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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2, 07:0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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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妮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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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netboy
公司最近在修訂出勤管理辦法,其中有兩項條款我一直沒有辦法寫得很完善,大家來看看有沒有什麼好的詞句,可以讓我參考參考
1.未請假,月累計遲到3次以內者,不扣
2.月累計遲到加請假次數超過5次者,則遲到每次扣100元
以上兩個條款我一直沒辦法把這個"5次"的結構給好好的說清楚,而且我發現,這兩條有盲點,到底是遲到重於請假,還是請假重於遲到呢?
大家給個建議吧~~~
基本上,未請假是非常嚴重的
一個員工可以在一家公司如果可以做到不請假
除非是意外事故
不然對公司來說是非常不尊重的行為
所以其實除非是意外事故
應該是不能容許有第二次的"未請假"情形
不然主管跟老闆在那人眼裡算啥?
遲到我覺得必須訂出遲到的時間
一個月也許可以容許遲到三次
但是在十分鐘以內不扣錢
一定要訂出時間
因為我曾看過有人遲到整整一個小時才出現
不扣錢得話是公司損失
對其他員工也不公平
而扣多少錢
也看遲到的時間來計算會比較好
十五分鐘、半小時、一小時
然後扣不同的金額
以上是我的感覺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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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妮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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