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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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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最近在修訂出勤管理辦法,其中有兩項條款我一直沒有辦法寫得很完善,大家來看看有沒有什麼好的詞句,可以讓我參考參考
1.未請假,月累計遲到3次以內者,不扣 2.月累計遲到加請假次數超過5次者,則遲到每次扣100元 以上兩個條款我一直沒辦法把這個"5次"的結構給好好的說清楚,而且我發現,這兩條有盲點,到底是遲到重於請假,還是請假重於遲到呢? 大家給個建議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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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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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基本上,未請假是非常嚴重的 一個員工可以在一家公司如果可以做到不請假 除非是意外事故 不然對公司來說是非常不尊重的行為 所以其實除非是意外事故 應該是不能容許有第二次的"未請假"情形 不然主管跟老闆在那人眼裡算啥? 遲到我覺得必須訂出遲到的時間 一個月也許可以容許遲到三次 但是在十分鐘以內不扣錢 一定要訂出時間 因為我曾看過有人遲到整整一個小時才出現 不扣錢得話是公司損失 對其他員工也不公平 而扣多少錢 也看遲到的時間來計算會比較好 十五分鐘、半小時、一小時 然後扣不同的金額 以上是我的感覺 僅供參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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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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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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