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論壇說明 |
歡迎您來到『史萊姆論壇』 ^___^ 您目前正以訪客的身份瀏覽本論壇,訪客所擁有的權限將受到限制,您可以瀏覽本論壇大部份的版區與文章,但您將無法參與任何討論或是使用私人訊息與其他會員交流。若您希望擁有完整的使用權限,請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註冊的程序十分簡單、快速,而且最重要的是--註冊是完全免費的! 請點擊這裡:『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 |
![]() ![]() |
|
主題工具 | 顯示模式 |
|
![]() |
#1 (permalink) | |
管理版主
![]() ![]() ![]() ![]() ![]() ![]() ![]() ![]() ![]() ![]() ![]() ![]() ![]() |
![]() 引用:
非公務員要被訴諸貪污治罪條例 要用 共犯 阿扁是主犯 但刑法目前不能碰他 所以就沒有 "共犯" 問題 起訴未具體求刑,這很常見 是沒錯 所以個人分析了一些疑點 證實 檢察官心態可議 (法務部 70年時已有行文 特別費是酬庸 可自由使用 檢察官 卻隻字未提,一切用辣辣的心證話語) 馬 太相信司法了 危機處理 說來是對自己的事 不去放在第一位 憂心 黨國之事 不好嗎 ? (鴨扁就是關心自己 比 關心國事還多的人) 此帖於 2007-02-16 08:08 PM 被 mini 編輯. |
|
![]() |
送花文章: 205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