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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新聞轉貼 - 太超過 檢為30元告貧婦

【綜合報導】擔任停車收費員的低收入戶婦女高從蓉,日前沒注意一名車主已在收費器裡投幣,仍開出三十元繳費單,卻惹惱了車主、高檢署主任檢察官洪威華。洪事後到警察局,堅持為了這三十元,控告高婦偽造文書罪和詐欺未遂罪。


大砲打小鳥
對此,民間司改會常務執委高涌誠說:「申訴是個人權益,但檢察官用《刑法》制衡,真是大砲打小鳥。」


洪威華昨天強調,提告只是保障自己權益,絕非欺負人

可憐收費員苦養病女
律師劉思龍更說:「小題大作!偽造文書和詐欺罪都是處罰明知故犯者,提告簡直就是浪費司法資源。」
高從蓉(四十三歲)的大女兒七年前患紅斑性狼瘡住院,因醫療費用龐大,她與丈夫身兼數職賺錢,但丈夫隔年罹癌過世,今年二月初她剛考進高市交通局當臨時收費員。得知自己得罪檢察官,高昨天卑微地說:「我真的很需要這份薪水,不管我有沒有錯,都很願意跟檢察官道歉。」
三月二十八日,高從蓉和平常一樣,沒吃早餐、午餐,從早上八時工作到下午三時,過程中她可能是眼花,沒注意洪威華已繳費,又放了張繳費單在洪的車窗上。她回家後接到警員電話,表示檢察官不滿已繳費,仍被開了繳費單,高從蓉希望警員轉告洪等一小時,她願意馬上從高雄縣趕來道歉,但洪表示馬上要回台北,沒時間等她。
高從蓉事後寫報告說明後,交通局也撤銷對洪威華的繳費單,但高女前天收到警方傳票,才知道被洪威華控告。
針對此事,洪威華昨強調:「提告只是保障自己的權利。」記者告知高女的遭遇及家境後,洪只說:「聽到你們(指記者)這樣說,才知道她很可憐,如果當初在派出所的過程中她有出現,當面致意道個歉,事情就過了。」


檢:沒有人要欺負她
洪威華說:「我只是找出制度面的缺失,是不是還有其他民眾的權益因此受害,總不能把自己的方便,建立在侵犯別人的權益上吧。」「沒有人要欺負她,但她應該把工作做好,越是得來不易的工作,就越要珍惜,不是嗎?」
高市交通局停車管理中心主任林雅敏昨表示:「高從蓉應是無心之過,被依偽造文書罪法辦,實在是莫可奈何。」警方則表示,明天仍會傳喚高婦到案,事後並函送法辦。


洪威華檢察官小檔案
學歷: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
現職:台灣高檢署主任檢察官
經歷:
.調查局調查員
.法訓所21期結業
.檢察官、主任檢察官
.澎湖、嘉義、新竹地檢署檢察長
曾辦案件:第一高爾夫球場弊案、四汴頭弊案、拉法葉佣金案


蘋果日報http://1-apple.com.tw/index.cfm?Fuse...rt_id=31539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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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條舊新聞, 上星期看到後, 一整個週末都不愉快. 今天看看新聞轉貼區沒人PO過, 還是拿出來給大家看一看

事實真相如何, 洪檢察官有沒有投幣. 這部分我不清楚, 也不評論. 但偽造文書罪和詐欺未遂罪這兩條, 據說都是非告訴乃論, 告完後就算洪檢察官撤告也沒用.....在我眼裡, 蘋果的標題不足以表達我對事情的看法. 我覺得這是"仗勢欺人"
__________________
經驗分享是學習的一種
請多珍惜這片學習的園地

史版啞甘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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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04-15, 05:15 PM   #31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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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lna 查看文章
我看過了。我還是覺得這位洪先生太超過。

就事論事,我認為婦人有錯。以法論法,我認為檢察官玩法。

一個停車收費員犯錯跟一位檢察官玩法,能相提並論嗎?

如果記者不認識這位檢察官,你敢說他有夠雖嗎?人家都已經明白跟你講,這人是就業方案請來的「不專業」人員,怎麼他就故意略過這句呢?如果今天是一般民間公司,你也要對小職員提告嗎?你以為少了一個小職員,人家就不能找個同樣不專業的來遞補嗎?說的冠冕堂皇,其實就是私怨不肯做罷,哪那麼清高。

你今天告了人家一個小小收費員,明天就不會再有同樣的事嗎?如果市政府當就業方案是施捨,那他們不會想給員工職前訓練,就永遠不可能專業,我看你乾脆去告停車管理處算了,不要再去找沒有好好受訓的倒楣蛋出氣了
+1
記者認識那位檢察官20年,會替他辯護完全不意外

該婦人的主管已經到場道歉解釋,仍不令檢察官大人滿意?非得要他本人到現場?


以下這更有趣,記者是為好友開脫?還是"檢察官之妻"自己憶測他先生之意表達的意見?

根據洪妻說法,第一時間洪威華只是認為高雄市即將舉辦「世運會」,這樣的事絕不會只有他一個人碰上,
很可能也會發生在國外觀光客身上,造成台灣形象受損。原本欲打電話找停管中心申訴,不料三月二十八號當天適逢週六,
申訴電話無人接聽,因而決定前往派出所尋求協助,維護自身權益。


意思是哪位執法人員在高雄遇到"一次"這種事,所以推論應該不只他一人是受害者?連世運都扯進來?果然官字兩個口

那位記者批評水果的時候,他自己犯了一個新聞專業的"大毛病",也許水果在報導社會新聞的細節不夠嚴謹,可是,水果老闆接受訪問時點出台灣媒體最大的問題是"套交情",他的媒體是本於"六親不認"才會爆别人不敢/不會爆的料

如果跟某公眾人物交情好就替他說好話,根本上是沒資格從事這個行業,這是水果老闆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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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04-15, 06:29 PM   #32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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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KNK 查看文章
洪威華有夠衰!
http://www.wretch.cc/blog/phhsu7415/15652808
這種議題過兩天就船過水無痕,洪威華檢察官頂多被批評個幾天而已

哪位婦人將來要面對的是刑法"偽造文書及詐欺未遂罪",不知誰比較衰?

如果要保障自己或大眾的權益,他是檢察官找個法條來告高雄市長陳菊,我想大家不會有意見

此帖於 2009-04-15 06:43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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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看到一則司法新聞,我們的司法人員好像對社會上層的被告特別優待,如果你是社會低下階級,從事打掃清潔工作對社會國家沒啥偉大貢獻,小心不要觸犯法律,法官不會手下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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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緩刑 法官:他對科技貢獻很大

更新日期:2009/04/15 03:11 李坤建/竹市報導
黃姓工程師在一家人造衛星研究機構工作,懷疑同公司女友劈腿,經常辱罵、跟蹤。女友受不了提分手,黃男竟兩度性侵女友,還限制行動;但承審法官認為,被告在公司屢獲獎勵,對「台灣科技有相當大的貢獻」,犯後態度良好,十四日依強制性交罪判處二年徒刑,緩刑五年,並交付保護管束。


年近四十的黃男,去年二月和同事A女交往。黃男疑心病重,每次見到A女和男同事攀談,就以為背著他搞曖昧或劈腿,常當著眾人面前辱罵A女,甚至跟蹤騷擾,搞得A女快要精神分裂,提出分手。


詎料黃男某晚,利用下大雨機會,誆騙可以開車載A女到停車場牽機車為由,將A女強載到苗栗家中。黃男要求復和,A女執意不肯,黃男一氣之下,不僅動手毆打A女,還性侵兩次得逞。A女被黃男限制行動兩天一夜後,始獲得自由。


承審法官認為,黃男性侵被害人兩次,觸犯刑法強制性交罪,又限制行動觸犯妨害自由罪,應以數罪分論併罰。惟被告在公司表現良好,迭獲獎勵,對台灣科技有相當大之貢獻,且犯後態度良好,願意與被害人和解,強制性交罪各處一年六月有期徒刑,應執行二年,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妨害自由罪處拘役卅日,得易科罰金,並支付被害人卅萬元和解金,在報紙刊登道歉啟事。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5/4/1huyk.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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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熱心公益是好事
但詐欺未遂罪確實是太沉重

制度面的問題, 需要從制度上解決
停車罰單的問題, 錢是繳交市府, 應該收費員是沒有收到好處

收費員的疏失應該用行政手段來解決或處罰
告上法庭, 而且詐欺未遂, 偽造公文....總難免讓人有牽強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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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看到一則司法新聞,我們的司法人員好像對社會上層的被告特別優待,如果你是社會低下階級,從事打掃清潔工作對社會國家沒啥偉大貢獻,小心不要觸犯法律,法官不會手下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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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緩刑 法官:他對科技貢獻很大

更新日期:2009/04/15 03:11 李坤建/竹市報導
黃姓工程師在一家人造衛星研究機構工作,懷疑同公司女友劈腿,經常辱罵、跟蹤。女友受不了提分手,黃男竟兩度性侵女友,還限制行動;但承審法官認為,被告在公司屢獲獎勵,對「台灣科技有相當大的貢獻」,犯後態度良好,十四日依強制性交罪判處二年徒刑,緩刑五年,並交付保護管束。


年近四十的黃男,去年二月和同事A女交往。黃男疑心病重,每次見到A女和男同事攀談,就以為背著他搞曖昧或劈腿,常當著眾人面前辱罵A女,甚至跟蹤騷擾,搞得A女快要精神分裂,提出分手。


詎料黃男某晚,利用下大雨機會,誆騙可以開車載A女到停車場牽機車為由,將A女強載到苗栗家中。黃男要求復和,A女執意不肯,黃男一氣之下,不僅動手毆打A女,還性侵兩次得逞。A女被黃男限制行動兩天一夜後,始獲得自由。


承審法官認為,黃男性侵被害人兩次,觸犯刑法強制性交罪,又限制行動觸犯妨害自由罪,應以數罪分論併罰。惟被告在公司表現良好,迭獲獎勵,對台灣科技有相當大之貢獻,且犯後態度良好,願意與被害人和解,強制性交罪各處一年六月有期徒刑,應執行二年,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妨害自由罪處拘役卅日,得易科罰金,並支付被害人卅萬元和解金,在報紙刊登道歉啟事。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5/4/1huyk.html



這一篇 提到的性侵害 ... 在現實上,
跟我們一般人認知的, 有點不同


一般的性侵害, 都是造成當事人 身心難以抹滅的傷害,
所以不可能會有 [表現良好] 或者 [科技貢獻很大] 之說法,
就算真的有, 法官也不可能給予緩刑

而這一篇的問題在於, 加害者與被害者 原本就是情侶(也有親密關係了),
後來吵架, 出現不信任, 而男方不願意分手, 進而加以性侵害,
( 其實對女生造成的傷害是一樣重大的, 並不會比較輕 )
但是呢, 因為2個人曾經在一起過, 多多少少還有一點感情在,
所以女方事後同意和解(也就是說女生同意給男生 改過自新的機會, 不讓他被抓去關)

(同意和解 不表示 會再給男生機會哦......)

也由於女方同意和解了(礙於 現在已經是公訴罪了)
所以法官從輕量刑, 改判緩刑

又加上台灣社會對 [性侵犯] 的認知就是天理不容,
所以那個法官才會被記者盯上...


而法官把整件事交待完之後,
記者很自動的下了這樣的註解【法官認定:他對科技貢獻很大】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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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緩刑 法官:他對科技貢獻很大
意思是說那位小小的收費員對社會或科技貢獻不大
所以必須被控告偽造文書罪嗎???

還是因為洪檢察官對司法貢獻大
所以必須尊重他的決定起訴呢???

難怪很多政客都可以逃避司法的制裁
原來是他們對政壇貢獻很大的緣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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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說那位小小的收費員對社會或科技貢獻不大
所以必須被控告偽造文書罪嗎???

還是因為洪檢察官對司法貢獻大
所以必須尊重他的決定起訴呢???

難怪很多政客都可以逃避司法的制裁
原來是他們對政壇貢獻很大的緣故啊!!!!!!!!!
台灣政界常用的說法

民進黨有人曾批評李登輝主政是黑金治國,國民黨罵老李背叛
可是都一致讚譽他對民主化和本土化的貢獻

同樣在土地看守所的陳水扁,民進黨還是推崇沒有他民進黨就沒有機會如此快執政,不能否認他從政以來對台灣民主的貢獻

"權力越大責任越大",坐上大位的人貢獻一切心力為國做事本來就是天經地義之事,兩位前總統都搞黑金及a錢,哪些所謂貢獻只是順勢發展,他們的內心若不存著善念,何來貢獻之理?

我國法官或檢察官對起訴或判決還會考量當事人對工作上和社會的貢獻作為減刑的依據

在美國性侵犯是非常嚴重罪行,尤其是犯者是知識水平及社會地位較高判得越重(美國高等教育不只是教授專業知識,還有讓學生學懂如何"思考",什麼事情該做不該做的應該很清楚)

台灣恰好相反,嫌犯若是知識水平低幹同樣事,判決結果大不同

如果常看社會新聞,有些被罵冷血的嫌犯或被告,犯後態度不佳亳無悔意,這類人做了壞事被逮到就只好認命,根本不知要在檢方或法官面前演一下戲,他們大都是社會低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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