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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列管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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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弟一年半前當兵的時候,一位姓楊的弟兄跟另外一位姓賴的弟兄在營區發生爭執,姓楊的一方拍對方肩膀兩下,也沒有說很用力,現在姓賴的弟兄想要對姓楊的弟兄打回去,可是當時並沒有跟連上幹部說,也沒有立即去驗傷,現在如果有一方動手毆打另外一方的話,不管是姓楊或是姓賴的先生哪一位先動手,如果有一方要告對方傷害罪的話,姓賴的先生可以說以前當兵的時候姓楊的先生有打我,互相告對方傷害罪嗎????
雖然說以前當兵的時候,是有以前弟兄在現場有看到誰先動手,可是當時沒有驗傷與告訴連上幹部 ,也就是雙方心理面忍住 謝謝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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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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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告別人就要負舉證的義務
(除非告訴方被打成重傷害之類的,才會轉為公訴罪) 驗傷單只是其一方式 如果能找到多個證人 也可作為一告人的依據 就算傷害不成 拍人肩膀+恐嚇他人財物身體之危害 只要能舉證 也可告 xx恐嚇罪 驗傷不一定要當時取得驗傷單, 只要去醫院就診,留下就診記錄,將來萬一有訴訟發生時,還可以請法院調取醫院病歷。 P.S. .須注意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自知悉犯罪行為人之時起六個月提出告訴,否則即不得再行提出告訴。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證據」仍占了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在提起訴訟之前,一定要將前面提到的證據充份搜集。 .刑法第八十條規定「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 二.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 三.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四.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 五. 拘役或罰金者,一年。 此帖於 2008-07-27 07:58 PM 被 min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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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
列管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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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自知悉犯罪行為人是指事件發生的時間還是從對方傷害自己開始算起 這我有點不懂,再說人證除非講出事情真實狀況,否則萬一原告與人證聯手要害被告,說出一些跟事實不符的證據,那豈不是污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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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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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 應該是這篇…有關興訟費用的 http://forum.slime.com.tw/post1985388-57.html 如果沒有想要的答案…看一下同一樓上下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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