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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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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純粹好奇提出來跟大家討論。
公司今年舉辦萬聖節創意變裝活動,並公開票選最佳變裝人,冠軍可得美金100元獎勵。 這次比賽跟往年比起來算是蠻激烈的,公司有一位同事在賽前不斷暗示要投票給他,結果最後他得到冠軍。 今天他買了外賣的午餐「只」請了當初投票給他的人。 我說這應該算是買票吧,而且有對價關係,但是他說是自己掏腰包,而且是事後才請,事前是他們自己願意投給他的。 你們覺得他這樣的作法算是買票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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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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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以「暗示」為手段,事後有對價關係對應,且又有人舉證(人、物證皆俱),有人投訴,即為「買票」行為。
因為它的因果關係是以利益來當誘餌貫穿的,所以就構成了「買票」的事實條件。 除非當中無任何對價關係,否則難逃具體證據的責任追究,有人的地方就會有爭執。 這種例子很普遍,除非事後請客的時間在遙遠的未來,且有正當的理由來支持。 不平則鳴,避嫌的做法是清白的競爭,才不會落人予以不公平之口實。 這也是單位中不鼓勵在工作地點,舉辦任何私人請客招待的原因,為的是杜絕利益導向所衍生的弊端,這也是管理學的要求重點。 公家事在公家全體參與慶祝聚會宴請或集體慶功;私人生活之慶祝則明示在私人場合依個人意願在外自由選擇參加,以示公允。 以往公司可以利用公家時間通融,實例如慶生、生孩子等。但在自由言論表達的社會裡,各人觀點皆有不同。 比如,單身主義者或同性戀者結婚的慶祝,現全取消,以防不同見解的觀念衝突與弊端之沒完沒了的投訴,進而妨礙了事業單位的團結與生產力的驟降。 以上實際經驗不妨參考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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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ermalink)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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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同意G大的看法,尤其是在西方社會這種多元種族、文化與宗教的環境中,要特別注意不要特別針對某一些族群,以免造成公司內部族群分裂,進而影響到正常作業。
我對這種操作方式非常不以為然,大剌剌的賄選,雖然是100元美金獎勵而已,但是對於其他有精心打扮的人,真的是非常不公平。 我們公司主管可能不知道也不太管這種事,我也不想把事情鬧大,畢竟丟臉(買票)的是我們自己台灣人,明年應該還會舉辦類似競賽,我會在事前跟舉辦的主管提這檔事,讓他事前先交代,不要事後再處理。 是不記名的,但是他知道請哪些人也證明是有對價關係。 碰到這種人只能搖頭了。 附上當天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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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ermalink) |
論壇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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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所有先進所說的都有道理,
但是有一個重點,樓上先進所說的是適用於選罷法內的規定, 其中癥結在於公司內的這個選與是否有明文規定不能產生任何形式的您所謂的『買票』行為? 如果有規定,那就是買票, 如果沒有規定,抱歉,那就是沒有買票。 |
__________________ 不飛的不飛 ... 因為曾經端座在雲霄之上 ... 所以不飛 , 因為期待您能與不飛抬頭共列翱翔天昊 ... 所以更是不飛 ! 不飛不想飛 ... 畢竟殘破雙翼在苔階沾濕 ... 所以低頭 , 只好安靜地蹲在這練習 ... 學習要如何才能飛的更高更遠 ! 不飛不曾飛 ... 終於知道青澀期代表蒼狗 ... 所以情殤 , 一甲子的意境等於六十年的期盼的凝固 ... 所以就此棲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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