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11, 09:33 PM | #61 (permalink) |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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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沒有看到 ... 沒有看到 ... 沒有看到 ... 來喝咖啡吧 ... 喝咖啡 ... 喝咖啡 ... 引用:
也謝謝一隻毛大大的解說,讓小弟的知識增加不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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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2, 12:22 AM | #63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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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G大您對最後的評估有把握
"最後的重點"就可以出來了 ..................................................................... 有沒有...不用花錢打這官司的辦法? 有的! 憲法第十五條有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 是G大您被保障的權利 政府機關在興建道路前 應依土地法第208條規定的範圍內方得徵收 亦得依土地法227條規定公告之 在都市計劃區內要興建道路一定要依 都市計劃法第四十八條完成徵收程序 如上述法定程序並未完成 而公所亦無法提出有通行權人申請開路的證據 公所發包建路已經明顯違法 這是公訴罪 您可以去地檢署 "按鈴申告" 請求檢查官依職權提起公訴 在第一次開偵查庭時,再附帶提出民事賠償請求 那麼如果刑事案件成立,附帶民事賠償案就可以成立了 因此您還可以不需負擔民事庭的訴訟費用 那您不必花任何一毛錢 就可以確保您的權利了 ............................................................................. 有沒有風險? 當然有!而且很大! 因為上述的要件是依您陳述得知 事實上是否如此,不得而知 當您的資訊是錯誤的時候,會有什麼後遺症? 一、資料錯誤時,檢察官偵查的結果是"不起訴處分" 同一時間也給對方告您"誣告"的機會了 刑事誣告的罪責不輕 法定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不可以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 二、在不起訴處分書成立的當時,也註定了您長輩的地一定會成為道路地 民事訴訟會依地檢查署的不起訴處分書去做"裁定" 這時已經無需經過審判了 因為同一事件,地檢署已經運用公權力調查過了 當然您還是可以依法獲得徵收的補償,您這部份的權利不會喪失 這也就是在該講的都講完了以後,才會告訴您 "最後的重點" ................................................................................. 醬子就真的玩大了! 因為天下本來就沒有白吃的午餐 敬請審慎考量 ................................................................................... 至於您提到的聯合訴訟 那只是同一案件被損害權益的自然人 共同提出訴訟的申請 如此可以分攤訴訟費用 與"成敗"機率完全無關 法官判案只看"事實"和"證據" 不會因為二造雙方--"人"的多少影響案件的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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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3, 05:09 AM | #66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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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早上接到一個朋友打電話來
這個朋友是小弟高中時的同學 在學校時和小弟最麻幾了 大學時他考上了第一志願 還出國留學 小弟不才, 上的是第三流的學校 當然往來就比較少了 目前他在台北某大學任教職 在電話中執意要小弟上台北一趟 理由怎麼問也不肯說 無耐只能開車跑了一趟 中午見了面才知道 原來他上個月在學術網路上和同行討論專業 不知怎麼的越談越火。順手打了個 "靠!" 然後下線 星期五接到法院的傳票 對方告他,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 本來這就實在不是---什麼了不起的大事 不過他怕留下了不名譽的案底 連教職也會丟了 所以十萬火急的要小弟北上謀求對策 算來我這個麻幾的還真命好 "X"這個字有"判例" 判決的結果是"微罪不舉" 如果他順手打的是"國罵"那三個字 那麼他肯定有事了! 如果再碰上我們都尊敬的女姓審判官 那可能事情 ----- 就會更"大條"一點 在小弟再三保證有"判例"可供參考的審判 承審法官絕大多數會依例判決 並替他把"答辯狀"撰完 他才肯放小弟回台中 在一個人開車回台中的路上小弟就一直在想G大的這個案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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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3, 05:21 AM | #67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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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擔心的是
當善良的史版水區網友 如果"公秤變事主" 在無意中踩了法律上的"紅線" 實在是件非常"扼腕"的事 "侵占"這二個字在法律上是個專有名詞("佔"與"占"字同) 它代表的就是刑事上的"犯行" 這個部份的定義是十分嚴謹的 不宜隨意使用 用肯定的語氣在網路上 指出自然人或法人"侵占" 已經構成公然散佈的要件 小弟有義務詳細說明這個部份 請參與過討論的網友花點時間閱讀 刑法第 310 條 (誹謗罪) 第一款、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款、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這二款的差別只在第一款是用"說"的。第二款是用"寫"的或"貼圖") 如果對造(也就是被指責的一方)是政府機關(公署)或公務員 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前項"誹謗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是"告訴乃論",不過第140條就是"公訴罪"了 也就是說"誹謗罪"雖然是刑法規定的範圍,但為了減少興訟的可能。只要無人提出告訴,法院不會審理。 侮辱公署罪是公訴罪。只要有人檢舉,檢察官就必需進行調查並依法不提或提起公訴。 即便無人提出檢舉,只要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知此犯行也必需依法偵辦。 這裏說的檢舉人不必是利害相關人,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檢舉 在此樓中曾肯定的語氣說過"這就是侵占"或類似言論的網友 如果"侵占"的推論不是事實 只要曾和您有過"不爽"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檢舉 如140條成立,第310條也跟著成立了。此二罪可以併立。也就是說審判的結果不是擇其重者來判,而是"加總" 我們再來看看"侵占"在本案中是否可以成立 小弟在第四十六樓曾說明"侵占"與本案無關 現在有必要再詳細說明 刑法第335條(普通侵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佔罪、業務侵佔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在336條中公務和業務的分別簡單的解釋就是 一個是公務員,一個是普通公司的職員 依52_台上_1418號判例,對"侵佔罪"有非常明確的界定 刑法上所謂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 簡單的解釋就是侵占罪要成立必要有的要件為,侵占者要已持有他人之物才能成立。(如公務員或公司的財務人員擁有保管現金的權力,藉機占為已有) 不動產以登記為要件。它人或政府無法持有您的不動產。 這裏所說的"物",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侵占"主要說的是動產(錢財等物)。 如果是不動產,小弟只碰過一件-----不動產買賣雙方互不信任,要求先過戶至代書名下買方才願付錢。而代書逕行賣出此不動產。這就合了侵占罪。 ......................................................................... 看了小弟的說明 親愛的版友如果您還不想更改在此樓中您曾確認的字眼 小弟無法可施,也只能乾著急 至於G大 小弟有個建議 請您將此樓的標頭 改為"佔用" 醬子百分之八十沒問題了 如果還能在佔用的後面加上一個"?"問號 闡明其不確定尚有爭議的性質 那就一百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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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3, 03:59 PM | #70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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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高興G大能"從善如流"
"佔用"只是很單純的陳述一個既成的"事實" 而"侵佔"是一個實質的"指控" 在法律上有非常明顯的分野 如果能在最後加上問號 是一個非常好的"自我保護"的方法 表面上--- 所有的觀看者都會直覺的感到你有強烈的"質疑" 似乎有些咄咄逼人的氣勢 實務上--- 在法的層面上 它只是闡明此事件尚有疑議,本人提出的只是"懷疑"而非"指控" 在可受"公評"的事件上。"懷疑"是完全不必負擔任何的法律責任 我們稍微注意一下就會發現 專門"爆料"的一些周刊或雜誌 往往會在標頭上加上一個"問號" 閱讀者只會注意那聳動的標題 不會介意那小小的問號 這也就為什麼不管它的爆料的正確性有多少 能"告得動"它的案件---卻寥寥可數的原因 ....................................................... 至於內文也請一併修正吧 法律上講的是"事實" 它不會管您的"位置" 在頭在尾還是在附件 效力是一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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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5 位會員向 JOHN 送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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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a551977 (2008-07-13),getter (2008-07-13),qdenise (2008-07-13),uplander (2008-07-13),我愛一隻毛 (2008-07-13)
感謝您發表一篇好文章 |
2008-07-13, 05:15 PM | #71 (permalink) |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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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阿 ...,台灣快要跟美國一樣是變成"告來告去的國家了", 真是可怕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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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2 位會員向 getter 送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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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3, 07:21 PM | #72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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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以後論壇可以考慮...
1.禁止網友討論法律問題,因為我們不是律師樓或者法院... 2.那都不干我們的事,用不著把人家的屎往自己身上攬.. 法律只保障懂法律、玩法律、弄法律的人.....難怪律師總沉默是金 因為開口就可以收費......G大你賺到了說,我之前被有牌的詐騙集團 對付時板上還沒有律師可以問呢.... 難怪國人總是怕事...因為怕麻煩、怕惹事..... 法對人來說最麻煩的就是你無形中就可以被人找到藉口告! 我國被法律人統治就可以看出高手不高手的差別,念到博士都沒學士厲害... 難怪古有宋世杰、方唐鏡.... 我以後也不想回硬體問題了,免的廠商用"損害商譽"對付.. |
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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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3 位會員向 a471 送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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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3, 10:20 PM | #73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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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大
看了您的留言,滿有憤慨 小弟心中滿是自責 您在史版具有令人尊敬的崇高地位 多少人受您的幫助而能免除走冤枉路 這絕對是件"大功德" 千萬不可因噎癈食 否則小弟會被史版的網友 吐口水,淹史了 其實小弟在此案中願意花時間 完全沒有任何"邀功"的意圖 (醬子的法律事件的回覆,套句"相聲"結束時的用語"別挨罵了",最為貼切!) 小弟衷心也只希望大家都能 "保平安,吃百二" 於願已足! 現在小弟也要吐一下心路歷程 一般來說"懂"法的人。根本不會去回這樣的問題 因為 一、法律問題錯綜複雜,如果您不是通盤瞭解樓主問題的法律"要旨"。回答問題只會害了人而不會幫助人。這事難! 二、法律問題非常枯燥,一點也沒意思。要能回答到大家願意看你的回覆。很難! 三、法律用語很多拗口難懂。要用很簡單的解釋使每個閱聽人都能明瞭。更難! 四、法律事件的回覆講求的是精準。不能用"好像"、"也許"、"記憶中"、"似乎"。因為在法律上"是就是,不是就不是",沒有"又是又不是"的灰色地帶。在引用法條或判例上絕不可錯。唉!這就不是"難"字能概括的了 寫這樣的回文。要一再求證。小弟在寫侵占的要件那段。只記得這個要件是法律人都耳熟能詳,順口就可以說出來。可是"它"是"教科書上的一段"?或是"名言"?還是"解釋"?還是"案例"?還是? 坦白講根本就不記得了。 依52_台上_1418號"判例",對"侵佔罪"有非常明確的界定 刑法上所謂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 別小看這二行字,雖然只有簡短的二行字,因為不記得出處,小弟整整找了一個小時才找到。 吃力又不討好的工作,沒有多少人會去做的。 可是有時候,看到有人陷在"泥裏"! 能袖手旁觀,也是要有超人的........ .............................................................................. A大 在史版的領域中您比偶重要太多了,看得出來您也是"性情中人" 您能幫的是上百上千的人。小弟能幫的只是一、二人而已 老天既然給了您可以幫忙大家的"能力" 還請善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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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4 位會員向 JOHN 送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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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4, 12:21 AM | #74 (permalink) |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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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定有人會心生不滿,倘若哪天有人藉機報復抓到了小辮子把相關網頁拿給廠商,那 我就會被找去喝咖啡了........因為擋人財路.... 就像抓小偷,你不能把小偷打傷因為小偷可以告你"傷害",小偷卻可以拿武器、刀械攻擊 你,他只有被抓到才會有罪.....又或者兩個小學男生發生口角,小孩吵吵就算了隔天又是 好朋友,可是大人吵架就會發生....佔上風的可能不會顧慮被告公然侮辱,自以為英雄。 佔下風的樣似狗熊,可是說不定他怕吵架口出惡言被對方抓到辮子告恐嚇、公然侮辱...所 以捉襟見肘不敢亂說話,所以吵輸佔下風....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規範,有時候真想問問當律師的"普通人該怎樣看待法律!?" 好比之前的新聞"鄰居狗吠擾鄰~飼主告對方恐嚇、公然侮辱"....這應該是玩法的例子吧? 曾聽朋友說"國人法律素養低落"才會無法無天,但是或許就是因為對法律沒有觀念所以很 多事情光靠人情、親切就解決了。過去有同學見學妹拿吃完的排骨餵狗而出言勸止,追問 才知道他父親被人家告過,就因為他老爸愛狗把自己啃完藥燉排骨與鄰居愛犬分享,不料 那隻狗後來因病死掉了,飼主就告拿骨頭給他狗吃的人......... 又如朋友借機車,很熟的人可能交付鑰匙就借了卻沒要對方寫借據還啥的,萬一出事就會 牽連自己,有時候法律真的很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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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4 位會員向 a471 送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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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4, 03:31 AM | #75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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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大
其實事情並沒有我們想像中的悲觀 記得卡啦曾問過"倒底法律在保護什麼樣的人?" 小弟可以很明確的回答 "法律要保護的是.......絕大多數善良的小老百姓,而不是懂法律的人" 法律絕不是洪水猛獸,也不是可以陷人於不義的惡覇 我們只要心存善念,憑良知工作或說話 一定可以獲得法律的充分保障 立法的本義和要旨主要是在保獲多數善良的人 懲罰侵權和減少傷害 這不是打高空,也不是空口白話 請看以下小弟的說明 就以我們已經熟悉的刑法第310條"毁謗罪"來舉例 在立法之初,已經設想到很多狀況,儘量排除可能的"不平"或"不義" 在刑法第310條中已訂了一個明確的不罰原則。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只要您能確認陳述是"事"為"真實的"。那不論對方會造成多大的損害,都在不罰的內範圍內。 這樣已經排除了很多的困擾了。 不夠? 是的。小弟也認為還不夠完備。 刑法第311條又列舉了四項"不罰"因素。和我們有切身關係比較重要的有二項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還不夠嗎? 好!小弟還可以舉出更多保障的規定 大法官釋字第509號指出:「刑法第三百十條........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這段話...就是說,如果您不能舉出完全確切的證據證明您所說的為"真實",只要您能舉出網路上也有人持相同論調的"截本",您的"評論"就可以免責。 還不夠嗎?........... 別害小弟了。看這篇回文的網友都快煩到吐血了! 所以.....小弟說只要心存正念,不做言語上故意的貶抑 在專業領域上您所做出...事實、公正的評論是受到法律充分的保障。 要喝咖啡,小弟請您。廠商無權置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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