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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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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不要客氣 我的原文: 「我想只有這個地方比較有疑問 這是很明顯的自由心證 在現有規章裡,並沒有這樣的規定 若我們僅用自己的主觀想法 那要司法何用」 在這裡,我僅提到主觀想法與司法的衝突 其他的,我啥也沒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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