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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09/02/24 03:20
政治獻金法立法多年後,監察院終於公布政治捐款專戶,讓各大企業捐助藍綠政黨及總統候選人的政治獻金,可以接受陽光的檢驗。諷刺的是,不到二十四小時,吳淑珍第二次陳報狀曝光,據傳共抖出二十位金主、三十億政治獻金;更重要的是,吳淑珍這本黑帳,從未向監察院申報,擺明完全視法律於無物,形同狠狠的打了政治獻金法一個耳光。 事實上,去年八月十四日扁海外洗錢密帳曝光以來,陳水扁就是援引政治獻金為自己辯護;一開始,他表示,這些匯往海外的錢,都是選舉結餘款,面對龍潭案的貪汙事證,陳水扁也以政治獻金推得一乾二淨。一部應該讓政治透明乾淨的法律,最後竟成為貪汙犯的藉口,我們的政治獻金法究竟出了什麼問題? 九○年代以來,隨著民主意識高漲,黑金政治深受民眾詬病,但是除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外,政治獻金法等相關陽光法案,卻遲遲未能完成立法。一直到二○○四年,陳水扁競選總統連任時,面對收受陳由豪政治獻金疑雲,扁、珍不但多次斷然否認曾拿過陳由豪的錢,更在陳水扁命令下,在立法院由扁系立委提出並通過這一部「高標準」的政治獻金法;觀諸吳淑珍近來自承收受財團數十億政治獻金,其中不少是在二○○四年連任後發生,扁、珍心目中不但從無政治獻金法,政治獻金法更淪為掩護扁家犯罪的遮羞布。 當然,有對價嫌疑的金控大老闆紛紛送錢進官邸,動輒上億,甚至匯錢到海外帳戶,硬要說這些錢是政治獻金,未免太牽強。但是,為何扁珍可以振振有詞的說,這些財團送給國民黨更多,天下烏鴉一般黑,卻選擇性只辦他們一家人!我們這一部眼高手低的政治獻金法,難辭其咎。 以台灣選舉、尤其是總統選舉競選經費之龐大,政治獻金法卻規定,個人對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十萬元,營利事業不得超過一百萬。立委諸公定下如此嚴格的標準,並非著眼於政治清明的理想,事實上,整部政治獻金法,完全欠缺讓此一高標準實現的條件。 舉例言之,美國一九七四年的《聯邦選舉競選法》修正案中,特別設立「聯邦選舉委員會」,該委員會具調查權及專業幕僚,才可能落實對不實申報的查核;反觀我們的政治獻金法,受理政治獻金之申報機關是監察院,監委具調查權,而且負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但是,自政治獻金法實施以來,不少立委公開私下都曾表示,他們申報的數字,不足實收的二分之一,但可曾見到監察院調查或處罰任何一個案例? 而即使監察院真的決定動大刀懲處,又有何工具可用?不誠實申報政治獻金的政治人物及政黨,只要面對最多一百萬元的行政罰鍰;如此不痛不癢的罰則,形同鼓勵政治人物說謊、進而犯法,因為,以台灣選舉競爭之激烈,政治人物當然寧願無所顧忌的募款,可以獲取龐大的政經利益;反正,不會有人認真去查,真的不幸被查到了,罰鍰不過一百萬。最具經濟理性的政客們,怎麼會不知道如何算這筆帳! 當然,政客是最具適應力的動物,再如何先進的政治獻金法制,他們都可以找到漏洞、繞道而行。美國在水門事件之後痛下決心立法的《聯邦選舉競選法》,就可以看出這一段獻金法制的「改革無用史」,法不斷的訂定,選舉經費也跟著等比級數上升,歐巴馬的募款經費再次破了前人的記錄。 因此,研究政治獻金的專家們建議,改革的核心在陽光及透明。與其定下超高標準防堵,還不如適度的承認政治獻金是必要之惡,採取較務實的捐款上限,但如果不誠實申報,將面臨嚴重的刑責。要讓我們的政治獻金法不再是一部偽善的法律,或成為扁珍脫罪的藉口,這些是立委諸公未來修法必須考慮的方向。 本則新聞由中時電子報提供 2009/02/24 http://news.msn.com.tw/news1181791.aspx 政客政黨為自己定的法律...看起來很嚴苛 實際上根本沒有什麼法律效力 再次將人民當成呆子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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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獻金?
很好,已經有名嘴建議民進黨向扁家追討黨產,政治獻金的意思是"錢是捐給民進黨不是陳水扁或吳淑珍個人",因此,以"侵占罪"提出告訴,法界也認為百分百會贏,匯到海外受益人是陳致中,想懶也懶不掉 加上其他企業家大都辯說錢是捐給民進黨,沒有捐給陳水扁個人,他們也可以聯合起來告陳水扁背信罪(這項就像誠品書店老闆捐錢給桌球協會,結果給趙玉柱a走,二審已判罪名成立) 如果,貪污罪治不了他們,支持者應要求民進黨以當年追打興票案的標準,把錢追回來 ps:可惜,國民黨自己有興票案的記錄,他們不敢也不會以此為議題,不然,光靠這一項來打民進黨保證民進黨吃不消(以後不要喊窮或說啥國民黨有黨產不公平,你們有二十幾億不願追回來,怪得了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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