。 2.依市價買下所有土地,反正因為一條路的錯誤鋪設給毀了。 3.以 1 月 1 期的契約,1000 萬來租阿。 4.證明是不可能接受的,擺明就是掩飾市公所的錯誤。 5.以上數種建議希望公所以第一種接受,否則告定市公所,還會申請國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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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1, 06:52 AM | #53 (permalink) |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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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過最重要的還是您家長輩及該土地所有權人士的態度,不然一切是枉然。 ps:找個民意代表成功率才會大.....像是與鄉公所反對黨人士 單獨一個鄰長是無法把該案辦成功的...應該是還有其它的共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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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1, 02:49 PM | #54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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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小弟敬重您的為人 才來回答您的這個部份 為什麼我在前些篇中不去提政府機關的疏失 主要還是不想害G大 看了我小弟下面的分析您就會明白 其實有的時候訴訟案件選擇被告--有很大的技巧和學問 選對了被告會輸的機會很小 選錯了被告會贏的機會就沒了 民法是私法。刑法是公法 如果要告政府機機最合宜的就是告公務員瀆職 這是公法的範圍 告贏了還有"國賠"可領 可是輸的一方會丟了飯碗甚至於入嶽 那麼被告的一方為了"生存",會不計代價去打這場官司 好!重點來了! 當政府機關面臨訴訟時 訴訟代理人(律師)的費用是"公帑" 當然每級政府機關也都有 很多的"法律顧問"(律師) 願意打免費官司(也許未來會有利益交換?) 申請人(所謂的鄰長)如果單獨是被告時 他要自已花錢請律師 如果他和政府機關一起列為相同被告時。可使用相同的訴訟代理人 那律師費他一毛都不用花了 不和您打到底才怪了 原告 (也就是G大這一方 ) 不論贏或輸。訴訟代理人的費用都免不了。要自已出 以私人的"財力"和"公家的預算"去打官司 您認為誰可以"挺"得久 如果我是G大的訴訟代理人 我不但會建議他告申請人、政府機關 還會建議他去告舖設道路的營造公司 (套句廣告詞:告得越多....領得越多) 因為所有政府機關的建設工程都有"圖說" 不依發包內容施工,他的責任最大 這部份也是最容易舉證的 而營造公司最好告 一、二庭下來就和您和解了 "回覆原狀"和"賠償損失",是營造公司的責任 那麼"回覆原狀"本來就是他的專業 好了第二個重點來了 當民事訴訟和刑訴訟(告官)一併提出時 刑事案件優先於民事案件。也就是說刑案先審 這樣的瀆職案,大約可以審個三到五年 因為是合併案件。刑案審完了民事案件才會依刑事案件的判決來做裁定 那麼G大的律師費用肯定超出台幣百萬元 這還不包括如果敗訴時的訴訟費用(訴訟費用估計比律師費用少,不過不會少到那裏去) 第三個重點 訴訟的目的是要贏得官司 可是往往因為意氣之爭會形成 "贏得面子輸了裏子" 重點就在原告有沒有自已興訴的能力 如果不用請訴訟代理人自已有能力打官司 G大的這個案子輸的機率幾乎等於"沒有" 如果要委請訴訟代理人來打這官司 那麼贏的機率也一樣就是"沒有" 因為就算是民事訴訟 "確定道路通行權不存在"的官司 隨隨便便就可以打個三年以上 就算打贏了官司。律師費往往比被占用道路的價格高出甚多 這樣的結果算不算是"贏"? 這也就是實質的"贏得面子輸了裏子" 對不起先進廣告一下 最後的重點容後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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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1, 06:42 PM | #56 (permalink) |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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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1, 06:46 PM | #57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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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大:
請您原諒小弟 在多數的情形下沒有正面回答您的問題 因為法律的事件錯綜複雜 在沒有"完全正確"的取得個案"要件" 往往善意的建議也有可能會害了您而不是幫助您 F大算得上是個可以交朋友的性情中人 他先會勸您想開來,為公益犧牲小我 當他發現事實可能不是想像中單純 又會為您請教律師,謀求伸張正義 看得出來他是個可以為朋友二肋揷刀的人 可是如果您採用了F大的建議 有可能會延伸出來不是預期效果時的困擾 這樣反而扭曲了他的善意 因而做出上篇回應 如有判斷上的錯誤 還請F大原諒 .................................................................................. 至於G大您的問題 先前不敢冒然回答您的問題 是因為您的情緒還在盛怒之下 人在盛怒之下往往無法慬慎的思考問題 到了目前的地步 G大氣也消了大半 不說好像小弟也太不盡人情了 其實一個訴訟案件 只要疏漏了一個致命的"關鍵" 可能會逆轉全局的勝敗 不過沒關係 任何事情都有"簡易處理法" 以下是簡易處理方式 ....................................................................................... 法律講究的是"證據"而不是"轉述"或"傳述" 請您先至地政事務所申請相關地號的 一、地籍圖謄本 二、該地段、地號的公告現值 這些可以由代理人申請,不過您要帶所有權人及您自已的身份證明及印章,也要知道正確的地段、地號 知已知彼才能百戰百勝 A、請查看謄本中是否該地已劃為道路用地 (在都市計劃區內預定道路用地,不論興建與否在謄本中都會有標示) 如果已標為道路用地 那收捨起憤怒的心情去爭取較高的補償金額吧! (依法道路補償為公告現值。可是有但書,可以加成,加成最高不得超過現值的40%) 如果沒有標示為道路地請進行如下的評估 B、如果沒有標示為道路地 請長輩告訴您被占為道路的位置,依公告現值計算出占用地的公告現值為多少 如果現值在20萬之內,這官司不必打了,到最後就算蠃了您也會被長輩罵到"挫屎" 為什麼?看過我先前留言的都知道了咩 勸您就此跳出是非圈 如果現值在20萬到100萬間。自已考慮。 有的時候。"爽"比什麼都重要。 要不然就不會有人為了"一元"的賠償金,花數百萬打官司 如果現值在100萬以上。去打官司吧!本來這官司就不會輸! 重點只是訴訟成本的控管而已 ......................................................................................... 除了簡易法還有沒有捷徑法? 有的! 如果您的敘述沒有錯誤 在調解會中請"道路營建廠商"到場 請您表明要告他的立場 如果道路真的是依鄰長的指示舖設下去的 依以往多次的經驗值,第二天,營建廠商就會自行把它"回覆原狀"了 那麼您就已經先立於不敗之地了 要不要調解,要不要告其它的人都是您的自由 他們只剩主動來求您的份了 有沒有風險? 誠實的說..........有! 承包政府機構的營建商多數有某種顏色的背景(對不起小弟也怕被告,不能言明) 某一天如果有一些大哥或小弟到您家中做一些不禮貌的舉動 我想百分之九十九的善良老百姓都會"認了" 除非您比他"大條" .................................................................................................. 提醒您一點 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雖然不是公務機關 不過依其設立的本質 它屬於準公務機關 也就是說 調解委員會做出來的"調解" 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效力上高於雙方合意的"契約" 多數的承審法官會採用調解的結果 所以調解會的決議要在謹慎的考量下再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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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1, 09:19 PM | #59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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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2.這個我沒遇過耶... 像工廠那種地是自己的法定空地,並沒有跟其他人簽訂道路通行同意書之類的,以後工廠不做了大門關起來誰還能進來,買賣也是整筆土地再賣的啊 引用:
是搞法律的吧,阿薑大比較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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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a551977 (2008-07-11),getter (2008-07-11),qdenise (2008-07-12),uplander (2008-07-13),古里特 (2008-07-11)
感謝您發表一篇好文章 |
2008-07-11, 09:28 PM | #60 (permalink) |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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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一條新鋪的路 ... 約200M(說不定更長)左右是不在地籍圖謄本上的, 而地籍圖謄本上、跟新鋪道路位置很相似的小長條比對 Google 地圖, 發現是灌溉用的渠道、水路。 而 Google 地圖上有明顯的為鋪此馬路的整地痕跡 ..., 原本以為合法的地方,地籍圖謄本上也沒有 ..., 難怪,我的長輩信誓旦旦的說,土地被市公所侵占,還有 ..., 當我的長輩去市公所查察時,引起市公所震驚與錯愕 ...。 現在只能等第一次協調會了 ..., 真的非常謝謝JOHN大大,讓小弟我學到不少的法律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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