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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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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在病人付了該付的醫藥費之後,對價關係是成立的 醫院、衛生署在採購時,也付了相對的購價 但收紅包、給回扣則非是屬對價關係 若收紅包、給回扣是對價關係,那對的是哪個因由? 所謂的對價關係,是建立在"應支付" 也就是說,紅包、回扣已經合法對價關係之外的東西了 所對價關係不是「給了錢」就產生的 否則就不會有「不當得利返還」的規定了 也就是說,我指的對價關係,是合理與否 紅包、回扣合理嗎?如果合理,那為什麼沒有制定期贈與稅的規定呢? 如果不合理,又為什麼不修醫師法呢? 法律是不朔及以往 但趙建銘還沒被定罪,所以都還有模糊空間 既然陳水扁說一切交給司法,那為何急於在這時通過新法 我還是要說,這樣的作為實在無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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