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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0, 08:24 AM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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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貼 - 攔檢追車 少女逃竄撞死 警po文惹議「死是妳選的」
【綜合報導】高雄市兩名少女上周六為躲避警方攔查追逐,撞車釀一死一傷,引發外界熱議警方追車的適當性,新北市一名警員隔天在臉書發文:「小妹妹,妳的死是妳們自己選擇的,對我來說沒有任何遺憾跟可惜。」再掀爭論,死者父親強忍悲痛,昨透過警方轉達「別再造成二度傷害」,追車警員則哽咽自責:「死的應該是我……。」發文警察昨仍堅持「執法者就是要有是非」,無意傷害死者家屬,所屬分局認為其發文未違法,不會處分。
臉書發文引發爭議的施富國(四十歲)是新北市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巡佐,老家在高雄,從警十九年,警專畢業後分發至保一總隊,後來陸續在新北蘆洲、三重、新莊分局服務,三年前才調到碧潭所。 po文「沒遺憾跟可惜」 這起爭議起源於上周六下午四時許,高雄市十五歲的吳姓、陳姓少女共乘機車,行經新興區中山、青年路口,吳女因無照又闖紅燈,遇警攔查不停,加速逃逸五百多公尺後撞上汽車,兩女騰空飛摔地面,有戴安全帽的吳女全身擦傷、左腳趾骨折;陳女因未戴安全帽頭部重創,急救兩天後不治,警方已傳喚吳姓少女及汽車駕駛,近日將依過失致死罪嫌函送。 兩名少女為躲避警方盤查出車禍,外界熱議警方追車的適當性,施富國隔天在臉書聲援說:「小妹妹,妳的死是妳們自己選擇的,對我來說沒有任何遺憾跟可惜,警察,依法行政何錯之有?」 施富國po文說,在警專上課學到「見警就逃、非奸即盜」,警方追車不全然是因為違規,而是懷疑對方是犯罪嫌疑人,警方巡邏查獲的案件,有過半數是嫌疑人違規。還說長官總是要他們遇單純違規別追車、事後舉發就好,但該如何區分單純違規跟有犯罪事實,如果一味顧慮違規者的人權,「那還需要警察、法律嗎?」 施富國臉書被支持者洗板,超過兩萬四千名網友支持,連北市信義分局長吳敬田也按讚,留言「支持警察執法」,但也有網友罵施警冷血、沒有人性。 施富國昨告訴《蘋果》,他無意傷害死者家屬,「身為執法者就是要有是非、正義,看到民眾違規,警察不能視若無睹。」他希望這篇文能讓外界重視警方公權力,提升民眾守法觀念。 新店警分局昨表示,施富國臉書發言並未違法、違規,不會對他懲處。信義分局長吳敬田則說,會在施警發文按讚,純粹是對他嚴正執法的部分給予支持。 死者父:別二度傷害 重傷不治的陳姓少女就讀國三,父親在鋼鐵公司任職,事後對於警方追逐是否過當,陳父始終低調,至於施警臉書發文,陳父昨僅透過高雄警方轉達:「別再造成二度傷害!」 對於施警po文內容,基層警員多表力挺,北市吳姓警員說,攔檢追車有可能查到酒駕或通緝犯,「查到就拍拍手,出事就責罵,越做越寒心。」邱姓警員則抱怨,如果民眾配合,誰願意追車,「警員追車出意外,誰來疼惜我們?」新北市陳姓警員也嘆,連開罰單都會被嗆被鬧,有人能登高一呼是好事。 追查時應依比例原則 針對警察臉書po文惹議,逢甲大學通識中心主任翟本瑞認為,臉書是公領域和私領域的結合,個人職務若涉及公眾就會模糊分際,涉及職務的評論,最好保持客觀。文化大學廣告系教授鈕則勳表示,身分特殊或有公權力者,發言尺度要考量社會觀感,稍有不慎,個人意見就會被衍生為職務上的公開立場,發文時要減少反諷或負面情緒性字眼。 對於警察攔檢追車,警政署指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條,有不服稽查逃逸的人或車,得追蹤稽查,但須衡量具體情況,依比例原則,選擇對民眾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執行。 「難有標準的SOP」 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教授鄧煌發也表示,案件發生時,情況瞬息萬變,警方要在一、兩秒做出追不追的判斷,很難有標準的SOP,他尊重警方判斷,民眾也不該以結果論看待此事。 至於警察追車釀傷亡,法界也有不同見解,二○一三年新北市陳姓男子遭兩名警員追車,轉彎時摔車死亡,新北地檢認為警方逕行舉發即可,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兩警。同年宜蘭李姓男子駕車躲避警員追查,自撞路樹不治,檢察官認為警員沒有逼車、追撞,予以不起訴,但民事判國賠一百九十二萬元。 網友怎麼看 ◎支持警po文 .Lightlight Wang:對於結果表達同情,對於執法依然支持 .Vincent Huang:說的對,警察追你沒風險嗎?支持警察認真執法 .徐明達:警員在自己的工作職務上追車,也是冒著生命危險,有誰能體諒? .李承謙:如果什麼都事後舉證告發,下次看到砍人、飆車的都不要追了,拍照或調錄影帶就好 ◎反對警po文 .深海:警察依法行政或許是對的,不過也不要說那麼冷血的話吧 .Iwen Kao:大家都支持警察執法,但這時候你這警察也不需要出來補刀吧 .王悅臣:死者為大,不需要去說那些有的沒的 .蘇宸威:別忘了警察是人民保母,講話要有人性好嗎? 資料來源:《蘋果》即時新聞 警員po文爆爭議案例 ◎2014/03/25 台中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蔡姓警員於太陽花學運期間,在臉書po文:「操你媽的,最好不要讓我被調去支援,上場保證不手軟!去你媽的暴民∼」遭申誡處分。 ◎2014/03/19 台中霧峰分局蘇姓警員於太陽花學運期間,在臉書貼文:「北上立法院抓女暴民……套子我帶了,準備被我幹暴吧!」遭記過處分。 ◎2012/03/31 北市警方驅離文林苑聲援民眾,7警在臉書po文:「抓一個小屁孩」、「那麼多記者在又不能直接搥他們」,7警分別遭記過、申誡。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來自: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9A%84%E3%80%8D ============================ 如果今天這青少年不去無照駕駛與超速,也不去逃跑的話會發生這悲劇嗎?而且說真的那 汽車駕駛也很倒楣,是你小孩有錯在先而且騎車為何不戴安全帽?我發現到不光是青少年 有些家長戴國小生那小朋友也沒有戴安全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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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0, 10:42 PM | #4 (permalink) | |
列管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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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開槍,如果不慎打到逃跑者造成受傷或植物人甚至死亡的話也不用賠償與任何法律責任,因為 警察本來就有義務要對不遵守警察攔檢的人實施開槍,你看國外警察對逃跑者早就開槍了 所以這就是我之前說的什麼斬首啦;機槍槍決與炮決的,就是因為我們鬼島文化太離譜太扯 跟國外無法比較,所以不能用國外看到的狀況跟我們鬼島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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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Ya07 (201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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