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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0, 06:41 PM | #1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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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貼 - 德州允許嫖客射殺拒絕做愛的妓女
原文請點閱以下連結︰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609/219955.htm 從未上過東森新聞的我,為了搜尋Discovery頻道推出之「台灣特戰部隊」系列節目隨時, 竟然也看到了這則『德州允許嫖客射殺拒絕做愛的妓女』的新聞,點入閱讀後,有感待發。 嫖娼妓這種撈什子,個人是絕對不贊成的。對異性交往都不能從容成功的話,這似乎值得檢討再三的。 可此則新聞的關鍵仍有論議的空間,例如,任何的嫖客都可在德州當地,依此「正義」的判例, 輕易的以「不願意履行性服務」為由,進而草率的開槍。 去嫖娼隨身還攜帶上膛的槍械,這個環境還真是危險。帶著這要命的東西,真只為著「自衛手段」? 一個殺人如麻,已成常態的「天堂州」,還是無法走出一條康莊大道, 讀其屠殺的歷史,真是悲哀呀﹗ 娼妓為了生活從從事性行業,有誰會拒絕淫行?法官及陪審團竟然會如此之判決, 這不正象徵著該地之濫殺無辜之冷血與普遍。被槍殺者手無寸鐵,就算性交易有問題, 仍可訴諸法律。簡單之舉,就是召警前來處理便是,為何要以殺戮手段為之? 美國人在國際上到處都在殺人,在其國內也一樣殺得令人感慨萬千,如此以上帝聖經為張本的國家, 到處都是恨,這樣的國家,實在是個安居樂業的好地方,真是上帝恩賜得寵之地? 自作孽是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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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0, 09:06 PM | #6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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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淫在全美是非法的,例外的是在內華達的一些鄉村中。
儘管如此,早在34年前的親身體驗,賣淫在全美到處都是, 連阿拉斯加都有。 在20多年前,有位在全美備受尊崇的名牧師,他對傳道很有一套, 但是,自己在教堂上講的禁犯淫行的聖經教訓,卻在開車尋娼嫖妓時,被人抓包。 以前,我很欣賞他在電纜電視的每週日之全美禮拜連線,可在他被警察逮捕時, 對他的言行不一,對其感到不齒。 他的大名我就不說了,後來他還是再度的在引領迷途的羔羊們。 可笑的是,他說上帝已經原諒他的過錯,所以大家可以不必在意他的過往。 他曾經讓許多的北美教徒們,為了宣教而慷慨的奉獻捐款, 不過後來才知道那些錢都進入了非正常管道被濫用;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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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1, 01:25 PM | #9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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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妓,娼妓的身體與有傳染病嫖客,在無使用保險套的情況下,中鏢的機率很大。
愛滋病在接吻時不會傳染(這點仍在辯論中,因為彼此的口腔有傷口流血的情況下, 傳染途徑還是有的),而嫖客為了感受上的痛快,會使用保險套的究竟有幾何? 嫖妓真的能解決需求?一個年輕健康的身體,又或老年但是鍛鍊得宜、新陳代謝優秀 的機體,幾乎可以天天都來一下。還有每天來數回合的。 那麼,問題來了,嫖妓一次的花費乘上性行為的頻率,就算不得病,荷包也會掏空。 昨天的新聞就報導,美國的A片女優坦白的說,幹那行的,老闆為了賣錢的利益, 皆會要求男方不使用保險套,結果她說,不只她自己,其他人都染上了一身的性病。 他們幹這行的還比不上娼妓的日夜無休止的糟蹋,身體健康在無把關良好的情況下, 也使得所有的性行為共業者,人人染病。 不潔淨的性行為,意味著不公德的害人與害己;找個乾淨有則的性伴侶真的那麼的難嗎? 潔身自好就是對性伴侶彼此最好的健康保證。 有誰會真甘願為帥哥與美女的一時之爽去赴死的?若有的話,那就是他們自己的問題了。 但請別不計入那些無辜的受害者,性病的交叉傳染,得的既窩囊又不公,無德至極呀﹗ 嫖客與妓女,誰會真正的去做健康檢查。公廁型的馬桶,用得健康嗎;算了吧﹗ 嚴謹、互敬、保守、守信、負責與真愛的婚姻生活才是健康幸福的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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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71 (2013-06-12)
感謝您發表一篇好文章 |
2013-06-11, 01:48 PM | #10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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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幸第一次引述 您 的寶貴意見﹗
的確是如此的,就有人就是這麼賤格。 在不才的理念裡,所謂的「自用自衛槍械」根本無法達到該有的法定目標。 原因就在,對方的武器若比較優秀,而且上膛在先,還帶來數個持槍者, 那麼,勝負馬上就分曉了。就算能擺平對手們,自己也差不多快斷氣了。 手槍在家要扳機上鎖,槍械與彈藥要分開放。 無特許證不能隨身攜帶,上靶場要向警局報備。 在家與靶場間要選最短的距離來交通,槍械不能露白。 要放置在槍套及武器安全箱內,械彈分離,槍膛內不得留有子彈。 並且要鎖進後車箱內,隨身要帶武器持有證件。 依此判斷,要如何自衛?自殺恐怕是最方便的﹗ 可有人就不這麼的認為,暗藏槍械到處作威作福, 這就是個人所謂的有法無律的地方,人人提防對方, 這是戰場,不是安居樂業的好地方。 擁槍者就認為一切都以殺戮來解決。 這是人渣的紅眼專利,何苦不為? . 此帖於 2013-06-12 12:46 AM 被 grc4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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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71 (201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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