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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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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認為,岑是利用女方不備偷襲其臀部,並未使用強暴、脅迫等手段,瞬間偷襲得逞;女方尚未反應而感受到性侵致生羞恥時即已逃離,不構成強制猥褻,僅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
本來我也覺得這個法官很XXX 但看了以上法官的解說...也覺得似乎有討論的空間存在 什麼是強制猥褻?? 我想先要有明確的定義才對 如果偷摸不算強制的行為 那法官的判決是正確的 而該是檢察官起訴錯了罪名 當然那個人的行為是不對的 但以法來論...沒構成強制猥褻..那就是沒構成 檢察官該以正確的罪名起訴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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