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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22, 11:24 PM | #1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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駭客的下場!!
原任職於某科技公司業務經理的黃姓男子,離職後連續截取該公司與客戶間的電子郵件,並寫下詆毀字眼後偽造回覆,經原公司發現報案,士林地方法院依偽造文書罪,將黃重判7 月徒刑,並不得緩刑。
37 歲黃姓男子於 87、88 年間,擔任某精密工業科技公司業務經理,因職務關係知悉該公司供業務使用的九個電子信箱網址及密碼。黃某離職後,仍多次利用自行申請的網際線路,進入前公司信箱閱覽與客戶間的商務郵件。 士林地方法審理期間,黃某一再辯稱郵件不是他篡改發送的,但承審法官認為,黃某犯後狡辯,顯無悔意,因此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刑法連續偽造私文書罪,從重將其量刑 7 月,不得緩刑,以示儆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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