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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5, 01:23 PM | #1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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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貼 - 性侵日籍女大生 運將隔天交保
民視 (2011-07-15 11:55)分享|
台灣計程車司機,性侵日本女學生,板橋地檢署聲請羈押,地院法官卻認為,司機沒有串供逃亡之虞,裁定5萬元交保,引起輿論抨擊,女學生痛哭,嫌犯的一夜情說辭,擺明欺騙法官,現在人放出來了,就表示可能還會遇見性侵她的人,想到就怕。受害的日本女學生,緊握男友的手,躲在牆邊哭泣,被性侵,已經夠慘了,沒想到加害人落網隔天,就獲得交保,讓女學生的心靈二度重創。 11日晚上10:00多,日本女大生,搭計程車找男友,司機卻把載到山區侵害,在她脖子上留下兩道明顯傷痕,12日被逮捕後,司機供稱雙方一夜情,脫罪說辭,讓女學生情緒激動,邊哭邊罵。 嫌犯不認罪,不意外,受害人不敢置信的是,檢察官聲押,法官卻認為,無法證明嫌犯有逃亡或串供之虞,裁定5萬交保,女學生和男友怎麼也沒想到,在台灣,性侵犯付了5萬元,就能重獲自由,這絕非國情不同足以解釋。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10715/4559955.html 法官被罵也不是第一次了...更不是最後一次啦!! 公投廢法院...以後採網路公審...再爛也比法官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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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6, 10:07 PM | #4 (permalink)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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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日女生/重開羈押庭 惡狼司機已落跑
【聯合報╱記者饒磐安、蘇位榮/綜合報導】 2011.07.16 03:28 am 計程車司機謝東憲涉嫌性侵日本女交換學生案,板橋地檢署聲請羈押,但法官裁定五萬元交保,被批草率,輿論撻伐。檢方不服昨天上午提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傍晚也撤銷板院裁定,發回重新更裁,板院立即傳喚謝,但謝已落跑,法官連夜簽發拘票,交由警方拘提謝到案。 若下周一上午九時卅分以前謝東憲未到案,將沒入五萬元交保金,並由檢方發布通緝。 受害日本女學生的鍾姓男友表示,法官本就該羈押謝,如今回過頭要再羈押,謝卻落跑,「這個責任該由誰來負?」女友事後身心受創,昨天情緒已趨穩定,女友父母原要來台看女兒,後有事暫緩。 謝東憲(四十一歲)本月十一日晚在新北市土城區見被害日本女學生獨行,假藉可搭便車誘她上車後,發現她是日本人,將她載到土城山區性侵,落網後還辯稱女生「以身體換車資」,遭檢方聲押。 但板橋地院法官盧軍傑以檢方僅以謝觸犯重罪為聲押惟一理由,依大法官決議「重罪不能做為羈押理由」,且謝沒有逃亡、串證和滅證之虞等理由,裁定五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 謝涉性侵重罪獲輕保,社會譁然,「恐龍法官」批評聲浪不斷,板橋地院這兩天湧進大量民眾不滿電話。檢方不服裁定,昨天向高等法院提起抗告。盧軍傑昨天記者連繫不上,不知他的意見。 高院指出,謝東憲涉嫌利用駕駛供不特定人搭乘的計程車強姦女學生,犯加重強制性交罪的嫌疑重大,犯後又極力脫免重罪刑責,顯有逃亡滅證之虞。 另衡量謝的犯罪情節,對社會婦女的人身安全侵犯危害不輕,參酌國家刑罰權的公益考量,認為板院未查明全案攸關社會公益,也未維護公平正義立場,以具保代替羈押難昭折服,發回更裁。 板橋地院昨晚收到高院裁定書後,簽發傳票由員警赴謝土城區住處傳喚他到庭,但未見謝在住處,謝妻也說丈夫交保後下落不明,但他的計程車還留在住處附近。 【2011/07/16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6466372.shtml 涉性侵交換生運將 多次騷擾夜歸女 【19:13】 〔本報訊〕謝姓計程車運將涉嫌性侵日籍女交換生後交保逃逸,目前人不知去向,輿論抨擊法官縱放惡狼。今(16)日又傳出新消息,謝姓運將其實早就有騷擾夜歸女的前科,而且還不只一次,被騷擾女子曾經報警,警方卻沒有積極處理。 一名在台北市上班的受害女子今日出面表示,過去自己每天搭捷運下班回家,都會遇到這名謝姓運將在捷運站門口對她言語騷擾,讓她覺得相當不舒服,前後超過10次,受害女子相當苦惱打1999,轉接到轄區派出所後,警方態度卻讓受害女子相當傻眼。 受害女子轉述當時警方回應,只有口頭告誡謝姓運將,但是因為舉證不足,所以沒有辦法懲罰謝姓運將。 謝姓運將涉案後,審判的法官盧軍傑援引大法官釋字665號解釋,認為檢方所提以重罪聲請羈押理由不充分,加上認定謝姓運將沒有逃亡、串證之虞,裁定新台幣5萬元交保。 事件引發爭議後,檢方不服向高院提起抗告,高院發回地院重裁,但謝姓運將已經「人間蒸發」。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表示,就算無法以重罪作為羈押唯一理由,法官也應該考慮被告有無再犯之虞,予以交保縱放確有疏失。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則認為,涉性侵的運將遭縱放,讓女性人人自危,恐怕還會影響到國外旅客對於台灣治安的印象,影響來台意願。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96%B0%E8%81%9E 如果又犯案的話 那位法官是否該算共犯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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