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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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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香港貪污嚴重,所以要下猛藥,第十條就我是提出「英國人深信當官的要以比一般人有更嚴格的規範才會達到阻嚇的效果」就是最佳證明,結果也真的達到阻嚇效果,為什麼英國人深信的東西在本土不實施,不是跟你說過嗎?本土不嚴重,為何要實施?法律的修改或制定要因需要與否!以前我貼過的文章曾提到多年前台灣立委出訪歐洲問當地國會議員有關防止有黑道背景的人參選的法令,他們驚呀的說我國沒有黑道出來參選,即使有選民也不會投他們,所以沒有這種法令 沒有說過英國很重視殖民地人民的聲音,而是香港都快要暴動,不用鐵腕手段解決問題,萬一暴動一發不可收拾,大英帝國的面子放哪裡去?同一個國家,美國聯邦政府及地方有很多法律不同,還有些州沒廢死刑,一個國家都可以因地制宜,終主國與殖民地為何不可? 我再多說一次,殖民地的終主國一般都以二等公民看待被殖民的百姓,會制定一些相較相本土不合理的法規,甚至本土是沒有的,一般是用來整治他們眼中的二等公民,而廉政公署成立之初整治的對象是英國本土派來的高官,所以我才說殖民不應成為廉署成立的因素,您舉陳哲男的例子又是一大誤解我的本意,陳哲男貪到的是骨是肉暫不說,香港在60年代華人當最大官是什麼位置?如警察部門,最高做到總探長,總探長有多大?看以下的說明~~ 總警司>分區警司>總督察>高級督察>督察>初級督察>總探長(香港華人最高的位置) 而總警司相當於台灣警政署長候友宜的位階,請問陳哲男的官階比候友宜高多少?相對之下,又比香港總探長的位階高多少? 香港鬧得要成立廉署主因都是那位英國藉的總警司貪污,除非你認為陳哲男身為總統府副秘書長不算是高官?也不是陳水扁的親信? 對於閣下還是要說得很清楚,也許您才會明白,我說你不懂是指不懂香港殖民時代的政府運作及組織架構,廉政公署成立可說是殖民時代的特例而不是通則,所以即使您舉再多其他殖民歷史或制度也不能與之相比 閣下一開始誤解我的結論,把這句話「英國人深信當官的要以比一般人有更嚴格的規範才會達到阻嚇的效果」說成是成立廉署的原因,而我表達的這句話的理由是基於第十條 港英政府成立廉署的歷史背景我有交代過,你始終認為殖民霸權的因素應是成立廉署的極大原因,我不認同也說明得很清楚,這個再辯下去也沒意思,除非找到當時成立廉署的港督問一下有沒有考慮殖民因素? 此帖於 2006-09-23 09:27 A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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