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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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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英國人深信當官的要以比一般人有更嚴格的規範才會達到阻嚇的效果」 是針對廉署制度裡的《防止賄賂條例》第十條 公職人員財富與官職收入不相稱就必需提出合理的解釋..而第十條不適用於一般老百姓....這是老百姓跟當官的規範不同 說實在,我不知定立法則的人當時腦袋是否有想過定一條法跟殖民的因素有關? 不知這樣再次說明夠清楚了沒有? 您認為廉署成立當中殖民是"極大原因" 60,70年代香港貪污嚴重,已經到火燒屁股的程度,港英政府必然要實施鐵腕政策下猛藥,還考慮把殖不殖民因素放進去?這可能是您的憶測吧? 除非您有資料顯示,60,70年代英國本土貪污跟香港一樣嚴重,而廉政公署只在香港成立,在英國本土卻沒有,再推論殖民的因素存在才有意思! PS:我發覺大大的思考方向總是高深莫測,談殖民話題離我要表達的太遠了! 這篇主題 我沒有花太多時間去寫,只是我手寫我口,如果其他大大會像SOTTY兄產生如此大的誤解先說聲抱歉,實在不好意思收您們送的花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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